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18日消息,经国务院同意,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意见》规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实施员工持股后,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34%。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分别选择5-10户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可从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中选择10户企业开展首批试点。首批试点原则上在2016年启动实施,2018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
《意见》提出,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意见》明确了开展试点企业的四个条件。一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二是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三是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四是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意见》提出,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中央企业二级以上企业(含)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实施员工持股,须执行有关规定。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在员工入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入股价格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员工持股比例应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
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比例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
实施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转让股份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办理。员工持股企业应处理好股东短期收益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分红率。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持股员工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不得优先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取得分红收益。员工持股企业破产重整和清算时,持股员工、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应以出资额为限,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责任。
国企员工持股试点改革提速
以岗定股动态调整科研院所先行先试
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就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涉及的试点企业条件、持股员工范围、出资入股方式、入股价格、股权结构、持股比例、股权流转等关键事项,均提出了明确要求。据了解,目前有78户央企所属的1269个企业实施了员工持股。业内人士认为,《试点意见》公布意味着员工持股改革已到了落地阶段,国企员工持股进程将提速,未来将分类、分批、分层次、分阶段推进。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将成为员工持股试点的前哨。此外,多个地区均提出要推进员工持股计划,后续试点进展值得期待。
“《试点意见》公布,意味着员工持股改革已到了落地阶段。这将加快国企员工持股试点进程,国企实行员工持股的积极性会提高,国企将更有凝聚力。”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表示,此次公布的员工持股试点意见有六个方面的亮点。一是方向明确,即市场化方向。二是目的明确。“激励、活力”是核心词,成功与否在于建立和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增强职工的凝聚力和激发企业发展的活力。三是比例明确,即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这个比例设计的比较合适,太低了不起作用。而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可以说是一个红线,这个突破性的提法,有利于防止少数人控制。四是部署明确。分类、分批、分层次、分阶段来推行。五是时间明确。试点两年,2018年要铺开。六是破产重整是敏感问题。产能过剩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工作应与企业内部组织结构调整相结合,对亏损严重的国有企业实施内部员工持股,提出以出资额为限。应当鼓励员工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全额收购企业,若员工收购企业资金有困难,可与企业产权单位协商,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实施内部员工持股。
李锦表示,未来试点工作主要在央企所属三四级企业中推行,地方上已经做的会得到鼓励并加大步伐,许多上市公司推进员工持股的时机已成熟。
“国企员工持股改革的初衷是要在国有企业进一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增强企业活力,加快提升企业竞争力。”国资委企业改革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要建立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人才队伍的稳定性,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该负责人表示,与以往的员工持股不同,本次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与国有企业功能分类、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其他相关政策之间的衔接非常紧密,需要统筹推进。此外,本次员工持股遵循了试点先行、从严掌握的方针,员工持股试点应注重试点质量和工作进度的有机统一,不得为了片面追求数量而强行在条件不成熟的企业中开展试点,也不得一味追求速度而忽视质量。如果不顾企业具体情况全面铺开,一味扩大范围、赶超进度,可能带来适得其反的效果。
对于《试点意见》中强调“以岗定股,动态调整”的原则。该负责人指出,“以岗定股”是指持股员工的资格范围和持股比例根据任职岗位来确定,即以关键的管理岗位、技术岗位和业务岗位为核心,确定持股人员范围,依据岗位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的重要程度确定持股比例,并根据岗位绩效对具体持股比例进行上下浮动。员工持股既不是全员持股、平均持股,也不是经营层持股,而是骨干持股。“动态调整”则是强调持股员工应做到进退有序,离开企业的人员因不再是该企业员工而不再持有股权,新进人才可以获得股权,岗位调整时所持股份随之调整,真正实现让符合条件的员工持有股权,持续调动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防止股权固化,影响激励效果。
该负责人还表示,一般来说,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及其二级子企业、省级国有一级企业具有以下特点:即企业资产规模大、从业人员多、管理层级多、业务种类多。大部分属于国有独资且主要职能为资本管控。省级国有一级企业有些还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即将改组成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具体经营层面往往更多是在中央企业三级子企业和省级国有企业二级子企业以下。此外,不少企业经营业务还涉及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这些特点使得在中央企业二级以上企业及省级国有一级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操作具有较大复杂性。考虑到上述情况,在试点企业选择时,应选取资产规模相对适中、业务种类相对较少且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企业进行试点,并统筹考虑组建两类公司、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等改革措施。因此,《试点意见》提出,中央企业二级以上企业及省级国有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数据显示,截至目前,A股市场共有400多个上市公司发布了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多为民营企业,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占比较低。目前,转制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将成为员工持股启动的前哨。
从实施方式上看,A股市场员工持股计划最常见的形式为竞价转让(二级市场购买)、非公开发行以及定向受让股份。其中半数以上的公司采用二级市场购买方式进行,占比达51.53%,其次是采用非公开发行和定向受让股份方式的公司,分别占比24.75%和20.68%。从员工持股计划股本占总股本的比例来看,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股本占总股本的比例都在5%以内,其中在2%以下的公司最多。
“《试点意见》的发布,员工持股改革将迎来新契机。”中信建投证券分析师表示,短期来看,员工持股计划对于上市公司的利好主要反映在股价的正向波动。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员工持股计划对国有上市公司股价的提振作用无论在持续时间还是力度上都更为有效。中长期来看,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在基本面状况上有明显改善,而管理层参与员工持股比例越高的公司,其正向效应越明显。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公司的股价运行轨迹来看,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当天,公司的二级市场收益最高,国有员工持股上市公司股价在草案发布后的12天内平均收益都为正值,并且其对国有上市公司的利好能够持续45天以上,在所选样本期内能够获得最高累计收益达14.61%。
该分析师认为,从《试点意见》内容看,目前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行仍处于探索阶段,整体上属于“十项方案”的配套文件。国资委和各地方国资委将按照试点企业条件,分别从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中选择少量企业开展试点,相比于央企的限制条件,地方国企由于其灵活性可能更为受益。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将获得优先支持,其中军工研发以及高校系上市公司是其中的主力,这些国有控股公司具有人力资本密集、技术要素贡献率较高、股本较小的特点,是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优先标的。自国企改革“十项方案”出台以来,目前已有上海、重庆、北京、广东等20多个省市明确出台改革方案,其中多数地区均提出实行员工持股计划,后续试点进展值得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