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研讨会16日在京举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九条”),提高证券期货服务业竞争力,促进中介机构创新发展,在会议召开前夕,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总体原则、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这是在新“国九条”出台后,证监会落实相关规定的首个举措。
《意见》提出,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总的原则是:必须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紧紧围绕实体经济的现实需求推进业务和产品创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提升证券经营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必须坚持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增强证券行业核心竞争力,推动金融服务协同发展,打造功能齐备、分工专业、服务优质的金融服务产业;必须坚持证券经营机构是创新主体,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尊重证券经营机构的首创精神,激发创新活力,落实创新责任;必须坚持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始终把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贯穿于创新发展全过程,坚持诚信为本,客户利益至上,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意见》从三个方面明确了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是建设现代投资银行。支持证券经营机构提高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完善基础功能,拓宽融资渠道,发展跨境业务,提升合规风控水平,促进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品牌影响力和系统重要性的现代投资银行。
支持证券经营机构拓展投资融资、销售交易、资产托管等基础功能,进行销售交易类产品创新,满足客户对非标准化产品的需求。鼓励证券经营机构为大宗交易、私募产品、场外衍生品等各种金融产品开展做市等交易服务。推进统一证券账户平台建设,建立与私募市场、互联网证券等业务相适应的账户体系。
二是支持业务产品创新。推动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支持开展固定收益、外汇和大宗商品业务,支持融资类业务创新,稳妥开展衍生品业务,发展柜台业务,支持自主创设私募产品。符合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开发跨境跨市场、覆盖不同资产类别、采取多元化投资策略和差异化收费结构与收费水平的产品。研究建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制度体系及相应的产品运作模式和方案。拓宽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允许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三是推进监管转型。转变监管方式,深化审批改革,放宽行业准入,实施业务牌照管理。
甄别清理证券经营机构类审批备案事项。进一步取消调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并逐步予以废止;除法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外,禁止以任何名义或任何方式实施或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支持民营资本、专业人员等各类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出资设立证券经营机构,进一步放宽证券经营机构外资准入条件。支持国有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委托专业机构投资运营或设立专业证券经营机构。
还权于市场 重塑券业竞争力
《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15日公布,“三大招”共计15条。这是新“国九条”发布后,监管部门公布的首份落实文件。
市场人士对比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指出,正式发布的文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较大调整,一些考虑尚不成熟、存在争议的内容未纳入,其他内容在大幅压缩后公布,“干货”较多。消息人士透露,部分“干货”下一步或有细则出台。值得关注的是,在推进监管转型方面,行政管制权力受到了严格限制,对市场松、对监管紧的制度安排将创新主导权还给市场。
中证报: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大势所趋
证监会1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国证券报认为,多年来监管部门不断简政放权,随着市场改革发展和创新深入推进,证券行业期待监管部门扩大创新半径。伴随《证券法》等法律的修改,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创新监管模式,从圈定“可为”的监管惯性中走出来,逐步转向“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从目前的监管格局来看,由于《证券法》等法律制定时间较早,在圈定市场“可为”边界方面着墨较多,与其配套的各类监管条规延续了注重事前审批的监管思路。在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下,证券行业的监管难以短时间内转向“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从这个角度看,此次公布的《意见》未提及“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依法监管的表现。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证券行业创新审批不会转向“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此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除公开的事项外,各部门不得擅自新设行政审批事项。向审批事项的“负面清单”管理方向迈进,逐步做到审批清单之外的事项,均由市场主体依法自行决定。
作为金融系统关键的组成部分,资本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向来较高。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提速增效的新阶段,实体经济对资本市场高效运转的要求将进一步强化。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证券行业建设现代投行是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提高的必然要求。逐步在证券行业创新领域实现审批“负面清单”管理乃大势所趋,将为证券行业、资本市场乃至金融市场带来巨大活力。
经过多年摸索,进一步提升证券行业监管水平已具备了市场基础。
首先,第一届证券行业创新大会召开以来,证券行业放松管制已成共识,券商创新意愿普遍高涨,新业务快速涌现,进一步拓宽创新领域的呼声不断。目前,虽然创新业务的业绩贡献有限,但证券行业各业务业绩构成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被当作传统业务基石的经纪业务收入占比从原来的七八成下滑至不足五成,融资融券等新业务收入占比大幅提高。
其次,从佣金率、新设营业部到互联网金融,近年来监管部门取消了大量行政审批。此次发布的《意见》再次提出,深化审批改革。除法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外,禁止以任何名义或任何方式实施或变相实施行政审批。这些举措将严格限制证券行业的行政管制。虽然这些表述依然是在圈出“可为”的范畴,进一步推进监管转型任重道远,但这些举措为未来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管好该管的事埋下政策伏笔。
再次,近两年来,监管部门对资本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加大,多个大案要案的处理过程中顶格处罚,震慑作用明显。经多次行业检查,创新业务行业风险总体可控,这说明把创新权力交给市场主体不等于放任风险。这些都为证券行业在创新大势下守住风控合规底线,进一步开展创新打开空间。
目前,《证券法》等法律的修改正在推进。可以预计,在新修订的《证券法》出台后,证监会大批配套制度将进行调整以适应新要求。监管部门必然会抓住这一时间窗口,积极筹备规划,厘清市场“不可为”和监管“可为”的边界。
可以预计,未来监管部门将发布“不可为”的清单,在此之外“法无禁止即可为”,把选择权还给市场,提高阳光执法水平。这样的管理模式对证券行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依赖监管部门拓展空间的思维定势将被抛弃,创新能力差的企业将面临生存危机,创新意识强、勇于开拓的企业将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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