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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 | 河北省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和复工复产政策措施汇编

政策速递 | 河北省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和复工复产政策措施汇编 石家庄北大科技园
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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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河北省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和复工复产政策措施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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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抓紧抓好,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持续推动防控工作升级加力,坚决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

  1.全力服务全国疫情防控大局。各地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强化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全力以赴支持湖北武汉等疫情严重地区防控工作,在防疫药品、物资和医护人员等各方面服从国家统一调度安排,倾力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援助。充分发挥河北在全国产业链中的作用,增强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相关产业供给能力。全力支持保障京津生活必需品等物资供应。认真做好对口支援西藏和新疆防疫工作。(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2.推进京津冀疫情协同防控。完善京津冀疫情协同防控机制,在重大疫情联防联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同处置、重点科研项目联合攻关等方面紧密合作,实施风险预警、工作对接和应急处理,筑牢省域周边、省域内和环京周边疫情防控“三道防线”,以实际行动当好首都政治“护城河”。(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二、全力保障疫情期间物资供给

  3.增加防疫物资供给。建立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对名单内企业在规定限期内购买生产设备、检验检测仪器等进行技术改造,扩大重点物资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省级工业转型升级(技改)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疫情防控产品生产企业和医疗卫生建设项目列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不停产、不限产,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对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没有挂网的品种,医疗机构均可先采购后备案,同时建立企业挂网“绿色通道”,随时申请、随时增补挂网。(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

  4.保障重点生活必需品供应。强化生活物资储备特别是米面油、食盐、食糖储备监管,做好应急供应准备。(责任单位: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加大重点生活必需品调运和供给,支持重点骨干商贸流通企业疏通货源和供货渠道,确保批发市场、城区物流配送畅通和商超、便利店、社区供应点及时补货补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开展打击口罩等防护用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5.畅通物流运输渠道。严格落实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关于交通运输管理的各项措施,在确保阻断疫情传播渠道的前提下,保障防疫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绿色通道”通达,保障市场供应必需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绿色通道”通达,保障正常生活生产出行车辆通达。(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鼓励快递企业创新业态形式、扩大服务范围,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消费需求。(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

  6.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对能提供主管部门证明、涉及特殊物品的防控物资实行便利通关政策,无需进行卫生检疫审批。对疫情防控治疗物资实行“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担保放行”等作业模式,确保通关“零延时”。(责任单位:石家庄海关)

  三、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7.确保企业职工安全返岗。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科学合理安排企业职工返岗复工计划,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加强防控监督指导,全面抓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监管,创新监管执法手段,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

  8.完善生产配套条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采购等相关问题,抓好原材料、重要零部件等方面稳供保障,加强产供销等各环节科学匹配,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照“统一指挥、早期介入、随到随审、科学审批”的原则,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提前介入,同步开展检验检测、技术审评和现场检查,实现一次性并联快速审批,依法加快急需物资生产资质办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9.强化重点要素保障。监测电力运行态势,保障疫情防控期间煤、电、油、气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要素充足供应,科学安排运力配置,防止集中复产带来的区域性、时段性要素价格大幅上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0.开展重点企业帮扶。完善工业企业帮扶机制,对疫情防控物资供应企业建立驻企特派员制度,对重点工业企业开展全方位帮扶,督促企业开足马力、扩大生产。(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出台支持外贸企业抵御疫情影响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对因疫情影响生产及物流等环节导致国际贸易合同、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等问题及时提供商事法律和贸易投资促进等公共服务,协助外贸企业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尽量将企业所受损失降至最低。(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四、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11.有效增加财政投入。设立疫情防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医药物资储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所需医用设备设施和防护物资等,指导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将疫情防控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救治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按60%和40%予以补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政府全额承担,按医院隶属关系分级负责,省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12.完善税收减免措施。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减税降费各项政策。对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3.推行政府采购便利化措施。建立政府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规范采购开评标活动,鼓励实施网上投标、开标,已开通网上投标、开标、评标系统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供应商投标可不到开标现场,不再提交纸质投标文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14.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

