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说明
1 总 则
1.0.1 由于传统直埋管线占用道路下方地下空间较多,管线的敷设往往不能和道路的建设同步,造成道路频繁开挖,不但影响了道路的正常通行,同时也带来了噪声和扬尘等环境污染,一些城市的直埋管线频繁出现安全事故。
因而在我国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借鉴国外先进的市政管线建设和维护方法,兴建综合管廊工程。
综合管廊在我国有“共同沟、综合管沟、共同管道”等多种称谓,在日本称为“共同沟”,在我国台湾省称为“共同管道”,在欧美等国家多称为“Urban Municipal Tunnel”。
综合管廊实质是指按照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原则,建于城市地下用于敷设城市工程管线的市政公用设施。
1.0.2 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在我国正处于起步阶段,一般情况下多为新建的工程。也有一些建于20世纪90年代的综合管廊,以及一些地下人防工程根据功能的改变,需要改建和扩建为综合管廊。
2 术语和符号
2.1.2 干线综合管廊一般设置于机动车道或道路中央下方,主要连接原站(如自来水厂、发电厂、热力厂等)与支线综合管廊。
其一般不直接服务于沿线地区。
干线综合管廊内主要容纳的管线为高压电力电缆、信息主干电缆或光缆、给水主干管道、热力主干管道等,有时结合地形也将排水管道容纳在内。
在干线综合管廊内,电力电缆主要从超高压变电站输送至一、二次变电站,信息电缆或光缆主要为转接局之间的信息传输,热力管道主要为热力厂至调压站之间的输送。
干线综合管廊的断面通常为圆形或多格箱形,如图1所示。综合管廊内一般要求设置工作通道及照明、通风等设备。干线综合管廊的特点主要为:
(1)稳定、大流量的运输;
(2)高度的安全性;
(3)紧凑的内部结构;
(4)可直接供给到稳定使用的大型用户;
(5)一般需要专用的设备;
(6)管理及运营比较简单。

图1 干线综合管廊示意图
2.1.3 支线综合管廊主要用于将各种管线从干线综合管廊分配、输送至各直接用户。
其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两旁,容纳直接服务于沿线地区的各种管线。支线综合管廊的截面以矩形较为常见,一般为单舱或双舱箱形结构,如图2所示。
综合管廊内一般要求设置工作通道及照明、通风等设备。
支线综合管廊的特点主要为:
(1)有效(内部空间)截面较小;
(2)结构简单,施工方便;
(3)设备多为常用定型设备;
(4)一般不直接服务于大型用户。

图2 支线综合管廊示意图
2.1.4 缆线管廊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人行道下面,其埋深较浅。截面以矩形较为常见,如图3所示。
一般工作通道不要求通行,管廊内不要求设置照明、通风等设备,仅设置供维护时可开启的盖板或工作手孔即可。

图3 缆线综合管廊示意图
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工程管线是指用于服务人民生产生活的市政常规管线,包括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这些市政管线应因地制宜纳入综合管廊,各类工业管线不属于本规范规定的范围。根据国内外工程实践,各种城市工程管线均可以敷设在综合管廊内,通过安全保护措施可以确保这些管线在综合管廊内安全运行。
本规范明确了各类管线进入综合管廊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信息电(光)缆、电力电缆、给水管道进入综合管廊技术难度较小,这些管线可以同舱敷设,天然气、雨水、污水、热力管道进入综合管廊需满足相关安全规定,天然气管道及热力管道不得与电力管线同舱敷设,且天然气管道应单舱敷设。
压力流排水管道与给水管道相似,可优先安排进入综合管廊内。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建设场地地势条件差异较大,可通过详细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重力流排水管渠进入综合管廊的方案。
目前,重庆市、厦门市有充分利用地势条件将重力流污水管道纳入综合管廊的工程实例。
考虑到重力流雨水、污水管渠对综合管廊竖向布置的影响,综合管廊内的雨水、污水主干线不宜过长,宜分段排入综合管廊外的下游干线。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城镇燃气包括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以及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密度大于空气,一旦泄露不易排出;
人工煤气中含有CO不宜纳入地下综合管廊。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天然气逐渐成为城镇燃气的主流,因此本规范仅考虑天然气管线纳入综合管廊。
3.0.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综合管廊建设实施应以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为指导,保证综合管廊的系统性,提高综合管廊效益,应根据规划确定的综合管廊断面和位置,综合考虑施工方式和与周边构筑物的安全距离,预留相应的地下空间,保证后续建设项目实施。
3.0.3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和《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稳步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开展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程,探索投融资、建设维护、定价收费、运营管理等模式,提高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水平。
通过试点示范效应,带动具备条件的城市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改、扩)建,在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建设综合管廊。
综合管廊的建设既要体现针对性,又要体现协同性。
综合管廊建设要针对需求强烈的城市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提高综合管廊实施效果;
综合管廊建设也要与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相关项目协同推进,提高可实施性。
3.0.4 城市新区应高标准规划建设地下管线设施,新区主干路往往也是地下管线设施的重要通道,宜采用综合管廊的方式。
综合管廊与新区主干道路同步建设可大大减少建设难度和投资。
城市老(旧)城区综合管廊建设应以规划为指导,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旧城改造、道路建设、地下主要管线改造等项目同步进行,避免单纯某一项目建设对地面交通、管线设施运行的影响,并减少项目投资。
