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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贤纳士】山东省农业可持续发展研究所面向社会引进高层次人才!

【招贤纳士】山东省农业可持续发展研究所面向社会引进高层次人才! 山东农业科技智库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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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单位简介
山东省农业可持续发展研究所隶属于山东省农业科学院,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现有农业农村部华东都市农业重点实验室、国家草品种区域试验站、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综合实验站、山东省农业遥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部级创新平台,是山东省农业科学院乡村振兴研究院、山东农业科技智库、现代农业发展研究中心挂靠单位,拥有国家农业与环境工程咨询乙级资质和测绘丙级资质。研究方向设有都市现代农业、草业科学、乡村振兴、农业与农村经济、农业区划遥感、农业工程咨询规划等学科。2019年度立项科研经费2500余万元。

 二  岗位和人数
根据我所事业发展的需要,拟面向社会引进高层次人才4名,具体岗位及条件如下或参见底部“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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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引进条件
(一)基本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
德才兼备,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有志于献身农业科技事业,善于团结协作,具有奉献精神和创新精神;
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岗位条件
引进高层次人才所需要的身体条件及学历、学位、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职务等资格条件以及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要求。

 四  引进程序
(一)发布信息
通过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网站(http://www.saas.ac.cn)等相关人才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报名时间:岗位报名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报名方式:应聘人员填写报名登记表(参见底部“阅读原文”,附件2),一律采取电子邮件形式报名(报名专用邮箱:wenghong71@163.com),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五  待遇
符合院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计划、青年英才培养计划、博士后管理办法确定的标准条件者,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和经费待遇。入职后根据业绩,享受我院高层次和有突出贡献专家奖励。(参见底部“阅读原文”,附件3)
聘用后执行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薪酬标准和“五险一金”、省直医疗保险
享受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精神文明奖、省属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奖励。
享受院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
享受济南市高层次人才生活和住房补贴,按照人才分类情况享受待遇。

 六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如咨询相关情况请联系各团队联系人,详见《山东省农业可持续发展研究所2020年引进高层次人才岗位需求表》。
山东省农业可持续发展研究所综合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翁老师
联系电话:0531-66659318


山东省农业可持续发展研究所
2020年3月26日

山东省农业科学院
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计划
 为贯彻国家及省人才政策,落实我院强院建设提升工程,加快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来我院创新创业,提升我院科研自主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更好地发挥在我省农业科技创新中的龙头作用,结合我院实际,就实施“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目‖标‖任‖务




用5年左右时间,有计划、有重点地面向海内外引进5名左右领军人才、10名左右学科带头人、5个左右创新团队、30名左右青年拔尖人才和优秀博士毕业生,建立符合我院学科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引进体系。

标‖准‖条‖件




领军人才 国家千人计划创新长期项目人选、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及获得相应学术成就的优秀科学家,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学科带头人  国家青年千人计划人选、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及获得相应学术成就、能填补我院相关学科领域空白的优秀科学家,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创新团队  具备较强的研究基础、合理的专业与年龄结构,能填补我院相关学科领域空白,团队规模3~6人;团队带头人应具备我院引进学科带头人的学术水平,近五年取得较高学术成就,具备较大创新潜力。
青年拔尖人才  获得国家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证书,或近五年取得较高科研业绩,具备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优秀博士毕业生 获得国家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或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证书,或博士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累计影响因子3.0以上,或经专家委员会评定为我院学科发展急需的博士毕业生。

工‖作‖程‖序




结合我院学科建设需要,由用人单位申报、院人事处组织评议,确定引进人才的学科领域,面向海内外公开发布招聘公告。

用人单位根据报名情况,与报名人员充分接洽,达成初步意向后,填写《山东省农业科学院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申请表》,报院人事处。
院人事处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推荐人选科研水平、创新能力及发展潜力进行综合评定。
依据评定结果,研究确定拟引进人选与支持力度,报院党委同意后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引进人选。
办理人才进入我院工作的人事关系,签订工作协议,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首个工作聘期为5年。

政‖策‖支‖持




领军人才:院提供科研启动费500~1000万元;聘期内每年给予领军人才40万元岗位津贴,执行期5年;提供130m2以上住房一套或200万元安家费用于购买住房,在院工作满10年归个人所有。

学科带头人:院提供科研启动费200~400万元;聘期内每年给予学科带头人20万元岗位津贴,执行期5年;提供100m2以上住房一套或100万元安家费用于购买住房,在院工作满10年归个人所有。

创新团队:院提供科研启动费200~500万元,依据团队带头人及成员的业绩确定对个人的支持力度。

青年拔尖人才:院提供科研启动费50~150万元与不高于50万元安家费。

优秀博士毕业生:院给予0.1万元/月津贴补助,执行期5年,用人单位可按不高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支持。

对于特殊人才,采用“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法确定支持力度,特殊人才、特殊支持。