  15.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针对企业复产、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资金周转问题,及时提出纾困举措。(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等行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鼓励银行机构给予企业特殊时期还本付息延期、下调贷款利率等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压降贷款费率,充分利用开发性金融应急融资优惠政策,加快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设,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降低担保费率,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用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6.创新金融支持政策。简化金融服务流程,支持大健康产业、应急产业、被动房产业等领域重点企业上市,鼓励保险公司畅通保险赔付流程。(责任单位:河北证监局、河北银保监局)发挥河北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更多投入与防疫抗疫相关的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研发生产类企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及时化解流动性危机。(责任单位:河北证监局)

  17.减轻房屋租金负担。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免半收取2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租金。(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和谋划建设

  18.加快项目审批节奏。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对与疫情防控有关、需实行紧急审批的事项,特事特办、即来即办。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上投资建设项目,开工、规划涉及审批的事项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绿色通道”。对线上申请但需线下提交纸质材料的事项,实行网上申报、线下邮寄材料的方式办理。对确有急需办理审批业务的一般性政务服务事项,可通过电话预约、网上预约等方式提前预约登记。(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

  19.加大项目谋划和建设力度。着眼应急体系、应急能力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抓紧谋划一批重大工程项目,利用网上招商、代理招商等新模式引进一批合作项目,充实各级重点项目库。对省市重点项目逐一建立工作台账,加强要素保障、时刻做好开工准备,一旦具备条件即开工建设。对一季度和上半年有望建成投产的重点项目,帮助企业提前做好竣工验收和投产准备,尽早投运达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0.大力支持应急医疗、公共卫生项目建设。用好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集中支持一批应急医疗救助设施、隔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领域重点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新增的政府债务限额优先支持公立医院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和医疗设备采购以及相关防疫部门检验检测设备购置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六、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21.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稳定高端设施蔬菜生产,保障蔬菜市场供应稳定。继续抓好生猪稳产保供,以规模化养殖场为防疫重点,严格防控非洲猪瘟、禽流感等重大畜禽疫情。做好春耕备播生产安排,加强越冬作物田间管理,组织好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供应,确保夏粮丰收。(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2.积极培育消费热点。制定支持受疫情冲击的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恢复运营平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生活服务企业实现线上交易和线下服务相结合,推进电子商务企业与社区商业网店融合。(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加快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冷链物流、智慧物流发展,进一步释放网购消费潜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3.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搭建应急物资集采电商平台,依托重点电商企业和电子商务园区,组织全网商品调集,提升民生商品、医疗防护用品集采能力,支持电商平台与物流配送企业开展“无接触服务”。支持外贸优势企业、中华老字号企业、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设立网上名优产品库,引导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网络零售平台,支持传统零售企业提升网络营销能力,推进线上线下融合。(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4.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印发实施《河北省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疫情结束后应对服务需求反弹的预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支持旅游企业研究开发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做好疫情过后旅游市场宣传,促进全省旅游总收入稳定增长。(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25.抓好重点工业行业发展。落实促进主导产业、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支持政策。针对疫情防控期和疫情过后的工程建设需求,鼓励钢铁、装备、建材行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引导食品、纺织服装等行业企业开发满足消费升级需求的新产品,加快制造业强省建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6.壮大发展数字经济。启动智慧城市建设试点,鼓励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共享、互动互用,联合开展筛选排查、物资调配等智能应用研发,加快发展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远程医疗会诊服务等新业态,支持拓展5G、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产业应用场景,做实做大京津冀大数据综合试验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7.支持发展生物经济。落实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建设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实行新药研发用材料、试剂和设备一次审批、分次核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支持医疗机构、高校、企业,开展流行病学分析、临床救治技术及方案、药物筛选、检测诊断技术及产品研发。加快北戴河生命健康产业创新示范区等重点园区建设。落实加快中医药产业发展的系列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七、切实保障改善民生