3.0.5 综合管廊属于城市基础设施的一种类型,是一种高效集约的城市地下管线布置形式,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与城市给水、雨水、污水、供电、通信、燃气、供热、再生水等地下管线设施规划相协调;
城市综合管廊主体采用地下布置,属于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形式之一,因此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建设应统筹考虑与城市地下空间尤其是轨道交通的关系;
综合管廊的出入口、吊装口、进风口及排风口等均有露出地面的部分,其形式与位置等应与城市环境景观相一致。
3.0.6、3.0.7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与道路、管线等工程密切相关,为更好地发挥综合管廊的效益,并且节省投资,应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综合管廊建设应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以满足管线单位的使用和运行维护要求。
其中3.0.6条为强制性条文。
3.0.8 综合管廊主要为各类城市工程管线服务,规划设计阶段应以管线规划及其工艺需求为主要依据,建设过程中应与直埋管线在平面和竖向布置相协调,建成后的运营维护应确保纳入管线的安全运行。
3.0.9、3.0.10 综合管廊工程设计内容应包含平面布置、竖向设计、断面布置、节点设计等总体设计,结构设计,以及电气、监控和报警、通风、排水、消防等附属设施的工程设计。
为确保综合管廊内各类管线安全运行,纳入综合管廊内的管线均应根据管线运行特点和进入综合管廊后的特殊要求进行管线专项设计,管线专项设计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规范的技术规定。
其中3.0.9条为强制性条文。
4 规 划
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总体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上位依据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要求,也是城市总体规划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的进一步落实,其规划年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年限相一致。由于综合管廊生命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00年,因此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适当考虑城市总体规划法定期限以外(即远景规划部分)的城市发展需求。
4.1.2 城市新区的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中,若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建设在先,各工程管线规划和管线综合规划应与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相适应;老城区的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中,综合管廊应满足现有管线和规划管线的需求,并可依据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对各工程管线规划进行反馈优化。
4.1.3 有条件建设综合管廊的城市应编制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且该规划要适应当地的实际发展情况,预留远期发展空间并落实近期可实施项目,体现规划的系统性。
4.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综合管廊相比较于传统管道直埋方式的优点之一是节省地下空间,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中应按照综合管廊内管线设施优化布置的原则预留地下空间,同时与地下和地上设施相协调,避免发生冲突。
4.2 平面布局
4.2.1 综合管廊的布置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布置为依据,以城市道路为载体,既要满足现状需求,又能适应城市远期发展。
4.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按照我国目前的规划编制情况,城市给水、雨水、污水、供电、通信、燃气、供热、再生水等专项规划基本由专业部门编制完成,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原则上以上述专项规划为依据确定综合管廊的布置及入廊管线种类,并且在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过程中对上述专项规划提出调整意见和建议;对于上述专项规划编制不完善的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考虑各专业管线现状情况和远期发展需求综合确定,并建议同步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4.2.3 综合管廊与地下交通、地下商业、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开发利用项目在空间上有交叉或者重叠时,应在规划、选线、设计、施工等阶段与上述项目在空间上统筹考虑,在设计施工阶段宜同步开展,并预先协调可能遇到的矛盾。
4.2.5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可以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减少道路重复开挖的频率,集约利用地下空间。但是由于综合管廊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建设的初期一次性投资较大,不可能在所有道路下均采用综合管廊方式进行管线敷设。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相关规定,在传统直埋管线因为反复开挖路面对道路交通影响较大、地下空间存在多种利用形式、道路下方空间紧张、地上地下高强度开发、地下管线敷设标准要求较高的地段,以及对地下基础设施的高负荷利用的区域,适宜建设综合管廊。
4.2.6 综合管廊由于配套建有完善的监控预警系统等附属设施,需要通过监控中心对综合管廊及内部设施运行情况实时监控,保证设施运行安全和智能化管理。监控中心宜设置控制设备中心、大屏幕显示装置、会商决策室等。监控中心的选址应以满足其功能为首要原则,鼓励与城市气象、给水、排水、交通等监控管理中心或周边公共建筑合建,便于智慧型城市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统一管理。
4.3 断 面
4.3.1 综合管廊的断面形式应根据管线种类和数量、管线尺寸、管线的相互关系以及施工方式等综合确定。
