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体户依法注销
却仍被罚款11万!
1、经营期间没有向税务机关领购过发票,无货物购进记录。
2、通过税务自助机开具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700000.00元,受票单位均是:南宁**防水公司。代开的专票均已申报纳税。
3、资金往来记录存在异常
资金账户 |
违法事实 |
公户 |
经营部银行账号上无支付购货货款记录 |
私户 |
通过经营部银行账号资金往来明细,筛选出郑*云、李*英、童*梅、刘*炎、张*、钟*等6人 |
谢*(业主)收到南宁万堡防水公司的货款11700000元,并通过上述6个私人账户转出11700000元,再转入万*(受票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严*(受票单位办税人)的账户共计11142000元 |
谢*个人账户自2020年7月28日开设至你经营部注销,只收到上游企业“南宁万堡防水公司”转入资金11700000元,转入资金与你经营部开具给“南宁万堡防水公司”的发票金额一致,形成资金回流11142000元,占开票金额95.23%。
4、根据受票方南宁万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销售合同约定由销售方将货物运输到南宁万堡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工程地点,无法提供相应的物流信息;而你经营部及业主谢*的银行流水记录均未发现有支付物流款项。
5、你经营部银行流水记录也未发现有支付正常经营所应该发生的房租、水电、工资等各项费用,不符合正常公司经营形式。
上述行为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经营部虚开发票行为处以110000元的罚款。 |
二、个体户注销后,
真的万事大吉了?
很多人都有这样一个误区:认为公司只要注销了,税务局就不会找到你,看完上述的案例,你还这样想吗?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存在偷税、抗税、骗税情形的,将会无限期追查!
序号 |
情形 |
追查期限 |
追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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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一定期限内未发 现的不缴、少缴的 税款 |
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 |
三年 |
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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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 或少缴税款 |
税款累计不足10万元 |
三年 |
税款、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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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 报造成未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
税款累计金额在10万元以上 |
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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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抗税、骗税 |
无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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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已被发现 的不缴、少缴或欠缴税款 |
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 |
无限制 |
根据纳税人申报或税务机关 查处的具体情况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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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
五年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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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
两年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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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税四期+大数据下,只要涉税违法,雁过必定留痕,再想通过注销公司逃脱责任是行不通的。
三、警惕!
个体户这个九大涉税风险,抓紧自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般情况下超过6个月未办理税务登记,工商局很可能直接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户特殊的税前扣除标准,具体如下:
扣除项 |
扣除办法 |
工资薪金 |
支付给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支付给职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
业主: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为计算依据,扣除比例分别是2%、14%、2.5% 职工:以“实发工资薪金总额”为计算依据,扣除比例分别是2%、14%、2.5%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 |
业主:分别不超过“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分别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
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
划分清晰:据实扣除 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准予扣除 |
捐赠支出 |
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全额扣除” |
| 风险项 | 说明 |
销售收入不完整 |
如现金收入、不开票收入、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等未能及时入账报账 |
虚开发票 |
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的优惠政策为其他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 |
发票开具不合规 |
如发票开具不及时,开具的发票信息与实际业务不符等 |
进项税额抵扣不合规 |
如收到的发票信息与实际业务不符,将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不能抵扣进项税的项目进行了抵扣等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税务稽查重点:
1、实地查验(经营场所、固定资产、存货等);
2、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和所处行业等信息锁定风险点,进行专项稽查;
3、通过凭证的摘要筛选可疑部分,检查原始凭证和发票;
4、有针对性地检查科目和账表;
5、通过对比发票开具的数据来发现异常。
收入不完整;
与其他不属于经营所得的收入混淆;
虚列成本费用;
列支了不得扣除的支出;
在有综合所得的情况下,计算应纳税额时仍然扣减费用6万元及其他扣除项目;
个人、家庭费用与经营费用未能分别核算;
扣除了业主本人的工资;
长期零申报、不申报或不按规定记账报税;
以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稽查重点:
实地查验,检查收入、成本费用、损失是否为经营所得;
询问对个税计算的了解程度,检查工薪发放表,查看个税代扣代缴情况,及业主工资是否税前扣除;
检查是否有综合所得,是否符合专项扣除的条件;
查看相关原始凭证,检查收入是否完整、是否有不合理的成本费用。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报送方式: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书面方式。
报送内容:
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获得的资格资质许可情况;
生产经营情况;
个体工商户联系信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
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200元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报告不实的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被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15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予以公示。
文章综合自梅松讲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