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差额征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开票方式:①全额开具普通发票;②收取并支付部分开具普通发票,剩余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③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发票。
1.免征增值税方面: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4)
享受免税政策,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以下列材料之一作为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①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出境业务人员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②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虽然现在很多都不用备案,只需要留存资料备查即可,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二条没有废止,所以建议大家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是否需要备案。
2.不征增值税方面: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1
3.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方面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执行期限从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的是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全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A旅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11月收取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旅游费用106万元,其中支付给旅游目的地的B旅游公司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价税合计84.8万元,B旅游公司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期可抵扣且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1万元,无上期留抵税额。请问A旅游公司11月份需缴纳增值税是多少?假设(A旅游公司满足加计抵减15%政策条件)
一般计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106/1.06*0.06=6万元
认证的进项税额=1万元
加计抵减额=1*0.15=0.15万元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6-1-0.15=4.85万元
差额计税:
销项税额=(106-84.8)/1.06*0.06=1.2万元
认证的进项税额=1万元
加计抵减额=1*0.15=0.15万元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1.2-1-0.15=0.05万
旅游业的涉税处理,您了解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