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纳税人企业在日常经营开具发票时,经常考虑到的一个问题就是这个发票能不能进项抵扣,其中可以直接凭票抵扣的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的完税凭证和支付道路通行费或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那些不能直接凭票抵扣需要经过计算才能抵扣的进项。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具体如下:
来源 |
凭证 |
进项税额 |
购入已税农产品(不是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 |
取得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3% 征收率开票) |
以专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 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购入免税农产品(直接 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 |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
以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 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购进全环节免税的农 产品 |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莱、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 |
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
小规模纳税人 |
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
注意1: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扣除率为10%,其中,9%是凭票据实抵扣或凭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是在生产领用农产品当期加计抵扣进项税额。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规定扣除率 (税率)抵扣税额÷扣除率(税率)×1%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金额=取得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缴款书/销售发票/收购发票)注明的金额×9%+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金额×1%
注意2:
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否则均按9%扣除率扣除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票据类型 |
进项税额抵扣 |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
注意:
国内旅容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道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未取得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注意:客户通过经营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计入费用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