4.3.2 综合管廊断面尺寸的确定,应根据综合管廊内各管道(线缆)的数量和布置要求确定,管道(线缆)的间距应满足各专业管道(线缆)的相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要求。
4.3.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根据日本《共同沟设计指针》第3.2条中:“燃气隧道:考虑到对发生灾害时的影响等因素原则上采用单独隧洞。”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中第6.3.7条“地下燃气管道……并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4.3.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依据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2010中第8.2.4条的要求,“热水或蒸汽管道采用管沟敷设时,宜采用不通行管沟敷设,……”由于蒸汽管道事故时对管廊设施的影响大,应采用独立舱室敷设。
4.3.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根据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中第5.1.9条规定“在隧道、沟、浅槽、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布置热力管道,严禁有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穿越”,由此作出相关规定。综合管廊自用电缆除外。
4.3.7 通信线缆采用电缆的,考虑到高压电力电缆可能对通信电缆的信号产生干扰,故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电缆同侧布置。
4.3.8 本条依据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2010中第8.1.4条的要求,“在综合管沟内,热力网管道应高于自来水管道和重油管道,并且自来水管道应做绝热层和防水层”。
4.3.10 由于污水中可能产生的有害气体具有一定的腐蚀性,同时考虑综合管廊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等因素,因此污水进入综合管廊,无论压力流还是重力流,均应采用管道方式,不应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
4.4 位 置
4.4.1 综合管廊在道路下面的位置,应结合道路横断面布置、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等综合确定。此外,在城市建成区尚应考虑与地下已有设施的位置关系。
5 总体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综合管廊一般在道路的规划红线范围内建设,综合管廊的平面线形应符合道路的平面线形。当综合管廊从道路的一侧折转到另一侧时,往往会对其他的地下管线和构筑物建设造成影响,因而尽可能避免从道路的一侧转到另一侧。
5.1.2 本条参照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2015第4.1.7条规定。综合管廊一般宜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等平行布置,如需要穿越时,宜尽量垂直穿越,条件受限时,为减少交叉距离,规定交叉角不宜小于60°,如图4所示。

图4 综合管廊最小交叉角示意图
5.1.3 矩形断面的空间利用效率高于其他断面,因而一般具备明挖施工条件时往往优先采用矩形断面。但是当施工条件受到制约必须采用非开挖技术如顶管法、盾构法施工综合管廊时,一般需要采用圆形断面。当采用明挖预制拼装法施工时,综合考虑断面利用、构件加工、现场拼装等因素,可采用矩形、圆形、马蹄形断面。
5.1.4 综合管廊内的管线为沿线地块服务,应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管线引出节点。综合管廊建设的目的之一就是避免道路的开挖,在有些工程建设当中,虽然建设了综合管廊,但由于未能考虑到其他配套的设施同步建设,在道路路面施工完工后再建设,往往又会产生多次开挖路面或人行道的不良影响,因而要求在综合管廊分支口预埋管线,实施管线工井的土建工程。
5.1.5 其他建(构)筑物主要指地下商业、地下停车场、地下道路、地铁车站以及地面建筑物的地下部分等。不同地下建(构)筑物工后沉降控制指标不一致,为了避免因地下建(构)筑物沉降差异导致天然气管线破损而泄漏,参照日本《共同沟设计指针》第2章基本规划中提到:“6)在地铁车站房舍建筑部或者一般部位的建筑物上建设综合管沟时,采用相互分离的构造为佳。如果采用一体式构造时,应该与有关人员协商后制定综合管沟的位置和结构规划。”故不建议与其他建(构)筑物合建。如确需与其他地下建(构)筑物合建,必须充分考虑相互影响因素。
5.1.6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燃气管线与其他建(构)筑物间距的规定。
5.1.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压力管道运行出现意外情况时,应能够快速可靠地通过阀门进行控制,为便于管线维护人员操作,一般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井,将控制阀门布置在管廊外部的阀门井内。
5.1.8 管道内输送的介质一般为液体或气体,为了便于管理,往往需要在管道的交叉处设置阀门进行控制。阀门的控制可分为电动阀门或手动阀门两种。由于阀门占用空间较大,应予以考虑。
5.1.9 综合管廊空间设计应考虑管道三通、弯头等部位的支撑布置,管线设计时应对这些支撑或预埋件进行设计并与综合管廊设计协调。
5.1.11 本条参照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中第6.6.14条第5款要求。
5.2 空间设计
5.2.1 本条参照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第4.1.8条规定。航道等级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规定划分。
5.2.2 本条参照国家标准《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 5221—2005第12.1.8条规定。
5.2.4 监控中心宜靠近综合管廊主线,为便于维护管理人员自监控中心进出管廊,之间宜设置专用维护通道,并根据通行要求确定通道尺寸。
5.2.5 当管线进入综合管廊或从综合管廊引出时,由于敷设方式不同以及综合管廊与道路结构不同,容易产生不均匀沉降,进而对管线运行安全产生影响。设计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差异沉降对管线的影响。在管线进出综合管廊部位,尚应做好防水措施,避免地下水渗入综合管廊。
5.3 断面设计
5.3.1 综合管廊断面净高应考虑头戴安全帽的工作人员在综合管廊内作业或巡视工作所需要的高度,并应考虑通风、照明、监控因素。
