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那么,该项政策的其他要点您知道多少呢?咱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购进时点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
1、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2、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何时一次性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举个例子:甲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购入一台设备,货款已结并取得了相关发票,当月投入使用。那么根据文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时间为次月,也就是2024年1月份,在2024年度进行一次性扣除。
根据最新政策,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已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三、常见问题解析
1、问:企业2024年12月新购进一辆不含税价490万的车,请问应该在什么时候享受一次性扣除?
答:若12月取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所以可选择在申报2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的时候扣除。
2、问:如果23年10月购置的固定资产,23年第四季度没有选择一次性扣除,24年申报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的时候也没有选择一次性扣除,那么23年、24年能选择一次性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次月所属年度没有选择一次性扣除的,就不能再选择一次性扣除了。
3、问:固定资产享受一次性扣除时,是否需要预留残值?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的规定,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设备价值低于500万元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不需要预留残值。
四、案例分析
假定某小微企业2025年9月购进了一台电子设备300万,假设不考虑残值,公司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折旧年限是3年。
分析:2025年9月购进固定资产,则从10月开始计提折旧,所以2025年度会计上计提折旧金额=300÷3/12*3=25(万元),如图所示:
年度 |
会计折旧 |
税收折旧 |
纳税调整 |
2025 |
25 |
300 |
-275 |
2026 |
100 |
0 |
+100 |
2027 |
100 |
0 |
+100 |
2028 |
75 |
0 |
+75 |
合计 |
300 |
300 |
0 |
申报表填列如下:
202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报表的填写
第3列,直接填报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1个月的折旧摊销金额。
2025年汇算报表填写
综上所述,关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要点,您掌握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