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细则的所对应的条例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2.4.1条: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发前股份,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涉及的减持由本所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下面笔者就《减持新规》中涉及股权投资机构的有关条款进行梳理:
第三条:科创公司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为股东及时履行询价转让、配售的信息披露义务,提供必要配合和协助。
第五条:股东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不得进行询价转让。
【笔者评】《减持若干规定》和《减持细则》提及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主要涉及股东因司法违规或被公开谴责等事项,与业务本身关联不大。
第七条:询价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是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等。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关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或者本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含其管理的产品),可以参与询价转让的询价及认购。
除前款规定的机构投资者外,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其管理的拟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产品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可以参与询价转让的询价及认购。
【笔者评】框定了三类受让方:
《发行承销办法》规定的网下投资者(包含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默认公募)、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
其他机构投资者(包含其管理产品)
中基协备案的私募管理人:目前暂不确定私募股权类管理人/基金是否能参与该类认购。目前私募股权基金可认购定增。
第九条:股东询价转让首发前股份的,单独或者合计拟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科创公司股份总数的1%。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组织实施询价转让的,应当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及本细则的规定,确定询价对象,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机构:(一)不少于10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二)不少于5家证券公司。
【笔者评】与IPO网下询价的规定基本一致,其价格执行市场化程度较高。
第十三至第十九条 介绍了委托券商进行询价转让的要点与流程:
过程如下:
1.券商接受委托进行询价转让,就股东是否违反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并确定询价对象。转让方向券商提交拟转让股份的额度锁定委托;
2.券商向确定的询价对象发送认购邀请书,载明拟转让股东名称、转让数量及报价要求、价格下限等;该下限不得低于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科创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
3.转让股东在认购邀请书发出后的次一个交易日披露《询价转让计划书》
4.券商在2个交易日内收集询价对象提交的认购报价表;
5.券商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转让价格,通知参与的询价对象。询价对象累计认购的数量低于拟转让股份数量的,券商进行追加认购的邀请,仍然不足拟转让数量的,则按照实际认购的数量完成交易。
6.转让股东在股份变更登记完成后的次一个交易日披露《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
第二十一条 受让方通过询价转让受让的股份,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股份不属于《减持细则》规定的特定股份,不适用特定股份减持的规定
【笔者评】询价转让受让方有6个月的锁定期,但解禁后不受任意90天内不超1%的减持限制;
第二十九条 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拟减持首发前股份数量达到科创公司股份总数5%的,可以采取向科创公司现有其他股东配售的方式进行。
【笔者评】配售的范围是现有其他股东,门槛比例是5%,而询价转让的门槛比例是1%。
第三十二条 股份配售的价格由参与配售的股东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次配售首次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科创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同次配售的股份,价格应当相同。
【笔者评】配售价格是通过股东间协商确定,私密性较强,下限与询价转让一致。
第三十三至三十七条 介绍了配售转让的主要流程
具体过程:
1.股东委托券商进行配售减持,券商按要求对委托股东及行为进行合规审查,出具核查意见。拟转让股东公告《配售计划书》,确定配售的股权登记日(与计划书的发布日期至少间隔1个交易日),并向券商提交拟配售股份的额度锁定委托;
2.拟转让股东与其他股东协商确定价格;
3.拟转让股东与向本次配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科创公司其他股东进行配售,拟参与的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的第5个交易日通过上交所系统进行申购
4.配售变更登记完成的次一交易日,转让股东披露《配售结果报告书》
目前现有的减持方式中:
集中竞价转让要求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定增进入的股东,在解禁后12个月内累计不得减持持有股份总数的50%

对于创投基金而言,在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上享受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期间减持总量上”,同时监管也对基金与投资项目设有要求。

要求方面:
1. 基金为中基协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
2. 项目层面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首次投资时,项目成立不满60个月
首次投资时,员工数量不足500人,销售不足2亿,资产不足2亿
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 企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 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笔者认为:
1)本次细则提出的2项减持方法与原有的减持方式不冲突,可同时采用。
2)可批量转让,进行一次性减持,不受单位期限内减持总量的限制。
3)无论是询价转让还是配售转让,其市场化程度都较高,更多借力中介机构的资源。可以预期,未来股权投资机构与券商的合作将更加紧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