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
1、2015年10月1日前取得的税务登记证能否继续使用?
答: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企业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相关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税务登记证件不再使用。
2、新设企业在初次办理涉税事项时,还需配合税务机关补充采集哪些信息?
答:新设企业拿到“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后,需携带企业公章及《纳税人告知书》中要求的相关材料(若本单位公章无法带出的,可由经办人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配合主管税务机关补充采集以下信息:①从业人数(含其中外籍人数);②适用会计制度;③投资总额;④投资方证件种类、号码、国籍或地址、经济性质。
3、实行“一照一码”后,已登记企业如何办理税务变更?
答:实行“一照一码”后,1.企业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发生变化的,应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2.存量企业(2015年9月30日前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工商部门将对未领取“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执照的企业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同时收缴原税务登记证。3.若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类型、投资方信息的,应在工商变更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
4、实行“一照一码”后对纳税人识别号有什么影响?登陆网站、申报纳税、使用防伪税控设备等用什么号码?
答:2015年10月1日后新设立的企业,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可办理涉税业务。2015年9月30日前设立的企业,在过渡期内可延用原纳税人识别号办理涉税事项,登陆网站、申报纳税、使用防伪税控设备等均不受影响。
5、企业取得换发后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是否需要重新刻制企业发票专用章?
答:2015年9月30日前设立的企业,取得换发后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后,在过渡期内暂使用原企业发票专用章,不需重新刻制。
【小微企业最新优惠政策】
1、《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公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哪些纳税人受益?
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是将原来减半征税标准由20万元以下纳税人扩大到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并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主要惠及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2、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限定?
答:从2014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经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限定。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答:为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管理程序,2014年11月以来,税务总局先后修改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季度、月份预缴申报表。修改后的纳税申报表,设计了小微企业各项判定条件的指标,在征管操作方面具备了简化备案的技术条件。为此,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任何手续,可以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