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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3万亿债基产品上“保险”,货基不得投资信用衍生品

超3万亿债基产品上“保险”,货基不得投资信用衍生品 中国证券报
201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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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债基风控成为市场关注焦点

天天财经独家,速关注


超三万亿元债基产品迎来风险对冲工具



1月18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证监会近日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以风险对冲为目的;


二是明确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信用衍生品;


三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加强信用衍生品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


四是要求在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信用衍生品的相关情况;


五是明确规定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六是强化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职责;


七是明确老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应当依法履行适当程序。



公募基金对冲债券违约风险有了管理工具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指引》为公募基金对冲债券违约风险提供了有效管理工具。


数据显示,2018年全年新增42家违约主体,涉及债券118只。违约金额方面,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债券市场涉及违约金额达1154.5亿元,而2017年这一数据为337.5亿元。


市场人士指出,债券信用违约事件频发,债券基金投资风险上升,有不少基金“踩雷”违约债券。


根据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8年底,我国共有131家公募基金管理人,合计管理基金数量5123只,其中130家已披露的管理基金资产净值近13万亿元,份额规模约12.8万亿份。其中,债券基金从2017年底的1.93万亿元增长到2018年底的3万多亿元,资产规模增长56.76%。4季度债券基金规模增长5053.35亿元。预计货币市场基金流出的资金基本流入债券基金。


根据中金公司的测算,2019年各种金融债券将大量到期,加上2019年内发行到期的信用债,偿还总量将超过6万亿元,创出历年新高。相比2018年5.34万亿元的总到期量增加15%左右。


因此,债基风控再次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是否投资信用衍生品新老划断



常德鹏谈及此次《指引》出台目的时表示,为维护资本市场安全稳定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丰富公募基金风险管理工具,满足公募基金风险管理需求,提升公募基金行业管理信用风险的能力。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指引》同时也做了一个新老划断,强调《指引》施行前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准予注册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指引》的相关要求,决定是否投资信用衍生品。基金拟投资信用衍生品的,应当依法履行适当程序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明确投资安排、信息披露、估值方法、风险揭示等相关内容。



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信用衍生品,是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第三条 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并遵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信用衍生品。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第五条 基金应当在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第六条 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应当在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七条 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应当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第八条 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内部控制,完善风险管理,做好人员、制度、业务流程、技术系统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并将相关制度及流程等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信用衍生品的过程中,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价格、利益输送及其他不正当的交易活动。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监督,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本指引施行前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准予注册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指引的相关要求,决定是否投资信用衍生品。基金拟投资信用衍生品的,应当依法履行适当程序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明确投资安排、信息披露、估值方法、风险揭示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曹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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