  28.强化就业服务。对就业形势、农民工流动、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关系等情况进行密切监测和研判,深入评估疫情影响,做好政策储备。组织开展常态化线上招聘和职业技能线上培训,有针对性地向劳动者发布企业开工信息,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流动。利用智能化、网络化手段,扩大就业信息推送覆盖面,促进劳动力市场供需衔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9.优化便民利民服务。推行数字政府“指尖计划”,将直接面对基层群众、办理需求巨大的便民事项上线“冀时办”,推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与“冀时办”对接,入厅事项能够在“冀时办”中预约办理、提交材料、查询进度。整合43个部门和各市热线,拓展联通京津和雄安政务热线,实现“一号对外、异地受理、同城办理”,进一步畅通民意渠道。(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30.补齐公共卫生短板。以疫情防治为切入点,加强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对公共卫生环境进行彻底排查整治。抓紧实施一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社区和居家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扎实推进20项民心工程,持续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是重要政治任务。省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工作指导。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提出管用措施,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坚定必胜信心,聚集合力、同向发力,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特别是要抓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的重点任务,全面完成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扎实推动全省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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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做好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举措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科技改革创新重点任务,坚持优化工作流程、创新支持手段、提升质量效能,全力服务科研一线人员技术攻关和科技企业复产复工,确保年度重点任务目标不变、速度不减、质量不降,切实做到两手抓两不误,特制定如下举措。

        1.加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科技攻关。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需求来自一线、成果用到一线”,组织一线防控主体力量和优势企业,开展流行病学分析、临床救治技术及方案研究、药物筛选、检测诊断技术及产品研发,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科技力量。积极组织我省单位申报实施科技部研发应急项目。

        2.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在线申报认定。利用互联网等手段开展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解读和培育服务,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入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库。优化入库企业服务,组织专家开展远程服务,及时答复企业政策咨询,建立“一对一”帮扶机制。采用常年申报、定期评审方式组织认定工作,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受理申报材料,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另行提交。

        3.推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评价全流程网上办理。全天候开放运行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利用信息服务平台,在线组织开展认定和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分批次公示公告等工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4.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减免在孵企业租金。加大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支持力度,引导孵化载体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对入孵企业和创业团队适当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支持在孵企业尽快复产复工。组织各类创业导师、科技管理专家,对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远程培训服务,提升从业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5.加大科技创新券服务力度。加快审核进度,缩短审批周期,扩大使用范围。实行在线式申领、一站式兑付,科技型中小企业可随时申领、最高可获10万元创新券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等重点支持对象可获15万元创新券支持,用于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设立专职岗位,持续开展宣传解读,远程解答兑付问题,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档”“不掉线”。

        6.推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便利化。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卖方,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在线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所需技术合同等纸质文本可延迟至疫情结束后寄送。组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简化服务流程,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电子版或邮寄等便利服务。

        7.实现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信息化。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的成果完成人,登录“国家科技成果在线登记系统”进行在线登记成果,所需相关纸质文本可延迟至疫情结束后寄送。组织成果登记管理部门做好咨询解答、信息反馈等工作。纸质版成果登记证书待登记数据审核返回后统一寄送给成果完成人。

        8.实施“互联网+科技特派员”行动。组织科技特派员与帮扶地通过电话、微信群、QQ群等建立联系,以视频互动、远程诊断、在线答疑等方式开展在线咨询服务,寄送相关科技资料,及时解决疫情期间农业关键技术问题和技术需求难题,为贫困地区春耕生产和脱贫攻坚提供技术指导、信息共享等科技服务。

        9.简化实验动物许可审批工作流程。实验动物生产许可、使用许可事项通过省政务服务网受理、审核申报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接收、送达纸质材料。暂时取消专家组现场考察环节,根据申请材料审核情况先发许可证,疫情结束后再组织现场考察,视情况保留或收回行政许可。

        10.开通“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绿色通道。除新申办来华工作许可业务外,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A、B类)实行聘用单位“承诺制”,统一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受理,不再书面受理申报材料。

        11.放宽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执行和验收期限。在研项目的执行期、待验收项目的验收期统一延长3个月,延期事项无需项目承担单位单独申请,逾期未验收项目的验收时间不再顺延,项目状态的计算时间为2020年2月1日。如项目达到验收条件,可申请提前验收。确需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商归口管理部门,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方式组织验收,验收申请材料、验收证书均通过项目管理平台在线提交、审核,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按程序报送。

