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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时期海洋领域重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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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时期海洋领域重点任务
深圳市智慧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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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机遇与挑战并存
本文转载自智汇海洋微信公众号(ID:smart-ocean)
节选自《新时期海洋强国建设形势与任务研究》,原文发表于《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5期 作者:
王 芳(自然资源部 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
“十四五”时期海洋领域重点任务
“十四五”是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时期,基于对“十四五”我国海洋事业发展的预测及展望,结合国际国内面临的发展机遇与挑战,研究提出“十四五”时期海洋主要领域的重点任务。
(一)推动海洋资源合理开发和海洋经济绿色转型
围绕着海洋资源与国家发展的关系进行整体思考,要把握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立足国内,面向国外;要处理好开发与节约、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围绕着海洋强国建设的战略目标,树立新型资源观,全方位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建设海洋生物资源、海洋能源、海水资源、金属矿产资源和空间资源等战略性资源基地,把海洋资源转化为现实财富,进一步提升海洋经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
1、推动海洋渔业产业结构优化,发展远洋渔业
一是近海实施严格的“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实行最严格的“伏季休渔制度”。二是推动海洋休闲渔业发展,促进海洋渔业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三是大力推动“海洋牧场建设”,积极转变海洋渔业发展方式。四是加快推进海水养殖绿色发展,继续推进海水健康养殖示范
活动
。五是积极参与国际海洋渔业资源规则的制定,积极开展与沿岸国、各大洋国际渔业组织的合作,参与国际海洋渔业资源评估和开发利用规则的制定。
2、推动海水淡化规模化应用
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将海水淡化水纳入国家水资源战略体系,从国家战略高度对海水淡化进行科学定位,实现淡化水与其他水资源的统一调配。二是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对自主技术的产业化应用、工程示范等,国家给予引导资金,地方政府给予资金匹配。三是给予水价补贴,允许海水淡化水进入市政管网,政府对海水淡化水进行财政补贴。四是进一步加快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产品标准、方法标准、管理标准等的编制,建立健全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标准体系。五是加强宣传,提高民众利用海水淡化水的意识。
3、大力扶持海洋生物医药发展
一是加强海洋生物医药科技人才培养及科技研发力度,鼓励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联合培养相关专业人才。加大海洋生物医药业技术研发投入。二是不断优化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市场环境,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拓宽海洋生物医药企业的
融资
渠道等。三是重视在海洋生物医药产业中以“互联网+”发展模式助力其快速发展。
4、大力推动扶持海洋装备制造业发展
一是继续强化技术研发投入,提高核心技术创新能力。二是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化解产能过剩。大力推进海洋装备制造领域的产业联盟构建。三是重视配套产业发展,完善产业链条,推动海工企业从中低端配套向附加值更高的核心高端配套转型,探索进口替代和自主研发的有效途径。四是加快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海工装备制造业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加大产业内部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
5、加快发展海洋
服务
业
一是加快发展滨海旅游业。制定滨海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条例、滨海旅游区规划建设导则、滨海旅游服务
质量
标准、滨海旅游功能区项目准入与管理办法等。二是加快发展海洋交通运输业。积极实施海运扶持政策,加快
港口
转型升级,提升港口综合服务能力。三是加快发展涉海金融服务业。加大对海洋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涉海企业融资渠道;建立市场化、专业化的涉海权益交易平台;建立海洋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
6、推动智慧海洋工程建设