行业标准《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 5221—2005第6.4.1条规定:“电缆隧道的净高不宜小于1900mm,与其他沟道交叉的局部段净高,不得小于1400mm或改为排管连接。”行业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第5.5.1条规定:
“(1)隧道、工作井的净高,不宜小于1900mm,与其他沟道交叉的局部段净高,不得小于1400mm;
(2)电缆夹层的净高,不得小于2000mm。”考虑到综合管廊内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较多及各类管线的安装运行需求,同时为长远发展预留空间,结合国内工程实践经验,本次规范修订将综合管廊内部净高最小尺寸要求提高至2.4m。
5.3.3 综合管廊通道净宽首先应满足管道安装及维护的要求,同时综合行业标准《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 5221—2005第6.1.4条、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第5.5.1条的规定,确定检修通道的最小净宽。
对于容纳输送性管道的综合管廊,宜在输送性管道舱设置主检修通道,用于管道的运输安装和检修维护,为便于管道运输和检修,并尽量避免综合管廊内空气污染,主检修通道宜配置电动牵引车,参考国内小型牵引车规格型号,综合管廊内适用的电动牵引车尺寸按照车宽1.4m定制,两侧各预留0.4m安全距离,确定主检修通道最小宽度为2.2m。
根据国内综合管廊的实践经验,图5~图8为综合管廊标准断面示意。




5.3.6 管道的连接一般为焊接、法兰连接、承插连接。根据日本《共同沟设计指针》的规定,管道周围操作空间根据管道连接形式和管径而定。
5.4 节点设计
5.4.1、5.4.2 综合管廊的吊装口、进排风口、人员出入口等节点设置是综合管廊必需的功能性要求。这些口部由于需要露出地面,往往会形成地面水倒灌的通道,为了保证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确保在道路积水期间地面水不会倒灌进管廊。
其中5.4.1条为强制性条文。
5.4.3 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宜与吊装口功能整合,设置爬梯,便于维护人员进出。
5.4.4
3 设置逃生口是保证进入人员的安全,蒸汽管道发生事故时对人的危险性较大,因此规定综合管廊敷设有输送介质为蒸汽的管道的舱室逃生口间距比较小。
5 逃生口尺寸是考虑消防人员救援进出的需要。
5.4.5 由于综合管廊内空间较小,管道运输距离不宜过大,根据各类管线安装敷设运输要求,综合确定吊装口间距不宜大于400m。
吊装口的尺寸应根据各类管道(管节)及设备尺寸确定,一般刚性管道按照6m长度考虑,电力电缆需考虑其入廊时的转弯半径要求,有检修车进出的吊装口尺寸应结合检修车的尺寸确定。
5.4.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参照日本《共同沟设计指针》第5.9.1条自然通风口中:“燃气隧洞的通风口应该是与其他隧洞的通风口分离的结构。”
第5.9.2条强制通风口中:“燃气隧洞的通风口应该与其他隧洞的通风口分开设置。”
为了避免天然气管道舱内正常排风和事故排风中的天然气气体进入其他舱室,并可能聚集引起的危险,作出水平间距10m规定。
为避免天然气泄漏后,进入其他舱室,天然气舱的各口部及集水坑等应与其他舱室的口部及集水坑分隔设置,并在适当位置设置明显的标示提醒相关人员注意。
5.4.8 对盖板作出技术规定,主要是为了实现防盗安保功能要求。同时满足紧急情况下人员可由内部开启方便逃生的需要。
6 管线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综合管廊内的管线应进行专项设计,并应满足本规范第5章相关规定。
6.1.3 本条规定目的是综合管廊管理单位能够对综合管廊和管廊内管线全面管理。当出现紧急情况时,经专业管线单位确认,综合管廊管理单位可对管线配套设备进行必要的应急控制。
6.2 给水、再生水管道
6.2.2 本条是关于管材和接口的规定。为保证管道运行安全,减少支墩所占空间,规定一般采用刚性接口。管道沟槽式连接又称为卡箍连接,具有柔性特点,使管路具有抗震动、抗收缩和膨胀的能力,便于安装拆卸。
6.3 排水管渠
6.3.2 进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断面尺寸一般较大,增容安装施工难度高,应按规划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确定其断面尺寸,与综合管廊同步实施。同时需按近期流量校核流速,防止管道流速过缓造成淤积。
6.3.3 雨水管渠、污水管道进入综合管廊前设置检修闸门、闸槽或沉泥井等设施,有利于管渠的事故处置及维修。有条件时,雨水管渠进入综合管廊前宜截流初期雨水。
6.3.4 关于管材和接口的规定:为保证综合管廊的运行安全,应适当提高进入综合管廊的雨水、污水管道管材选用标准,防止意外情况发生损坏雨水、污水管道。为保证管道运行安全,减少支墩所占空间,规定一般采用刚性接口。管道沟槽式连接又称为卡箍连接,具有柔性特点,使管路具有抗震动、抗收缩和膨胀的能力,便于安装拆卸。
6.3.6 由于雨水、污水管道在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H2S、沼气等有毒有害及可燃气体,如果这些气体泄漏至管廊舱室内,存在安全隐患;同时雨水、污水泄漏也会对管廊的安全运营和维护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要求进入综合管廊的雨水、污水管道必须保证其系统的严密性。管道、附件及检查设施等应采用严密性可靠的材料,其连接处密封做法应可靠。
排水管渠严密性试验参考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相关条文,压力管道参照给水管道部分,雨水管渠参照污水管道部分。
6.3.7 压力流管道高点处设置的排气阀及重力流管道设置的排气井(检查井)等通气装置排出的气体,应直接排至综合管廊以外的大气中,其引出位置应协调考虑周边环境,避开人流密集或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区域。
6.3.8 压力流排水管道的检查口和清扫口等应根据需要设置,具体做法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相关条文。
管廊内重力流排水管道的运行有可能受到管廊外上、下游排水系统水位波动变化、突发冲击负荷等情况的影响,因此应适当提高进入综合管廊的雨水、污水管道强度标准,保证管道运行安全。条件许可时,可考虑在管廊外上、下游雨水系统设置溢流或调蓄设施以避免对管廊的运行造成危害。
6.4 天然气管道
6.4.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参照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中第6.3.1、6.3.2、10.2.23条规定,为确保天然气管道及综合管廊的安全,作出此规定。无缝钢管标准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选择,可选择GB/T 9711、GB 8163,或不低于这两个标准的无缝钢管。
6.4.3 天然气管道泄漏是造成燃烧及爆炸事故的根源,为保证纳入综合管廊后的安全,对天然气管道的探伤提出严格要求。
