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人说防暑降温费用属于企业的“劳动保护费”,有人说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费”,还有人说应并入职工工资总额,究竟该怎样入账?
什么是“劳动保护费支出”呢?劳动保护费支出是指为了保障安全生产,保护企业职工健康安全必须配备或者提供的安全物品(包括饮料)和药品。那防暑降温支出是否属于“劳动保护支出”呢?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包括饮料及药品支出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畴,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职工防暑降温支出”要一分为二,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用品(包括饮料)以及药品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畴,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业以“防暑降温”名义而发放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在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
企业发给高温作业职工的高温津贴是对高温作业人员特殊工种的一种工资津贴,不属于“福利“的范围。
您现在是否清楚了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了呢?那么问题又来了,企业购买的“防暑降温”用品,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呢?
企业购买的用于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安全的防暑降温用品及药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企业购入的以“防暑降温”的名义发放给本企业职工的物品,属于“职工集体福利”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