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对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如下规定:
《暂行条例》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施行细则》第十四条:“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为确保您能够准确填报印花税申报表并正确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现将相关事项提醒如下:
目前金税三期征管系统,采取由纳税人以按月汇总填报《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的方式进行印花税申报。申报表上的“税款所属时间”应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在的月份。
如您需要申报以前月份的印花税,应在填报印花税申报表时,手工将“税款所属期间”调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在的月份。同时,据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您能否享受小微普惠减征优惠及其他税收优惠。(目前Etax电子客户端的“印花税申报”支持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修改申报所属期;电子税务局暂不支持。)
黄浦区税务局
2019年6月
文章来源:黄埔税务
整理发布:上海百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