6.4.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中第6.6.2条第5款对天然气调压站的规定:“当受到地上条件限制,且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时,可设置在地下单独的建筑物内或地下单独的箱体内,并应符合第6.6.14条和第6.6.5条的要求;”入廊天然气压力范围为4.0MPa以下,即有可能出现天然气次高压调压至中压的情况出现,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第6.6.2条的规定。考虑到天然气调压装置危险性高,规定各种压力的调压装置均不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内。
6.4.7 为减少释放源,应尽可能不在天然气管道舱内设置阀门。远程关闭阀门由天然气管线主管部门负责。其监测控制信号应上传天然气管线主管部门,同时传一路监视信号至管廊控制中心便于协同。
6.4.8 紧急切断阀远程关闭阀门由天然气管线主管部门负责。其监视控制信号应上传天然气管线主管部门,同时传一路监视信号至管廊控制中心便于协同。
6.5 热力管道
6.5.1 作为市政基础设施的供热管网,对管道的可靠性的要求比较高,因此对进入综合管廊的热力管道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6.5.2 本条规定主要降低管道附件的散热,控制舱室的环境温度。
6.5.3 本条规定系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 4272的规定,同时为了更好地控制管廊内的环境要求以便于日常维护管理,本规范规定管道及附件保温结构的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
6.5.4 本条规定主要是考虑确保同舱敷设的其他管线的安全可靠运行。
6.5.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主要是控制舱内环境温度及确保安全,要求蒸汽管道排气管将蒸汽引至综合管廊外部。
6.6 电力电缆
6.6.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综合管廊电力电缆一般成束敷设,为了减少电缆可能着火蔓延导致严重事故后果,要求综合管廊内的电力电缆具备阻燃特性或不燃特性。
6.6.2 电力电缆发生火灾主要是由于电力线路过载引起电缆温升超限,尤其在电缆接头处影响最为明显,最易发生火灾事故。为确保综合管廊安全运行,故对进入综合管廊的电力电缆提出电气火灾监控与自动灭火的规定。
7 附属设施设计
7.1 消防系统
7.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综合管廊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根据综合管廊内敷设的管线类型、材质、附件等,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火灾危险性分类的规定确定。
7.1.3 参照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2.1条规定。由于综合管廊一般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砌体结构,能够满足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
7.1.7 综合管廊交叉口部位分布有各类管线,为了管线运行安全,有必要将交叉口部位与标准段采用防火隔断进行分隔。
7.1.9 从电缆火灾的危害影响程度与外援扑救难度分析,干线综合管廊中敷设的电力电缆一般主要是输电线路,电压等级高,送电服务范围广,一旦发生火灾,产生的后果非常严重。支线综合管廊中敷设的电力电缆一般主要是中压配电线路,虽然每根电缆送电服务范围有限,但在数量众多时,也会产生严重后果,且外援扑救难度大,修复恢复供电时间长。基于上述分析,作出本条规定。
7.2 通风系统
7.2.1 综合管廊的通风主要是保证综合管廊内部空气的质量,应以自然通风为主,机械通风为辅。但是天然气管道舱和含有污水管道的舱室,由于存在可燃气体泄漏的可能,需及时快速将泄漏气体排出,因此采用强制通风方式。
7.2.2 根据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中第3.2.4条规定“当爆炸危险区域内通风的空气流量能使可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对于封闭区域,每平方米地板面积每分钟至少提供0.3m3的空气或至少1h换气6次”。
为保证管廊内的通风良好,确定天然气管道舱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设置机械通风装置是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形成或缩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滞留时间的有效措施之一。
通风设备应在天然气浓度检测报警系统发出报警或起动指令时及时可靠地联动,排除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降低其浓度至安全水平。
同时注意进风口不要设置在有可燃及腐蚀介质排放处附近或下风口,排风口排出的空气附近应无可燃物质及腐蚀介质,避免引起次生事故。
7.2.8 综合管廊一般为密闭的地下构筑物,不同于一般民用建筑。综合管廊内一旦发生火灾应及时可靠地关闭通风设施。火灾扑灭后由于残余的有毒烟气难以排除,对人员灾后进入清理十分不利,为此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烟设施。
7.3 供电系统
7.3.1 综合管廊系统一般呈现网络化布置,涉及的区域比较广。其附属用电设备具有负荷容量相对较小而数量众多、在管廊沿线呈带状分散布置的特点。按不同电压等级电源所适用的合理供电容量和供电距离,一座管廊可采用由沿线城市公网分别直接引入多路0.4kV电源进行供电的方案,也可以采用集中一处由城市公网提供中压电源,如10kV电源供电的方案。管廊内再划分若干供电分区,由内部自建的10kV配变电所供配电。不同电源方案的选取与当地供电部门的公网供电营销原则和综合管廊产权单位性质有关,方案的不同直接影响到建设投资和运行成本,故需做充分调研工作,根据具体条件经综合比较后确定经济合理的供电方案。
7.3.2 天然气泄漏将会给综合管廊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所以管廊中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监控与报警系统应能持续地进行环境检测、数据处理与控制工作。当监测到泄露浓度超限时,事故风机应能可靠起动、天然气管道紧急切断阀应能可靠关闭。参照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有关负荷分级规定,故将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监控与报警设备、管道紧急切断阀、事故风机定为二级负荷。
7.3.3 根据综合管廊系统特点制定附属设施配电要求:
