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兼营是指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项目通常情况下(除了混合销售)是兼营,对于兼营的要求是分开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注意: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举例:
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同时也向业主提供车位租赁,日常生活用品的销售等业务,这种情况属于兼营行为,不属于混合销售,该物业公司应分别核算销售应税服务、货物的销售额。
若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混合销售从主业征收,不必分开核算。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意:①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②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只有货物与服务的组合才可能是混合销售,其他组合方式,如销售货物与销售不动产则不属于混合销售。
举例:
①某汽车美容店在提供汽车打蜡的同时伴随车蜡的销售:汽车打蜡服务适用生活服务6%税率,车蜡销售适用13%税率,但两者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即“服务(汽车打蜡)+货物(车蜡)”,所以此行为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但该美容店主体不属于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应按生活服务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商品房(装修标准中包含家电、家具等),商品房属于不动产,家具、家电属于货物。依据上述规定,混合销售只有“服务+货物”,但销售精装商品房属于“不动产+货物”,该企业销售商品房并非属于混合销售,而是兼营行为。
并不是所有的混合销售的税率或征收率都从主业,以下几种情形即使是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也要按兼营对待。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而是属于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2017]1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2018]4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