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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带你快速了解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解读 | 带你快速了解专项附加扣除 北京科技大学财务处
2019-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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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接下来我们将针对新出台的办法进行归纳与解读,以便于老师们更加顺利的进行接下来的专项附加扣除申报。


01

子女教育

享受条件:

(1)子女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

(2)子女正在接受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3)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

起止时间

(1)学前教育:子女年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2)全日制学历教育: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的入学当月——教育结束当月。

 

特别提示: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可连续扣除。

标准方式

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改变。

备查资料:

境内接受教育: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

境外接受教育: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资料。

02

继续教育

享受条件: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职业资格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可参考人社部发【2017】68号文件)

标准方式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600元/年。

例外:如果子女已就业,且正在接受本科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父母选择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也可以由子女本人选择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起止时间: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批准)日期的所属年度,即为可以扣除的年度。

需要提醒的是,专扣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证书应当为2019年后取得。

备查资料: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

03

住房贷款利息

享受条件:

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而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特别提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是否符合政策,可查阅贷款合同(协议),或者向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咨询。

标准方式

每月1000元,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扣除人: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变。

起止时间:

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但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备查资料: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

04

住房租金

享受条件:

在主要工作城市租房,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自有住房;

(2)已经实际发生了住房租金支出;

(3)本人及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也就是说,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两项

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标准方式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


谁来扣: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且为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来扣除;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无房的,可按规定标准分别进行扣除。

起止时间:

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月份为准。

备查资料:

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

05

赡养老人

享受条件:

(1)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含)。

(2)被赡养人——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标准方式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可以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具体分摊的方式:均摊、约定、指定分摊

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不变。

起止时间: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备查资料:

采取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留存分摊协议。

06

大病医疗

享受条件:

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支出,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标准方式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起止时间: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且不超过80000元的部分。

备查资料:

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医药费用清单等。



注意!

不能享受专项扣除的10大情形


1


纳税人当期综合所得收入未达到5000元的标准,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不得扣除。


2


纳税人子女未满3周岁的,子女教育的专项支出(每月1000元)不得扣除。


3


纳税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被赡养人不到60周岁的年龄的,赡养老人的专项支出(每月2000元)不得扣除。


4


 纳税人的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支出每月1000元不得扣除。


5


 纳税人首套贷款年限已经超过20年的,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支出每月1000元不得扣除。


6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其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没有超过15000元医疗费用的支出,不属于大病医疗支出,不得扣除。


7


 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但没有取的相关证书的,3600元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8


纳税人接受某专业学历继续教育,但已经超出48个月的,每年4800元的继续教育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9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住房的,住房租金的专项支出每月1200元不得扣除。


10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本人及其配偶已选择了住房租金扣除,其发生的每月1000元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温馨提示:由于此次个税改革变化巨大,所以在公众号里我们仅能就大部分老师都会涉及的问题给老师们进行粗略的讲解。如果仍有疑惑的老师可以访问国家税务总局的官网,里面有很多视频教程以及常见问题答疑汇总供老师们参考。

点击最下方链接即可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219/n810744/n3752930/index.html


文字:糕糕

审核:叶子

图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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