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动车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请注意,销售不属于机动车的其他商品不应开具机动车发票。
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将机动车的销售方分为三种类型,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即: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
(一)将原“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栏,该栏应根据消费者的身份打印消费者的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
(二)将原“纳税人识别号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若消费者为个人,则可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销售方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的,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一: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1.遵循“一车一票”原则开具,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金额不可拆分),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号/车架号。
2.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如消费者为单位性质的,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如消费者为个人的,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3.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情形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
1.正确选择机动车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销售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饰等非机动车整车销售业务,均不通过该模块开具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单价”栏应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
3.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其中的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栏次也应按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填开。
情形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于属于普通发票,因此开具错误则仅需要进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开”模块,点击发票右上角的“红字”按钮,输入开具错误的发票代码和号码,直接红冲就可以啦!
情形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带有“机动车”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属于专票性质,因此还是通过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方式红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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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旺金穗云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