院和用人单位为高层次人才顺利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对高层次人才在科研项目申请、科研团队配备、实验平台支持、人才计划申报、家属工作安置及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考‖核‖管‖理




依据不同学科特点,采取中期考核与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针对任务完成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对引进人才及创新团队进行考核,针对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对用人单位进行考核。切实发挥好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在我院科技创新中的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我院为农业强省建设服务的能力。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山东省农业科学院青年英才培养计划
 
为贯彻国家及省人才政策,落实我院强院建设提升工程,加强青年骨干的培养,使其尽快成为我院事业发展的中坚力量,结合我院实际,就实施“青年英才培养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养目标
每年有重点地选拔10名左右青年骨干到国外访学研修、5名左右青年骨干进行重点扶持,提升科研创新能力与专业技术水平,加快我院青年骨干的成长步伐,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储备。

二、培养方式
设立院青年英才培养基金,资助我院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骨干,到国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的一流实验室开展访学研修,或在院内给予重点扶持,用于自主选题研究等。

三、选拔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申请访学研修的,须在院工作满2年,具有良好的英语水平、扎实的专业基础与较大的发展潜力,本人及所在单位联系明确接收单位,研修方向与所在学科发展需要一致。
申请重点扶持的,须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与较大的发展潜力,以我院为第一产权单位,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或以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2篇以上。

四、实施程序
申请人员填写《山东省农业科学院青年英才培养申请表》,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院人事处组织对申报人员进行答辩评议,提出推荐人选,报院党委审定,确定培养人选。
院、所在单位与培养人选签订三方协议书,明确目标任务。其中访学研修人员,协议书签订1年内不能成行的,取消本次研修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政策支持
入选访学研修的,院资助经费1万元/月,用于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医疗保险费和零用费等。
入选重点扶持的,列入院青年科研基金资助,资助期内院给予0.15万元/月的津贴补助,所在单位可按不高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支持。
申请到国家、省留学基金的,资助经费不足12万元/年的由院补齐,研修期内院给予0.1万元/月的津贴补助;所在单位可按不高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支持。
同等条件下,对入选青年英才培养计划的人员,在职称评审、干部选拔任用以及申报各类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六、考核管理
(一)访学研修
访学研修时间原则上为6个月至1年,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的,经所在单位同意,报院审批。
访学研修任务结束后,培养人选提交总结报告,并在全院作一次学术报告,院组织对其任务完成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
(二)重点扶持
重点扶持资助执行期为3年。
培养人选每年提交总结报告,由院进行评估,确定是否继续资助;执行期结束后院组织对其任务完成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

七、其他
入选本计划者,获得与资助有关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公开时,须注明“本研究成果获得山东省农业科学院青年英才培养计划(英文名称:Young Talents Training Program of Shandong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经费资助”;培养人选的津贴补助纳入全院绩效工资总量。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山东省农业科学院
高层次人才和有突出贡献专家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院人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现有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意见》(鲁人社发〔2013〕13号)、《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试行)》(鲁政发〔2012〕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是我院获得高层次人才称号的科技人员、有突出贡献专家及优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及其团队。

第三条  奖励每年进行一次,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类别奖励额度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章  奖励类别及标准

第四条  获得国家和省人才称号、院有突出贡献专家,给予以下奖励津贴:
(一)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月津贴2万元,终身享受。
(二)入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每月津贴分别为1万元、0.5万元、0.3万元。
(三)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每月津贴0.2万元。
(四)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资助,每月津贴分别为0.5万元、0.1万元。
(五)入选农业部农业科研杰出人才、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院有突出贡献专家,每月津贴0.1万元。
以上津贴执行期五年(不含两院院士),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各单位可以进行配套奖励,配套比例最高不超过1:1。

第五条  以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科技成果的人员,给予以下奖励:
(一)国家、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
(二)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三)省科学技术一等奖获得者,奖励20万元。
(四)其他科技成果获得者,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同一项目按最高奖励级别作为奖励标准。

第六条  以我院为第一产权单位取得学术成果的人员,给予以下奖励:
(一)在《Nature》、《Science》、《Cell》上发表论文、简报完成人,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影响因子4.0及以上SCI论文完成人,按照最高不超过论文影响因子乘以1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影响因子低于4.0的SCI论文、国家一级学报论文、其他论文完成人,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0.5万元、0.2万元。
(二)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完成人,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省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其他学术著作完成人,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0.5万元。
(三)国际、国家标准完成人,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3万元;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完成人,奖励最高不超过0.5万元。

第七条  以我院为第一产权单位取得物化成果的人员,给予以下奖励:
(一)国际授权发明专利完成人,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国内授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完成人,奖励最高不超过0.5万元、0.2万元、0.1万元。
(二)国家审定自主选育动物品种完成人,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国家审定动物配套系、品系完成人,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3万元;国家、省审定自主选育植物品种完成人,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3万元;国外引进认定后推广品种、植物新品种权、其他鉴定品种完成人,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三)一、二、三类新兽药(含生物制品)完成人,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农药原药、复配药完成人,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2万元;新肥料完成人,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软件著作权完成人,奖励最高不超过0.5万元。