1 由于管廊空间相对狭小,附属设备的配电采用PE与N分隔的TN-S系统,有利减少对人员的间接电击危害,减少对电子设备的干扰,便于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2 综合管廊每个防火分区一般均配有各自的进出口、通风、照明、消防设施,将防火分区划作供电单元可便于供电管理和消防时的联动控制。由于综合管廊存在后续各专业管线、电缆等工艺设备的安装敷设,故有必要考虑作业人员同时开启通风、照明等附属设施的可能。
3 受电设备端电压的电压偏差直接影响到设备功能的正常发挥和使用寿命,本条款选用通用设备技术数据。以长距离带状为特点的管廊供电系统中,应校验线路末端的电压损失不超过规定要求。
4 应采取无功功率补偿措施;使电源总进线处功率因数满足当地供电部门要求。
7.3.4 本条根据综合管廊布置情况对电气设备提出要求。
2 管廊敷设有大量管线、电缆,空间一般紧凑狭小,附属设备及其配电屏、控制箱的安装布置位置应满足设备进行维护、操作对空间的要求,并尽可能不妨碍管廊管线、电缆的敷设。管廊内含有水管时,存在爆管水淹的事故可能,电气设备的安装应考虑这一因素,在处理事故用电完成之前应不受浸水影响。
4 敷设在管廊中的天然气管道管法兰、阀门等属于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规定的二级释放源,在通风条件符合规范规定的情况下该区域可划为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在该区域安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相关规定。
7.3.5 设置检修插座的目的主要考虑到综合管廊管道及其设备安装时的动力要求。根据电焊机的使用情况,其一二次电缆长度一般不超过30m,以此确定临时接电用插座的设置间距。
为了减少爆炸性气体环境中爆炸危险的诱发可能性,在含天然气管线舱室内一般不宜设置插座类电器。当必须设置检修插座时,插座必须采用防爆型,在检修工况且舱内泄漏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值的20%时,才允许向插座回路供电。
7.3.6 同本规范第7.3.4条第4款,在含天然气管线舱室敷设的电气线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相关规定。
7.3.7 人员在进入某段管廊时,一般需先行进行换气通风、开启照明,故需在入口设置开关。每区段的各出入口均安装开关,可以方便巡检人员在任意一出入口离开时均能及时关闭本段通风或照明,以利节能。
7.3.8 综合管廊的接地应满足各类管线的接地需求:
1 综合管廊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的有关规定。当接地电阻值不满足要求时,可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增大接地电阻,并校验接触电位差和跨步电位差,且综合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Ω。
4 同本规范第7.3.4条第4款,含天然气管线舱室的接地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相关规定。
7.4 照明系统
7.4.2 综合管廊通道空间一般紧凑狭小、环境潮湿,且其中需要进行管线的安装施工作业,施工人员或工具较易触碰到照明灯具。所以对管廊中灯具的防潮、防外力、防触电等要求提出具体规定。本条同本规范第7.3.4条第4款,在含天然气管线舱室安装的照明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相关规定。
7.4.3 本条同本规范第7.3.4条第4款,在含天然气管线舱室敷设的照明电气线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相关规定。
7.5 监控与报警系统
7.5.4 本条规定了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设置应符合的要求。
1 雨水利用管廊本体独立的结构空间输送,可不对该空间环境参数进行监测。
3 本款说明同第6.1.3条条文说明。
7.5.7 根据以往电力隧道工程、综合管廊工程的运营经验,地下舱室火灾危险主要来自敷设的大量电力电缆,所以提出对敷设有电力电缆的管廊舱室进行火灾自动报警的规定,以及时发现处置火灾的发生。本处所指电力电缆不包括为综合管廊配套设施供电的少量电力电缆。
3 综合管廊内非公共场所,平时只有少量工作人员进行巡检工作,当有紧急情况时火灾警报器可以满足需要,所以可不设消防应急广播。
7.5.10 本条规定了统一管理平台设置应符合的要求。
2 综合管廊及管廊内各专业管线单位建设前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统一在线监控接入技术要求。
3 通过与各专业管线单位数据通信接口,各专业管线单位应将本专业管线运行信息、会影响到管廊本体安全或其他专业管线安全运行的信息,送至统一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平台应将监测到的与各专业管线运行安全有关信息,送至各专业管线公司。
7.6 排水系统
7.6.1 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系统主要满足排出综合管廊的结构渗漏水、管道检修放空水的要求,未考虑管道爆管或消防情况下的排水要求。
7.6.4 为了将水流尽快汇集至集水坑,综合管廊内采用有组织的排水系统。一般在综合管廊的单侧或双侧设置排水明沟,综合考虑道路的纵坡设计和综合管廊埋深,排水明沟的纵向坡度不小于0.2%。
7.7 标识系统
7.7.1 综合管廊的人员主出入口一般情况下指控制中心与综合管廊直接连接的出入口,在靠近控制中心侧,应当根据控制中心的空间布置,布置合适的介绍牌,对综合管廊的建设情况进行简要的介绍,以利于综合管廊的管理。
7.7.2 综合管廊内部容纳的管线较多,管道一般按照颜色区分或每隔一定距离在管道上标识。电(光)缆一般每隔一定间距设置铭牌进行标识。同时针对不同的设备应有醒目的标识。
8 结构设计
8.1 一般规定
8.1.2 综合管廊结构设计应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计算。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对应于管廊结构达到最大承载能力,管廊主体结构或连接构件因材料强度被超过而破坏;管廊结构因过量变形而不能继续承载或丧失稳定;管廊结构作为刚体失去平衡(横向滑移、上浮)。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对应于管廊结构符合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某项规定限值;影响正常使用的变形量限值;影响耐久性能的控制开裂或局部裂缝宽度限值等。
8.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第1.0.4、1.0.5条规定,普通房屋和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按照50年设计,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设计年限按照100年考虑。近年来以城市道路、桥梁为代表的城市生命线工程,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均提高到100年或更高年限的标准。综合管廊作为城市生命线工程,同样需要把结构设计年限提高到100年。
