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纳入本次“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办理税务清税。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二、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方案调整相关信息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60号)。
三、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四、办理期限
按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办理流程
已领取“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按以下流程办理:
1.企业应先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清税手续,填写《清税申报表》(附后),结清税款、缴销结存发票、注销各种税控设备及办结全部涉税事项。
2.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开具清税证明。
3.企业凭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前往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销。
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主管税务机关仍按照原规定办理。
办事流程示意图

清税证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我局对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
特此证明。
税务机关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