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开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决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者发生其他应税行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不再需要去国税办税大厅代开专用发票。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上述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票种核定和开票限额(限额10000元)后,可按现行规定变更或领用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新规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完善红字发票规定、优化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告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附件1、附件2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附件1、附件2。新规定与此前这两个文件相比,主要改了哪些内容呢?
修订发票认证相关内容
2016年3月起,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发票认证,5月起扩大了取消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公告对红字专用发票开具规定中与发票认证相关的内容进行修订。
废止货运专用发票相关规定
自2016年7月1日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使用,公告废止了原开具红字货运专用的相关规定,包括原文件中的《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变化三:
细化未用于抵扣的专用发票不同情形的处理办法
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开具增值税发票要选择对应商品编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至此,自2016年8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应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