8.1.6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第1.0.8条规定,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性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综合管廊内容纳的管线为电力、给水等城市生命线,破坏后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都比较严重,故确定综合管廊的安全等级为一级。
8.1.7 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第3.3.3、3.3.4条将裂缝控制等级分为三级。根据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第4.1.6条明确规定,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mm,并不得贯通。
8.1.8 根据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 第3.2.1条规定,综合管廊防水等级标准应为二级。综合管廊的地下工程不应漏水,结构表面可有少量湿渍。总湿渍面积不应大于总防水面积的1/1000;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的湿渍不超过1处,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不得大于0.1m2。综合管廊的变形缝、施工缝和预制接缝等部位是管廊结构的薄弱部位,应对其防水和防火措施进行适当加强。
8.1.10 预制综合管廊纵向节段的尺寸及重量不应过大。在构件设计阶段应考虑到节段在吊装、运输过程中受到的车辆、设备、安全、交通等因素的制约,并根据限制条件综合确定。
8.2 材 料
8.2.6 综合管廊结构长期受地下水、地表水的作用,为改善结构的耐久性、避免碱骨料反应,应严格控制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和含碱量,在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第3.5节中,有关于混凝土中总碱含量的限制。
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第4.1.14条中,对防水混凝土总碱含量予以限制。
主要是由于地下混凝土工程长期受地下水、地表水的作用,如果混凝土中水泥和外加剂中含碱量高,遇到混凝土中的集料具有碱活性时,即有引起碱骨料反应的危险,因此在地下工程中应对所用的水泥和外加剂的含碱量有所控制。
控制的标准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第4.1.14条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附录B.2的有关规定。
8.3 结构上的作用
8.3.1 综合管廊结构上的作用,按性质可分为永久作用和可变作用。
1 永久作用包括结构自重、土压力、预加应力、重力流管道内的水重、混凝土收缩和徐变产生的荷载、地基的不均匀沉降等。
2 可变作用包括人群载荷、车辆载荷、管线及附件荷载、压力管道内的静水压力(运行工作压力或设计内水压力)及真空压力、地表水或地下水压力及浮力、温度作用、冻胀力、施工荷载等。
作用在综合管廊结构上的荷载须考虑施工阶段以及使用过程中荷载的变化,选择使整体结构或预制构件应力最大、工作状态最为不利的荷载组合进行设计。地面的车辆荷载一般简化为与结构埋深有关的均布荷载,但覆土较浅时应按实际情况计算。
8.3.4 可变作用准永久值为可变作用的标准值乘以作用的准永久值系数。
8.3.7 综合管廊属于狭长形结构,当地质条件复杂时,往往会产生不均匀沉降,对综合管廊结构产生内力。当能够设置变形缝时,尽量采取设置变形缝的方式来消除由于不均匀沉降产生的内力。当由于外界条件约束不能够设置变形缝时,应考虑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影响。
8.4 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
8.4.1 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一般为矩形箱涵结构。结构的受力模型为闭合框架。现浇综合管廊闭合框架计算模型见图9。

图9 现浇综合管廊闭合框架计算模型
1—综合管廊顶板荷载;
2—综合管廊地基反力;
3—综合管廊侧向水土压力
8.5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
8.5.2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计算模型为封闭框架,但是由于拼缝刚度的影响,在计算时应考虑到拼缝刚度对内力折减的影响。预制拼装综合管廊闭合框架计算模型见图10。

图10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闭合框架计算模型
1—综合管廊顶板荷载;
2—综合管廊地基反力;
3—综合管廊侧向水土压力;
4—拼缝接头旋转弹簧
8.5.3 估算拼缝接头影响的Kζ法(旋转弹簧-ζ法)是根据本规范主编单位完成的上海世博会园区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相关研究成果,并参考国际隧道协会(ITA)公布的《盾构隧道衬砌设计指南》(Proposed recommendation for design of lining of shield tunnel)中关于结构构件内力计算的相关建议确定的。
该方法用一个旋转弹簧模拟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的横向拼缝接头,即在拼缝接头截面上设置一旋转弹簧,并假定旋转弹簧的弯矩转角关系满足公式(8.5.3-1),由此计算出结构的截面内力。根据结构横向拼缝拼装方式的不同,再按公式(8.5.3-2、8.5.3-3)对计算得到的弯矩进行调整。
参数K和ζ的取值范围是根据本规范主编单位的相关试验结果和国际隧道协会(ITA)的建议取值确定的。
由于K、ζ的取值受拼缝构造、拼装方式和拼装预应力大小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其取值应通过试验确定。
8.5.6 带纵、横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截面内拼缝接头外缘张开量计算公式以及最大张开量限值均根据本规范主编单位完成的相关研究成果(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世博园区预制预应力综合管廊接头防水性能试验研究[R].特种结构,2009,26(1):109-113.)确定。限于篇幅,本规范未列出公式(8.5.6)的推导过程。根据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DGJ 08—109—2004第14.4.3条,拼缝张开值为2mm~3mm,错位量不应大于10mm。本规范结合试验结果取2mm。
