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情况一:受票方未申报纳税
若受票方未报税或未申报纳税,按照现有政策,受票方取得的失控发票不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那么,开票方如果为走逃(失联)企业,再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就是一句空话,受票方抵扣进项也无法实现。
情况二:受票方已申报纳税
①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的
受票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明,证明该项业务三流合一,交易真实,证据可以是购销合同、出库单、入库单、银行转账凭证等。
②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受票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能找开票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是准许抵扣进项税款的。
③诉讼开票方,可以作为资产减值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
如果诉讼开票方,要求赔偿,会遇到执行难的问题,难以得到实际获赔。
因此,企业这部分无法回收的债权经司法机关书面文件确认以后,可以作为资产减值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
1.不购买发票,不虚开不虚抵。
建立完善的分控系统,对供应商进行筛选。在确定供应商之前,先了解核实对方的身份、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
2.严格自己支付。
购货时要尽量通过银行账户转账汇款,注意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是否与发票注明信息相符,若不一致,应暂缓支付,对购货业务进一步审查。
3.取票以后,查验发票信息。
检查发票上货物内容是否一致,核实实际收到的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金额与发票票面的信息是否一致,并查询真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