一是探索创新产学研联动体制机制,积极推进海洋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和产业共融,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运营模式。二是整合各类海洋调查资源,全面提升海洋信息自主获取能力和覆盖全球海域的自主通信能力。三是深入开展海洋大数据技术攻关,制定海洋信息资源管理共享政策,整合国家层面海洋大数据资源体系。四是建立完善的海洋信息产品研制与应用服务的标准体系,建立多层次、一体化的海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7、创新海域海岛资源市场化配置方式及配套制度
借鉴海域审批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省级资源交易平台,充分发挥市场与政府在海域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健全评估机制,建立海域海岛储备制度,实行优化配置。
(二)强化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以维护海洋生态健康为基础,持续加大海域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着力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原则,正确处理好海洋资源的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全面综合开发和高效集约利用海洋资源,维护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断增强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1、健全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机制
一是在重要河口和海湾以及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综合运用退养还滩(湿)、退堤还海等措施,实施“蓝色海湾”“南红北柳”“生态海堤”生态修复工程,优化海洋生态安全屏障体系。二是构建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和损害赔偿制度,并研究建立补偿和损害赔偿的标准体系,有选择性开展海洋禁止开发区的生态补偿机制试点示范,在取得经验基础上,探索设立海洋生态整治修复专项基金、建立流域—海域联动的生态保护修复机制。
2、构建海岸带开发保护空间格局
一是强化海岸线分类分段管控,确保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编制和实施全国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形成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开发利用布局。二是严守生态红线,建立和实施重要海岸线建筑退缩线制度,并依法实行区域准入、环境准入和用途转用许可制度。三是加快海洋资源领域的供给侧改革,坚决实施“史上最严围填海管控措施”,以确保海洋生态功能得到维护。
3、推进海洋环境污染控制和海洋资源保护
一是继续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捕捞总量控制制度,大力发展海洋深水养殖和生态养殖,严格执行休渔、禁渔制度。二是加强敏感、脆弱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如红树林、珊瑚礁等重要生态区保护,建成和完善海洋国家公园体制机制。三是重视和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以质定量、以海定陆的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全面推进入海污染源综合整治。四是建立陆海统筹联动的污染防治机制,提高海洋生态环境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五是加强海域与海岛资源监管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全面实施常态化海洋督查。
4、加强海洋资源环境监测工作
一是构建和完善海洋资源环境监测“一张网”,逐步优化监测机构业务布局,监测范围以近岸海域为重点,由近岸向深海大洋渐次推进,力争形成海洋资源环境监测全覆盖。二是建立健全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的长效机制,同时制定差异化、可操作的管控制度。三是加强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大洋科学考察,加大力度开展公海生物多样性调查、海洋垃圾(微塑料)监测等,积极参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际协定》谈判、《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开发规章》制定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履约工作。
(三)以海洋科技创新助推海洋强国建设
1、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激发海洋科技创新无限活力
体制机制创新对科技创新具有极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一要按照国家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整体要求,不断推动部门间协同融合,深化中央地方的沟通联动,形成大协同、大融合的海洋科技创新大格局。二要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构建起开放、共享、覆盖全面、类型多样的海洋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积极推动研发管理型向创新服务型转变,努力构建有利于海洋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三要围绕海洋强国建设军民两条线的重点任务,全面推动健全军民融合协同创新机制,逐步形成海洋科技军民融合协同创新链。
