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制度规定十分严格。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就构成犯罪。虽然对此类犯罪行为废除了死刑的适用,但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因此,会计人员绝对不能碰撞这样的“高压线”,否则就要蹲监狱!
案例1:会计人员虚开增值税被判刑十年
根据湖南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某系新化县上梅镇人,在2012年9月至2014年1月,刘某利用担任湖南兴龙玻璃有限公司会计职务之便,在公司与十余多家单位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私自虚开增值税发票93张,票面金额9535084元,税额1620964元。刘某按票面金额3.7%收取手续费,共非法获利35243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故以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非法所得352436元上缴国库。
案例2:会计人员受领导指示取得对方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判刑三年
根据长江商报一则报道,毛某是山东青岛市某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是该公司会计。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经毛某认可后,冯某与武汉4家皮革公司先后达成了合作协议。4家武汉公司为毛某公司的购货单位,但双方并没有真实货物购销情况。通过空转资金,4家公司共提供给毛某公司2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后获得一定回扣。经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金额共2677万元,经武汉市国税局认定,税款数额共388万余元。去年上半年,毛某和冯某先后被警方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毛某找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冯某作为具体实施行为人,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毛某辩称,自己只是公司挂名的法人,没有参与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对冯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毫不知情。冯某辩称是听从领导安排做事,自己从中并未获利。
法院审理查明,毛某所在公司属家族类型私营企业,故认定毛某属于该公司员工,且不能否定其作为公司负责人的事实。今年8月份,该公司法人和会计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3年。
警钟要长鸣,大家要引以为戒。
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购货方而言,可以直接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减,相当于少交税,也就是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视同现金,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税收领域唯一一项被列入刑法的。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以及“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无论哪一种情况,该规定核心在于“所开税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是否一致”。
财务人员必知的增值税发票虚开的法律风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量刑标准:最高可判无期徒刑+50万元罚金。
依《刑法》第20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量刑标准如下:
1、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该基准量刑档次的适用情形为:“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2、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适用情形为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适用情形为: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50万元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