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因受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的净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相关资料有: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
(1)发生损失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自然灾害损失
贷: 库存商品
(2)损失的物资可收回的保险赔偿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自然灾害损失
(3)按照扣除相关的保险赔付后的净损失转销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自然灾害损失
自然灾害造成商品损失,进项税额税额是准予在抵扣的,无需做转出处理。

来源:百旺金穗云服务(bwjsyf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