2、聚焦国家重大需求,加快实施深海探测战略
海洋强国建设已进入加快发展的历史新阶段,海洋科技创新必须发挥核心与支柱作用。要围绕我国在探索深海空间、开发利用深海资源和保障国家深海安全等方面的重大需求,以“进入深海—认知深海—探查深海—开发深海”为主线,整合优势力量,按照《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加快实施深海探测战略,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后备和替代资源。
3、围绕海洋强国战略目标,加速推进海洋科技创新工作
围绕我国海洋发展和海洋强国建设对海洋科技的重大需求,结合海洋强国建设对海洋各领域提出的阶段目标,全面推进海洋领域重点任务的落实。一要深化科学认知,加强海洋灾害分布、机理及预测分析,开展海洋动力过程研究,深化陆海相互作用规律研究,开展全球海底地球动力学和演化机制研究。拓展极地科学认知,建立极地驱动全球气候变化的系统理论体系,开展北极关键海域资源与环境研究。二要组织实施地球深部探测重大工程,建造天然气水合物钻采船,发展极地资源与环境调查监测技术,加强海域油气资源勘查评价关键技术研发,创新海洋油气资源调查关键技术等。三要加强海洋环境观测与探测能力建设,提升对海洋环境的综合全面认识,支撑和保障海洋资源的勘探开发。四要以海底观测和探测技术装备为重点,兼顾极地破冰船、远洋考察船等应对极端环境的作业装备的研制。要拓展天空地海一体化立体监测遥感技术,提高地质和海洋灾害动态监测与预警技术水平。
4、推动海洋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一是尽快编制出台促进海洋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导意见。二是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优化鼓励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的政策体系,加快创新型企业建设,支持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推动海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动跨领域行业协同创新。三是重视发展职业教育,提高技工人才质量。鼓励涉海企业特别是海洋高技术企业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及人才需求特点,选择重点涉海院校和相关科研机构开展合作,采取“订单式”培养。
(四)分阶段有重点地做好海洋维权工作
1、有重点分步骤落实不同海域的维权战略、任务和措施
一是树立“大维权”观念,以全局眼光和全球视野理解、落实我国在不同海域的维权形势、战略和任务,并采取相应措施。二是重点推动双边谈判,加强与周边国家的交流与合作,稳定近海及争议海域局势。三是结合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依据国际法和双边协定,充分利用他国管辖海域。四是依托相关国际机制,积极拓展和维护我国在公海、极地和大洋的利益。
2、进一步将海洋维权任务有机融入到日常业务之中
将海洋维权任务细化到管理工作中,切实体现国家主权活动。一是在涉海立法中充分考虑海洋维权新需求。研拟相关立法草案(如海洋基本法、海岸带管理法、海洋调查管理条例、南极活动管理法等),研拟修改意见(如海洋测绘、涉外海洋科学研究、地质调查、海底电缆管理、水下文物保护),及时体现海洋维权需求。二是制定领海基线选划方案,研究确定和宣布大陆海岸南北两端、台湾地区、黄岩岛和南沙群岛的领海基线。三是持续做好海洋调查等业务,为处理海洋争端提供更专业更全面的精细化基础数据支持,包括划界海域相关海岸数据、划界海域地质地貌准确数据、海洋生态环境数据及相关管理工作等。
(五)加快推进海上丝绸之路建设
1、促进海上互联互通
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是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优先领域。一要抓住关键通道、节点和重点工程,与周边国家共建海上公共服务设施及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促进海上交通互联互通,保障海上通道安全。二要支持沿线国家港口和码头建设,推动信息网络骨干通道建设,促进海上
物流
和信息流的有效衔接。三要在海洋合作政策和机制方面加强交流沟通,推动海上贸易投资便利化。
2、加强海洋经济和产业合作
一是立足比较优势,瞄准沿线国家市场情况,结合国内产业结构调整,鼓励我国海洋产业部门和行业企业走出去,在海洋渔业、海洋旅游、海水淡化、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等领域优先开展合作。二是鼓励具有知识产权和较高技术水平的海洋生物制药等行业企业,到沿线国家投资兴业。三是合作建立一批海洋经济示范区、海洋科技合作园等,辐射带动区域合作进一步深化。
3、推进海洋公益服务领域的全方位合作
一是在海洋科技、环境保护、海洋预报与救助服务、海洋防灾减灾与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务实推进与沿线国家的交流与合作。二是实施“蓝色海洋伙伴计划”,建设海洋科技合作网络,建立“海洋生态伙伴关系”,共建绿色海上丝绸之路。三是在适宜区域开展海洋联合调查,建设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合作网络,为沿线国家提供海上公共服务。
4、拓展海洋人文领域的交流合作
坚持弘扬和传承海上丝绸之路友好合作基础,充分利用地缘优势和人文资源优势,推动沿线国家民众在海洋文化、旅游、教育等方面的沟通和交流,实现民心相通,为深化海洋合作、发展海洋伙伴关系奠定民意基础。
编辑:智慧海豚
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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