        12.延长2020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时间。2020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基础研究专项除外)网上申报截止时间延后至2020年4月8日,归口管理部门网上推荐截止时间延后至2020年4月15日。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创新能力提升计划软科学研究专项试行“无纸化”申报;其他项目纸质申报材料报送时间延后至2020年4月20日。基础研究专项网上申报截止时间延后至2020年3月20日,单位审核截止时间延后至2020年3月26日。

        13.加快科技成果展示交易网络化。依托河北省科技成果展示交易中心,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技术,打造永不落幕的网上科技成果展示交易会。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开发建立系统化、规范化、公开化的技术交易程序和规程,提供全链条、全天候交易服务,形成实体化运营与网上技术市场有机融合,线上与线下互联互补的科技成果交易系统。

        14.强化科技创新辅导团在线辅导。加强科技创新辅导团建设,推行“自主学习+在线辅导”模式。开通网络共享空间,共享辅导课件资源,企业、高校、研究院所等需求单位可自行下载、自主学习。面向一线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开通服务热线电话和公共服务邮箱,随时接收辅导需求,及时解疑答惑,动态发布辅导信息,做到疫情防控期间培训不见面、辅导课堂不停课、服务质量不打折。

        15.建立科技政务电子督办系统。重点围绕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重点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逐项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各项任务可督导、可评估、可问效。加强省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协调联动,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与科技企业、科研人员的沟通联系,精准掌握工作进展,协调解决难点问题,为确保完成年度任务目标营造良好服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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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科技创新工作十条措施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及疫情期间科技创新重点任务,我局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以下十条措施,为科研一线人员技术攻关和科技企业复产复工做好科技服务。


一、组织开展新冠肺炎疫情应急科研攻关。坚持以应用为标准,以实战为方向,集中优势力量,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预防、控制、早诊、早治等实际需求,开展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药物(可及时推广应用)的研发;快速检测试剂盒、检测设备、防治器械、防护用品及设备等技术研发;涉及流行病学研究、临床救治策略研究与应用、互联网+综合应用等研究,为疫情防控和疫病治疗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推行创新主体申报认定在线办理。利用互联网等手段开展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解读,优化申报企业服务,及时答复企业政策咨询,建立“一对一”帮扶机制。采用常年申报、定期初审方式组织开展认定工作,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受理申报材料,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另行提交。充分利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在线组织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和评价信息申报、形式审查、分批次公示公告等工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三、实施科技创新券在线式申领。加快审核进度,缩短审批周期,扩大使用范围。实行在线式申领,科技型中小企业可随时申领、最高可获10万元创新券支持,用于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设立专职岗位,持续开展宣传解读,远程解答兑付问题,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档”“不掉线”。


四、简化技术合同认定服务流程。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卖方,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在线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所需技术合同等纸质文本可延迟至疫情结束后寄送。组织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简化服务流程,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电子版或邮寄等便利服务。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咨询解答等工作。


五、实现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信息化。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的成果完成人,经注册登记后,登录“国家科技成果在线登记系统”进行在线登记成果,所需相关纸质文本可延迟至疫情结束后寄送。做好科技成果登记咨询解答、信息反馈等工作。


六、开展“互联网+科技特派员”行动。组织我市农业和工业科技特派员与帮扶地通过电话、微信群、QQ群等建立联系,以视频互动、远程诊断、在线答疑等方式开展在线咨询服务,寄送相关科技资料,及时解决疫情期间农业及工业企业遇到的关键技术问题和技术需求难题,为贫困地区春耕生产和脱贫攻坚提供技术指导等科技服务,同时助力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七、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不见面受理”流程。聘用单位提交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不见面受理”承诺书》,市外国专家局在规定时限内,网上审核通过。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业务的,可电话预约前往市外专局领取。


八、放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执行和验收期限。在研项目的执行期、待验收项目的验收期统一延长3个月,延期事项无需项目承担单位单独申请,逾期未验收项目的验收时间不再顺延,项目状态的计算时间为2020年2月1日。如项目达到验收条件,可申请提前验收。确需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商归口管理部门,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方式组织验收,验收申请材料、验收证书均通过项目管理平台在线提交、审核,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按程序报送。


