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港媒报陈奕迅新歌《可一可再》涉嫌抄袭韩国尹钟信的《一月到六月》。
“被告与原告”歌曲所在专辑封面
“抄袭”对于创作者而言,可谓一个严重的指控。不过在音乐领域,这也是司空见惯的。几乎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有一些旋律相似的歌曲被网友深扒比对。
那么抄袭的标准在哪儿?一首歌听上去相似就真的构成抄袭?法律判断抄袭的条件究竟是什么?
“抄袭”,即构成“著作权侵权”,目前广泛采用的是“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认定。
对于音乐作品而言,接触是指被诉侵权人有机会或有可能获知权利人作品。以下两种情况均可以被认定为接触成立:
一, 权利人的作品通过发表、广播、表演等方式公开;
二, 权利人的作品尚未公开,但是通过投稿或参加比赛等方式被特定群体获悉,比如被诉侵权人因为担任评委、任职唱片公司或其他原因,得以接触到该作品。
重点:
只有在创作过程中创作者接触原告的作品,且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有实质性相似,才能认定存在抄袭可能。如果被证明没有接触,就算是作品相同也不能被认定为抄袭。
——按事实说话
案例
2006年的《敖包相会》诉《月亮之上》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第一次对涉嫌“抄袭”的音乐著作权纠纷案件做出侵权认定。
在这个案件中侵权认定的首要前提,即为《敖包相会》已经出版多年,广为流传,被告作为专业的音乐人,有极大的可能接触过该作品。
有关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大体分为两步:
第一步,针对权利人作品和被诉侵权人作品的相似部分,确定相似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音乐作品的独创性主要表现在旋律上。独创性要求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在音乐领域会特别注意将作品与民歌音乐、传统戏曲、曲艺等进行比较,避免将公共领域作品据为己有。如果两者相似的部分不具有独创性,则不构成侵权。
第二步,判断权利人作品和被诉侵权人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通常认为当被诉侵权人作品与权利人作品有8个小节雷同或者整首音乐伴奏中主和弦部分基本相同、属和弦有60%的相似,则构成实质性相似,即构成侵权。
重点:
有些情况下,即使相似部分没有达到8个小节,或者在被诉侵权人的作品中所占比例不大,但是足以使听者感知来源于特定作品时,也可以被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即构成侵权。但是,这种感知判断就牵涉判断主体的选择。在国内相关案件审理中,法官主要借助音乐专家或音乐著作权协会出具的专家意见从综合词曲结构、旋律走向、节奏安排、音乐气质及听感来判断歌曲的实质性相似。
——专业评委认证
案例
在《敖包相会》诉《月亮之上》一案中,法院在二审中认定《敖包相会》涉案六小节与《月亮之上》对应六小节相比,曲调基本相同,最后判决各被告在其再行录制、出版并发行《月亮之上》时,不得使用《敖包相会》中的涉案六小节,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两万元。
课外名词:无意识抄袭
即认为由于平时听的歌曲太多,旋律是在情不自禁的情况下曲调脱口而出,又多以情不自禁“致敬”某位前辈作为遮羞布存在,被一些被诉侵权的创作者作为侵权抗辩事由提出。
——在国内不能作为侵权抗辩事由
关于《可一可再》是否真的抄袭《一月到六月》,还是有请各位专家评委为我留言解答吧,毕竟我只是个吃瓜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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