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我们需要确认下员工食堂的开办形式,一般分为两种:一是企业自行设立食堂,自行采购食堂所需物资;二是外包食堂,食堂资产设备由公司购买,经营外包给餐饮公司等承包商,由承包商负责具体的相关经营。
企业如果选择自行设立食堂,就应该设立单独的辅助账目,用以核算食堂的收支。
1、当企业支付给食堂经费时:
借:其他应收款——食堂
贷: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
2、在月末,食堂依据辅助账核算的属于企业的支出,开具食堂结算收据给财务部。财务部依据结算收据: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其他应收款——食堂
3、企业购入食堂用固定资产,属于公司福利用设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
4、食堂设备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累计折旧
5、企业为食堂内部人员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
其中食堂的独立辅助账目要明确记录食堂收到的资金、购买食材的支出、收取的职工费用,以备检查,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企业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
贷:其他应付款——公司
2、食堂采购材料时: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
3、月末盘点,算出消耗,结算食堂成本:
借:食堂支出成本
贷:原材料
4、收取员工自付的餐费:
借:货币资金
贷:食堂支出成本
5、月末食堂根据当月食堂支出,开具内部结算收据,上报企业财务:
借:其他应付款——公司
贷:食堂支出成本
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所以,对于这种公司内部食堂,属于公司福利部门,主要是为了满足员工基本生活需要,它不具备对外经营的性质,因此,不在增值税征收范围内,也就无需申报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明确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确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一项内容。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同样将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内容。
因此,企业内部员工食堂资产折旧、食堂员工工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等均可作为企业福利费列支,税前扣除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规定扣除。
个人所得税: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如果职工食堂已核算到职工个人,需按月纳入员工工资总额中,统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没有核算到员工个人,它就是一种集体性福利,受益员工无法计量,则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食堂账目虽然是作为辅助账务核算,但其核算仍必须符合国家税法规定,所有的支出需要取得正规发票。否则,在税务机关检查时,不合规的收据、白条等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中税前扣除,需要进行所得税应纳税额调增处理,并予以处罚。所以,对于企业食堂采购时的发票规定,企业一定要引起重视,不要为了节约采购成本,随便到不能提供发票的商品经营者处购买食材,从而放任白条收据入账,最后却付出更高的代价。那么要如何解决食堂发票问题呢,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供参考:
第一、选择农产品生产企业购买食材,如:农场、农村专业合作社等,取得发票直接入账,这些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免税。
第二、选择农产品贸易公司:农产品贸易公司也可以免增值税,因此,选择他们也是可以取得发票。
第三、找农业个体户:农民以个体户身份从事农业产品生产,免增值税,也免个人所得税,他们也可以开具发票。
第四、发放伙食补贴,无票照样入账:在现实情况中,有不少企业不愿外包食堂,又觉得找农业个体户开票太麻烦,如果这种情况就可采用发放伙食补贴的方式。财务人员先根据每月预算伙食支出计提员工伙食补贴至员工的“工资薪金”,然后将计提的工资薪金扣缴作为购买食材支出,拨给食堂就可以了,食堂可直接使用收到的款项购买食材,因为这些费用已经计入职工薪酬,无需另外取得发票。
1、支付承包商款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根据承包商开具的正规发票入账时: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因食堂资产设备由公司购买,所以账务处理方式与企业自行设立食堂时的资产账务处理方式相同。
增值税:外包餐饮公司等承包商要以本单位为增值税纳税人,同时开票给所服务的公司报销,但该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企业所得税:企业以外包餐饮公司等承包商的发票报销入账,同样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规定扣除。同时,食堂资产折旧等均作为企业福利费限额列支。
个人所得税:与企业自行设立食堂时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方式一致。
除了以上两种方式外,还有大部分企业的餐饮补助是每月以发放现金的形式进行的,便不用再进行福利费处理,应在职工工资列支并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该部分补助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关于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