九、推迟2020年度市科技计划下达时间。适当延后2020年度市级科技计划下达时间,待疫情结束后再行培训及签订项目任务书,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十、保障三年行动计划顺利实施。重点围绕省、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加强省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运用信息化手段,精准掌握三年行动计划各项工作进展,确保完成各项任务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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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关于落实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十条税收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 石家庄海关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疫情防控期间十条税收支持措施通知如下,请各级财政、税务、海关部门精准做好政策辅导和宣传解读,逐项跟踪政策落实落地。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用于防控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四、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五、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六、企业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可作为免税收入。

  七、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九、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全省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要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重大政治任务,在巩固和拓展国家和我省减税降费政策成效的基础上,精准落实各项税收支持政策,积极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全力缓解因疫情造成的企业停工停产、纳税困难等问题,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运营成本,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实体企业的冲击。各级税务、海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网上办税、云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式”渠道,进一步提高涉税事项网上办理覆盖面,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实行人性化管理,为纳税人分时分批、错峰错期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各级财政、税务、海关部门要对以上十条支持措施和国家后续出台的相关税费政策,实施台账式清单管理,并对落实情况逐项跟踪分析,疫情解除后进行全面总结评估,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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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外贸稳增长的26条措施

石家庄海关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总署党委工作部署,按照《中共海关总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促进外贸稳增长的十条措施〉的通知》(署党发〔2020〕11号)要求,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支持企业复工达产、促进河北外贸稳增长,结合关区实际和地方政府、企业需求,现制定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大支持力度,缓解企业经营困难

1.简化企业注册登记或备案手续。对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除企业名称需要通过网上提交变更申请外,其他注册信息暂无需申请变更,待疫情结束后再行办理相关手续。企业注册或企业名称变更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可以事先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提交电子申请。

2.延长税款缴款期限,优化税收征管方式。对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延期至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河北省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采用电子数据交换办理汇总征税保函、关税保证保险备案,对需验核正本的征税要素关税保证保险,纳税人可在海关确认保单信息后,以邮寄方式递交保单正本,凭保单正本图片和邮寄单据图片先行办理担保通关手续。

3.支持防控疫情物资免税进口。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进口捐赠疫情防控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河北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对按规定提交纸质材料的,减免税申请人可通过“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无纸申报方式提交申请和随附单证电子数据。

4.精简加工贸易业务手续。企业可以通过金关二期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向海关上传相关单证,申请办理手(账)册设立、变更、核销等手续,需要现场海关验核收取的纸本单证,可以延期至疫情结束后再提供。取消备案资料库、深加工结转事前申请、余料结转加工风险担保金征收等手续,允许按月度集中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手续。鼓励企业通过互联网公开拍卖边角废料和副产品等保税货物,简化拍卖手续,降低拍卖成本,扩大拍卖收益。

5.优化便捷企业认证服务。除总署明确情形外,对于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进出口以及报关等高级认证和一般认证企业均不开展实地重新认证。支持涉及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和进出口企业申请AEO认证,实行优先受理申请,优先开展信用培育,优先开展认证便利化措施。

6.建立关企“一对一”帮扶联系机制。扩大企业协调员工作对象范围,由高级认证企业扩大到关区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或进出口企业。建立关企“一对一”联系机制,及时推送海关最新政策、法律法规,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业务疑难问题,支持扩大进出口的同时,积极引导加工贸易企业根据国内疫情防控需求,将产品由出口转为内销并提供政策便利。


二、加快验放进口生产设备和原材料

7.随到随验、快速验放。优先保障重点物资口岸查验,对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复工复产物资,无需企业书面申请,优先安排,第一时间按照布控查验指令实施查验。在顺势监管的基础上,优先采用先期机检和非侵入式查验方式,减少人工开箱检查,进一步提高查验效能。

8.实施“收货人免到场”查验。疫情期间海关实施货物查验时收货人可免于到场,可以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告知海关实施收货人不到场查验。查验过程中需与收货人沟通确认的,可采用电话、微信、视频及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

9.加快设备和原材料准入进程。对于进口生产设备和原材料,没有检测报告或者检测报告不全的,重点检测安全卫生环保项目,实施快验快放。对于进口医用口罩、防护服、医疗设备等防控物资,尚未取得我国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明的,口岸海关允许登记后提离口岸,目的地海关按照现行联网核查和查验布控规则实施现场查验。