第八条  承担国家或省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及其团队,可按照国家或省相关规定兑现预算中绩效支出部分。

第九条  在公益性推广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各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条  各单位组织填报《山东省农科院人才奖励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单位确认,于当年1031日前申报。

第十一条  院人事处会同科研处、财计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审核,经院研究确定后报省人社厅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中(一)至(三)项及单项超过10万元的奖励,经费由院承担;其他奖励由所在单位制定标准自行发放,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院按实际奖励数额的25%予以配套支持(不包括专家津贴和项目绩效)。奖励经费均由院、所非财政补助收入解决。

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奖励周期为上一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

第十五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奖励实施细则,经院人事处审批后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博士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扩大博士后招收规模,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博士后流动层在强院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  博士后实行院所两级管理,院成立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博管办),挂靠院人事处,负责制度制定、进出站管理、基金申报、职称审定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招收单位成立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招收计划制定、研究项目指导及中期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指导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距退休时间三年以上;
2、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能为博士后提供10万元/年的研究经费。

第五条  申请进站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
2、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40周岁;
3、原则上仅接收应届博士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申请进站优先接收;在职人员申请进站,应辞去现有工作,全职来院从事博士后研究。
第六条  申请进站人员,不得在授予其博士学位单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或同一导师指导下进行博士后研究;本院职工不得申请进入我院博士后工作站。

第四章  招收及进站程序

第七条 进站程序:
1、各博士后招收单位每年4月底前向院博管办报年度招收计划;院博管办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提出立项意见,经院领导审定后发布。
2、申请进站人员根据招收信息,向招收单位提交进站申请,达成意向后,由招收单位向院博管办提交书面申请。
3、院博管办组织专家对申请人员的研究基础、工作计划等进行评议,提出进站建议,报院领导审批。
4、经批准同意进站的人员,与招收单位、指导专家签订《博士后培养工作协议书》,通过中国博士后网络办公系统填写申请材料,由院博管办审批。

第八条  进站需提交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工作站单独招收,一式四份);
2、两封专家推荐信(须含本人博士导师推荐信一份,各一式四份);
3、《博士后进站审核表》(应届毕业生由毕业院校的派遣部门或就业指导中心签字、盖章;辞职人员须出具辞职的证明材料,盖人事部门公章;无人事(劳动)关系人员由其档案存档单位或部门签字、盖章)(一式四份);
4、《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一式四份);
5、《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一式四份);
6、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留学回国”招收使用)(一式四份);
7、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博士毕业学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公章)(一式四份);
8、身份证复印件(一式四份)。

第五章  在站管理

第九条  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两年,如因课题需要延长在站时间,由指导专家申请、招收单位同意后报院博管办审批,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延长出站期间,所需费用由招收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条  指导专家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认真负责,确保科研任务圆满完成,对未完成任务的,三年内不再招收博士后。

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须以招收单位为第一产权单位完成以下基本任务之一:
1、第一作者发表SCI/EI收录论文1篇,或中文一级学报论文2篇;
2、第一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

第十二条  博士后进站满一年,招收单位须对照《博士后培养工作协议书》,对其进行中期考核,填写《山东省农科院博士后中期考核表》,报院博管办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如需出国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或参加学术会议,经指导专家及招收单位同意后,报院博管办审批。出国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进站博士后可办理院集体户口,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其流动,办理暂住户口。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以招收单位为第一产权单位,达到以下基本条件之一,出站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由院博管办组织审核,报省主管部门审定。
1、申获省级以上科研项目;
2、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累计影响因子达3.0;
3、第一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2项。

第六章  经费及待遇

第十六条 院提供博士后年薪6万元/人,其中80%按月发放,20%分别在中期考核与出站考核合格后发放。

第十七条  招收单位提供博士后公寓并承担相关费用,不能提供公寓的须提供1万元/·人的住房补贴。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提供不低于10万元/·人的研究经费。

第七章  期满考核与出站

第十九条  出站程序:
1、博士后工作期满前2个月向招收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工作总结,招收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院博管办;承担国家或省博士后基金项目的,须提交结题报告,由工作指导小组进行审核,报院博管办审批。
2、院博管办组织对申请出站人员进行评议,提出出站建议,对于通过人员办理出站手续;经考核表现优秀的,可优先留院工作。

第二十条  出站需提交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工作站单独招收,一式四份);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一式四份);
3、《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一式四份);
4、《博士后研究人员接收单位意见表》(一式四份);
5、《博士后基金总结报告》(一式一份);
6、《博士后研究报告》(一式四份);
7、三证复印件(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证及独生子女证或领养子女法律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博管办负责解释。

©来源山东省农业可持续发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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