8.5.7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弹性密封垫的界面应力限值根据本规范主编单位完成的相关研究成果〔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世博园区预制预应力综合管廊接头防水性能试验研究[R].特种结构,2009,26(1):109—113.〕确定,主要为了保证弹性密封垫的紧密接触,达到防水防渗的目的。
8.6 构造要求
8.6.1 本条规定参照了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第8.1.1条。
由于地下结构的伸(膨胀)缝、缩(收缩)缝、沉降缝等结构缝是防水防渗的薄弱部位,应尽可能少设,故将前述三种结构缝功能整合设置为变形缝。变形缝间距综合考虑了混凝土结构温度收缩、基坑施工等因素确定的,在采取以下措施的情况下,变形缝间距可适当加大,但不宜大于40m:
1 采取减小混凝土收缩或温度变化的措施;
2 采用专门的预加应力或增配构造钢筋的措施;
3 采用低收缩混凝土材料,采取跳仓浇筑、后浇带、控制缝等施工方法,并加强施工养护。
8.6.3 综合管廊迎水面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参照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第4.1.6条和行业标准《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 5484—2013第4.3.2条的规定确定。
9 施工及验收
9.1 一般规定
9.1.4 综合管廊一般建设在城市的中心地区,同时涉及的线长面广,施工组织和管理的难度大。为了保证施工的顺利,应当对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构筑物等进行详尽的调查,并了解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的供给情况。
9.2 基础工程
9.2.3 综合管廊基坑的回填应尽快进行,以免长期暴露导致地下水和地表水侵入基坑。根据地下工程的验收要求,应当首先通过结构和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方能够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9.3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9.3.1 综合管廊工程施工的模板工程量较大,因而施工时应确定合理的模板工程方案,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
9.3.3 综合管廊为地下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缝是防水的薄弱部位,本条强调施工缝施工的重点事项。
9.4 预制拼装钢筋混凝土结构
9.4.1 预制装配式综合管廊采用工厂化制作的预制构件,采用精加工的钢模板可以确保构件的混凝土质量、尺寸精度。
9.4.3 构件的标识朝外主要便于施工人员对构件的辨识。
9.4.5 有裂缝的构件应进行技术鉴定,判定其是否属于严重质量缺陷,经过有关处理后能否合理使用。
9.4.7 综合管廊预制构件的质量涉及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制作单位应满足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对硬件设施、人员配置、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手段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预制构件制作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生产、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如预制构件制作详图无法满足制作要求,应进行深化设计和施工验算,完善预制构件制作详图和施工装配详图,避免在构件加工和施工过程中,出现错、漏、碰、缺等问题。
对应预留的孔洞及预埋部件,应在构件加工前进行认真核对,以免现场剔凿,造成损失。
构件制作单位应制定生产方案,生产方案应包括生产工艺、模具方案、生产计划、技术质量控制措施、成品保护、堆放及运输方案等内容。
9.5 预应力工程
9.5.1 过早地对混凝土施加预应力,会引起较大的回缩和徐变预应力损失,同时可能因局部承压过大而引起混凝土损伤。本条规定的预应力张拉及放张时混凝土强度,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确定的。若设计对此有明确要求,则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9.5.2 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后,实际建立的预应力值与量测时间有关。相隔时间越长,预应力损失值越大,故检测值应由设计通过计算确定。预应力筋张拉后实际建立的预应力值对结构受力性能影响很大,必须予以保证。
9.5.3 预应力筋张拉后处于高应力状态,对腐蚀非常敏感,所以应尽早进行孔道灌浆。灌浆是对预应力筋的永久保护措施,故要求水泥浆饱满、密实,完全裹住预应力筋。
9.5.4 封闭保护应遵照设计要求执行,并在施工技术方案中作出具体规定。后张预应力筋的锚具多配置在结构的端面,所以常处于易受外力冲击和雨水浸入的状态;此外,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后,锚具及预应力筋处于高应力状态,为确保暴露于结构外的锚具能够永久性地正常工作,不致受外力冲击和雨水浸入而造成破损或腐蚀,应采取防止锚具锈蚀和遭受机械损伤的有效措施。
9.6 砌体结构
9.6.1 综合管廊采用砌体结构形式较少,但在有些地区仍有采用砌体的传统和条件,本条参考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
9.7 附属工程
9.7.1 综合管廊预埋过路排管主要为了满足今后电缆的穿越敷设,管口出现毛刺或尖锐棱角会对电缆表皮造成破坏,因而应重点检查。
10 维护管理
10.1 维 护
10.1.1 综合管廊容纳的城市工程管线为城市的生命线,管理的专业性强,应有专业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和维护。
10.1.10 为保障综合管廊的正常、安全运营,延长综合管廊的使用寿命,明确了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的雨水渠最低养护周期。
10.1.12 综合管廊作为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应进行定期检测评定,建立相关指标,确保综合管廊本体、入廊管线以及监控、通风、照明等系统运行安全,并为管线单位的维护管理提供参考。
10.2 资 料
10.2.2 综合管廊建设模式多样,无论是由政府直接负责建设或由其他机构代为建设,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应完整移交给管理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