10.优化保税产品检验监管。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境金属矿产品保税混矿业务,简化品质检验,对入境后复出境的保税金属矿产品不予检验。优化进境保税油检验监管,对保税仓储用于复出口保税油的或者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的直供油,免予品质检验。


三、促进农产品、食品扩大进口

11.加快进境检疫审批。压缩检疫审批时长,加快办理进口农产品、食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随报随批。采取快递、邮寄方式办理进境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一个工作日办理并寄出。积极为企业提供境外食品注册企业信息、食品安全风险通报信息等业务咨询服务,做好辛集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建设咨询技术服务工作。

12.加快口岸进境农产品、食品验放。进口肉类产品及其他食品农产品等民生物资,无需企业书面申请,现场随到随验,合格放行;需实验室检验的,第一时间送检。


四、支持企业扩大出口

13.优化出口前监管,提供便捷出证服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电子底账随报随出。对需要查验的,随报随现场查验,合格后立刻出具电子底账。有针对性地做好出口货物检疫证书、处理证书、原产地证、卫生证书等出具工作。

14.实施出口原产地证书便利签证。暂停原产地签证实地调查,确需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通过“互联网+海关”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电子方式提交处理。对15种原产地证书全面实施企业自助打印,未列入自助打印的原产地证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邮寄快递、预约预签等非接触式办理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随到随签。

15.加快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审批流程。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当日办结,材料不全的第一时间联系企业补充,补充材料齐全后即刻办结。

16.加强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培训服务。采取多种方式对高级认证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出口食品企业开展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培训,特别是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以来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新变化,帮助企业及时了解进口国家或地区特殊要求。


五、简化进口特殊医疗物品检疫审批

17.简化进口特殊医疗物品检疫审批。对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可凭省级药监部门出具的特别批准文件,免于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海关现场验证并收取批准文件正本,经查验后登记放行。


六、简化加工贸易延期办理手续

18.简化加工贸易延期办理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因疫情延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期核销的,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工贸易系统将情况说明以随附单证形式传送至海关,海关先予办理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交有关材料。


七、简化核销手续,减少下厂稽查

19.压缩下厂稽核查频次,减轻企业配合负担。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手续时,一般不下厂盘点,海关根据企业盘点申报数据办理核销手续,企业留存相关资料;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疫情期间暂不开展稽查作业,其他需要开展稽查作业的企业,尽可能通过文件数据电子传输以非现场方式开展,企业留存原件备查。


八、从简从快办理行政处罚

20.加快案件办理进度。甄别案件适用程序类型,能适用两简案件程序办理的案件,即查即决;需适用一般案件程序办理的案件,从简从快办理。对企业和个人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案件,加快调查、审理、执行各环节办案进度,缩短办案周期,从快办理。科学评估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上一般不对涉案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帐簿材料采取扣留强制措施。

21.合理适用证据标准。科学规划取证工作,提高取证效率,减少与当事人接触的取证次数;合理适用证据标准,对事实清楚,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的案件,综合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和查验、检查记录等关健证据,对案件事实、定性从快审理认定。

22.灵活采取送达方式。把握便利当事人和减少接触原则,经征得当事人的同意,采取传真、邮件,移动通信等多种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文书。


九、加强国外限制性贸易措施应对

23.加强海关统计监测预警。密切关注、收集其他国家(地区)因疫情对我国进出口商品采取限制措施,特别对河北省重点地区、行业、企业的影响,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及进出口企业提供有针对性信息支持。


十、发挥“互联网+海关”作用

24.优化海关信息化服务。鼓励企业、群众优先采用“无接触”方式办理海关相关业务,加大海关业务网上办理指南和常见业务网上办理流程推广力度,做好远程服务,保障信息化系统稳定高效运行。

25.畅通业务咨询渠道。依托12360海关服务热线和互联网门户网站“业务咨询”等多媒体平台,受理与解答企业咨询。公布各通关现场专用窗口及绿色通道的联系方式,更直接有效地为企业答疑解难。

