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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相关政策

【最新政策】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相关政策 上海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
201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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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5〕99号 各省、自治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59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101日起至2017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101日至201512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10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继续执行。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59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实施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5101日至201712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三、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五、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新老政策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下列两种情形,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1.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2.201510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201510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101日之前和10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10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税率政策);10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2.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5101日至201512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10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101日至12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10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3.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六、本公告自201510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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