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政务大数据应用方法与实践》
一、制定大数据政策法规
目前,北京、上海、广东、贵州、浙江、重庆、福州、石家庄等许多地方政府都组织编制了大数据发展规划,出台了大数据相关政策文件。
1大数据相关政策
2013年7月底,重庆市政府制定了《重庆市大数据行动计划》,提出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开展大数据示范应用,攻克一批大数据技术,强化信息基础设施,完善大数据采集形成机制,确保大数据信息安全。
2014年2月,贵州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若干政策的意见》和《贵州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其中《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若干政策的意见》提出加快大数据基地建设,大力引进和培育大数据企业,创新机制培育市场,支持大数据科技创新,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大数据产业投融资体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组织领导。
《贵州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建设大数据基地,优化产业布局;
实施五大计划(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计划、产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计划、高端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产业配套升级计划、大企业培育和大项目带动计划),推动信息产业“蛙跳式”发展;
推动云计算服务发展,创新产业发展模式。该规划纲要确定了6个重大工程,包括信息基础设施提速工程、产业链整合提升工程、数据资源集聚加速工程、重点领域应用示范工程、核心产业载体发展工程和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工程。
2014年10月,福建省政府制定了支持大数据产业重点园区加快发展的十条措施,包括完善园区发展规划,引进培育产业龙头,推动资源汇聚开发,建设大数据创新平台,加强人才引进培养,做好园区用地保障,确保园区用电需求,强化园区网络支撑,实施财税优惠政策,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2016年2月,浙江省政府印发了《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计划》,提出围绕体制机制创新,打造数据共享、交换和开放统一平台;
围绕社会治理精细化,建设社会治理大数据应用体系;
围绕经济运行科学化,建立监测分析大数据支撑体系;
围绕民生服务普惠化,推动公共服务大数据应用创新;
围绕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围绕数据应用普及化,培育产业发展新生态;
围绕可持续发展,完善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
2016年4月,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提出用5年左右时间,打造全国数据应用先导区和大数据创业创新集聚区,抢占数据产业发展高地,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
加快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资源整合和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深化大数据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创新应用,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打造新经济增长点。强化安全保障,促进大数据健康发展。
2016年8月,北京市政府印发了《北京市大数据和云计算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提出夯实大数据和云计算发展基础,推动公共大数据融合开放,深化大数据和云计算创新应用,强化大数据和云计算安全保障,支持大数据和云计算健康发展。
2017年3月,山西省政府印发了《山西省大数据发展规划(2017—2020年)》,提出围绕数据资源、数据应用、数据产业、数据安全四个领域,全力实施“云聚山西”“云惠山西”“云殖山西”“云安山西”四大工程。
2018年5月,河南省政府印发了《河南省大数据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提出围绕应用需求,培育发展专业化的数据采集、存储、加工处理企业,壮大数据采集存储、数据加工处理、数据交易流通等大数据核心产业。
推动大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深入应用,提升大数据在产业升级、政府治理和民生服务领域的运用能力,以应用助力大数据产业发展。
2020年6月,贵州省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领导小组印发了《贵州省大数据融合创新发展工程专项行动方案》,提出聚焦“百企引领”,大力推动数字产业化,加速培育经济转型新动能。
聚焦“万企融合”,大力推动产业数字化,加速传统服务业转型升级。聚焦“新基建”,不断夯实大数据融合创新发展基础。
聚焦“关键支撑”,持续优化大数据融合创新发展环境。
此外,许多地市、区县也制定了大数据方面的政策。
例如,
2014年7月,武汉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大数据推广应用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意见》。
2016年4月,石家庄市政府制定了《关于推进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6年9月,宁波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7年8月,西安市政府印发了《西安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17—2021年)》。
2017年9月,成都市政府编制了《成都市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7—2025年)》。
2.大数据地方法规
2016年1月,贵州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这是全国首个大数据方面的地方立法。
该条例包括6章39条,主要涉及发展应用、共享开放、安全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2018年12月,天津市第17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包括8章57条,主要涉及政务数据、社会数据、开发应用、保障措施、数据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2019年9月,海南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了《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包括6章57条,主要涉及大数据开发与共享、大数据应用与产业促进、数据安全与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二、设立大数据管理机构
近年来,特别是2018年政府机构改革以来,许多地方政府都设立了大数据管理机构,不过单位名称、单位性质、隶属关系、行政级别等不尽相同。
在单位名称方面,有的称为大数据局,如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山东省大数据局、河南省大数据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有的称为大数据办,如贵阳市大数据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的称为大数据委,如福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
有的称为大数据中心,如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河北省大数据中心、黑龙江省政务大数据中心、上海市大数据中心、江苏省大数据管理中心、江西省大数据中心、四川省大数据中心。
在单位性质方面,有的是行政机关,如山东省大数据局、河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等。