26.强化政策宣传和解读。应用“石家庄海关12360”微信公众号开展线上推送,实时发布疫情防控物资通关及减免税的最新措施,推广在线办理海关业务,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业务办理等方面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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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自2020年2月起,各市可根据本统筹区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二、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市,可实施减征。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市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四、各市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市自行解决。各市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五、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可继续执行,但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

  各市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3月10日前报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备案。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履职尽责,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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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财办〔2020〕8号)文件精神,支持医疗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支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供应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疫情防控各项政策落实。财政部、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已陆续出台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所需医疗物资相关保障政策。市县财政部门要立足财政职责,加强与有关方面统筹协调,抓好政策落实,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研究支持医疗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政策,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支持医疗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强化财政资金监管,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力支持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做好疫情防控医疗物资所需资金保障。省级财政设立疫情防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医药物资储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所需医用设备设施和防护物资等,以及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事项。市县财政也应划拨专项资金,用于物资采购、储备和管理工作。


三、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特重大疫情防控的物资需求,按照政府储备、集中存放的方式,省级建立了重点物资储备库,发挥承储企业购货渠道优势,加大物资采购力度,支持医疗紧缺物资生产企业增产增供。市县要进一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建设,创新体制机制,扩大收储范围,增加储备规模,特别是要增加应对公共卫生事件重要物资的政府储备规模。


四、建立政策激励机制。鼓励医用连体防护服、N95口罩、医用外科口罩、防雾护目镜/防护面罩、隔离衣等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对于积极响应省统一调拨要求,在疫情防治物资保障中积极供给政府收储的,按企业技术改造设备购置额的一定比例优先给予技改资金奖补,并在工业设计、两化融合、技术创新、品牌创建等领域优先给予支持。


五、减免税收降低成本。精准落实河北省财政、税务、海关三部门联合出台的10条税收减免措施,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用于防控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六、建立政府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规范采购开标评活动,鼓励实施网上投标、开标、评标系统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供应商投标可不到开标现场,不再提交纸质投标文件。在保证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七、落实财政金融服务。落实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有关文件要求,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基础上,财政部门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省财政厅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降低担保费率,省财政给予担保费用降费补助。


八、推动清欠工作力度。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清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财政部门要建立防拖欠长效机制,督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对剩余无分歧欠款分类逐项制定清偿计划,确保2020年底前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存在分歧的,也要通过调解、协商、司法等途径加以解决,绝不能增加新的拖欠。


九、加大政府债券支持力度。制定用好政府债券支持疫情防控工作重点措施,将新增的政府债务限额优先支持公立医院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和医疗设备采购以及相关防疫部门检验检测设备购置等。省财政对符合发行条件、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优先安排发行。


十、落实疫情期间企业就业培训政策。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就业吸纳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的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者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范围。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措施。


十一、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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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

河北省商务厅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0〕14号)要求,现提出以下十条政策措施。


一、支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进口。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医疗物资海外供应商信息,拓展进口渠道。对受政府委托进口防疫物资和设备等进口业务,免费提供海外出口方资信调查,提供进口预付款保险服务。落实国家对疫情防控急需物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开通疫情防控急需物资进口报关通关绿色通道。


二、支持外贸企业复工投产。按照“重要出口企业、上市公司、重点制造业企业和人均效益高企业”优先原则,对企业疫情防控到位、复工人员底数清、生产物资全、订单量充足、设备检修到位、防护物资储备足、隔离区设置规范、本地员工占比大的企业给予优先安排复工。指导外贸企业制定开工疫情防控预案,避免出现新疫情。


三、防范化解疫情期间外贸企业风险隐患。加强疫情时期对全省外贸进出口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提前预警预测,及早发现问题,及时有效应对,保障外贸进出口平稳健康发展。加大对疫情期间企业海外买家资信服务力度,为企业提供风险预警信息、国别风险信息、限额买家资信调查、海外投资咨询等服务,及时发布疫情期间风险预警,指导企业制定疫情期间风险防范方案。开通客户服务电话(400-650-2860)和电子邮箱(hebei@sinosure.com.cn),进一步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和电子保单,减少线下单证传递。


四、加大对外贸企业信保保费支持力度。落实我省2020年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政策,及时拨付出口信用保险补助资金。放宽理赔受理要求,开设专项定损核赔绿色通道,优先处理因疫情发生的理赔需求。