有的是事业单位,如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河北省大数据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上海市大数据中心、江苏省大数据管理中心、江西省大数据中心、四川省大数据中心、黑龙江省政务大数据中心等。
在隶属关系方面,有的是政府组成部门,如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山东省大数据局、河南省大数据管理局等。
有的隶属于办公厅,如上海市大数据中心、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河南省大数据管理局、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有的隶属于发展改革部门,如福建省大数据管理局、江西省大数据中心。有的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如河北省大数据中心。
有的隶属于网信办,如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有的隶属于政务办,如江苏省大数据管理中心。有的隶属于营商局,如黑龙江省政务大数据中心。
在行政级别方面,有的行政级别是正厅级,如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是贵州省政府的正厅级直属事业单位。
大多数是副厅级,大数据局局长兼任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数据管理机构,如表3–2所示。表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数据管理机构



2017年1月,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该三定方案,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大数据、信息化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2)负责研究拟订全省信息化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
提出推广应用、优化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的政策建议。
(3)负责统筹推进全省信息化发展工作;
统筹协调通信业发展;
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通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
指导协调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应用;负责信息化应急协调工作。
(4)负责统筹数据资源建设、管理,促进大数据政用、民用、商用;
统筹政府数据采集汇聚、登记管理、共享开放;
推动社会数据汇聚融合、互联互通;统筹推进大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和安全保障工作。
(5)负责全省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
负责数据中心规划建设与集约利用;
统筹协调电子政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负责全省政府数据统一“云平台”建设管理;监督管理全省网络和信息服务市场;
联系在黔电信运营企业有关工作。
(6)负责全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促进大数据核心业态、关联业态、衍生业态发展;
监测分析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大数据产业发展运行态势,协调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大数据产学研用结合。
(7)负责提出大数据、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央支持建设资金安排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备案和核准大数据、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负责省级有关部门大数据信息化项目牵头审核工作;
拟订省级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大数据基金的建立和管理。
(8)承担大数据、信息化领域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大数据、信息化领域相关企业参与国际国内重大交流合作活动;
承办大数据、信息化展销活动;
组织和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区域化合作、国际化经营;
指导大数据、信息化领域行业协会、学会、联盟机构工作。
(9)负责大数据、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数据、信息化人才发展规划;
组织协调全省大数据、信息化人才教育有关工作。
(10)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贵州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更名为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作为贵州省政府的正厅级直属事业单位。
贵州省信息中心(贵州省电子政务中心、贵州省大数据产业发展中心)由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管理。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内设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政策法规与标准规范处、规划投资处、产业发展处、数据资源管理与安全处、基础设施处、应用推广处、对外交流与宣传处、人事人才处9个处室。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事业编制60名(含工勤人员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
三、成立大数据交易机构
目前,贵阳、上海、青岛、武汉、北京、河北、浙江、江苏、重庆、广东等地都成立了大数据交易机构。
1贵阳大数据交易所
2015年4月,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正式挂牌运营,它是我国第一家大数据交易所,目前已建成北京、上海、深圳和成都四大运营中心。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可以提供数据确权、数据定价、数据指数、数据交易、结算、交付、安全保障、数据资产管理和融资等服务。
2.上海数据交易中心
2016年4月,上海数据交易中心成立。
该中心是经上海市政府批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上海市商务委联合批复成立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承担着促进商业数据流通、跨区域的机构合作和数据互联、公共数据与商业数据融合应用等职能。
上海数据交易中心数据互联(交易)服务平台以面向应用场景的产业需求为导向,以完善的成员注册审核、去身份化元数据规制、自主挂牌控制、ID(账号)标识匹配、统一结算与清算等平台功能,实现商用数据衍生产品的在线连续聚合流通。
该系统不响应应用场景合理维度之外的任何数据请求,不存储任何参与方的数据产品,不传输任何个人的隐私数据,不允许使用方非授权数据留存。
3.青岛大数据交易中心
2017年4月,位于青岛西海岸新区的青岛大数据交易中心成立。
2018年10月底,鲁清所和青岛大数据交易中心签署《登记结算业务合作协议》,青岛大数据交易中心接入鲁清所工作正式启动。
由于数据权属和数据估值的限制、数据交易政策和监管的缺失等因素,目前全国各个数据交易市场尽管在数据服务方式上有所丰富,但发展依然面临诸多困难,阻碍了数据资产化的进程。
一是市场缺乏信任机制,技术服务方、数据提供商、数据交易中介等可能会私下缓存并对外共享、交易数据,数据使用企业不按协议要求私自留存、复制甚至转卖数据的现象普遍存在。
我国各大数据交易平台并未形成统一的交易流程,甚至有些交易平台没有完整的数据交易规范,使得数据交易存在很大风险。
二是缺乏良性互动的数据交易生态体系。
数据交易中所涉及的采集、传输、汇聚活动日益频繁,相应地,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一系列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急需建立包括监管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多要素协同的,覆盖数据生产流通全过程和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数据交易生态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