五、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国际展览会。落实我省2020年境内外百展市场开拓计划重点展会支持政策,应补尽补。对我省外贸企业在境外组展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原因被迫放弃参展,经协调境外主办方仍不予退款的,参照百展支持标准,对展位费给予支持。


六、积极协助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各地应及时提供商事法律和贸易投资促进等公共服务,积极帮助企业向省贸促会或国家六大进出口商会(联系方式见附件)申请办理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


七、加大企业信贷供给。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和有出口订单的外贸企业,各金融机构要给予贷款融资支持。对贷款到期的企业,各金融机构要灵活调整相关信贷政策和服务方式,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八、加强金融产品创新。针对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开工导致资金紧张的,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发“工资贷”“租金贷”“应收账款质押贷”“退税贷”等专项金融产品,满足外贸企业融资需求。对于疫情防控物资、原辅料生产相关企业的专项金融产品可纳入“普惠贷”补偿范围。充分发挥金融综合服务线上平台作用,完善线下融资会诊帮扶机制。


九、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支持外贸企业实施稳岗就业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外贸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精准服务。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十、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精准帮扶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电话、实地调研、“外贸企业困难和诉求直通车”等方式及时收集、汇总企业疫情期间面临的困难和诉求,通过分流转办及时解决。落实“三创四建”要求,充分发挥省外贸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开展外贸企业精准帮扶活动,及时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问题。加大线上政策信息发布、解读及网上培训力度。对应对疫情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外贸企业和企业家加大宣传力度,进行褒奖,鼓励引导更多外贸企业和企业家为疫情防控及外贸进出口平稳运行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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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关于减免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国资委

        2020年2月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0〕14号)规定:“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免半收取2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租金”。为坚决落实好这一规定,经省政府主管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界定问题

        纳入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监管的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界定标准,由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明确。并由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通知所辖单位、部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纳入市及县属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监管的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界定标准,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情况具体明确,并通知所辖单位、部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未纳入省及市县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直接管理、但产权在省及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所辖单位名下的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由对该经营用房负有管理职责的省、市有关部门(单位),参照省、市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界定标准,负责通知本部门及所辖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二、关于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的界定问题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享受本次疫情期间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租金标准的餐饮住宿百货类企业,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餐饮住宿业中小企业。凡2020年2月4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规范守法经营,服从疫情防控安排,企业营业执照所属单体店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以面向终端消费市场提供餐饮及住宿服务的实体企业,可享受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租金政策。

        百货业中小企业。凡2020年2月4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规范守法经营,服从疫情防控安排,企业营业执照所属单体店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以销售居民生产生活必需品为主的超市、便利店和其他商业零售实体企业,可享受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租金政策。


三、关于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租金的时间节点问题

        各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产权业主,应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企业免收自2020年2月5日零时至2020年3月5日零时租期租金,按照双方签订承租合同约定数额的50%收取自2020年3月5日零时至2020年5月5日零时的租金费用。


四、关于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租金手续问题

        符合条件的餐饮住宿百货业承租企业,应由企业法人或委托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含卫生经营许可证件)、企业法人或委托人证明文件、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承租租赁协议(原件或同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向承租的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产权业主提出减免租金申请。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产权业主根据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通知要求办理。

        承包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转租的非国有资产经营用房业主,应协助转租的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办理申请房租减免事宜。


五、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等其它非国有资产类商业用房的业主,参照《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0〕14号)文件要求,参照国有企业在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减免租金的做法,与广大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承租户一道,本着友好协商、共克难关的精神,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给予租户在疫情期间房屋租金的减免和优惠。餐饮住宿百货业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职能给与协调指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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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度难关的若干措施

河北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两不误,全力支持企业共渡难关,支撑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推动中小企业复工复产

      1.简化复工复产程序。严格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人口、发病情况综合研判,科学划分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等级,明确分级分类的防控策略,不得以设置审批条件、提高开工门槛等方式限制中小企业(含微型企业,以下同)复工。(责任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切实畅通交通运输,疫情低风险地区全面恢复正常交通运输秩序;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优化细化交通管控措施,原则上不得封闭高速公路出入口,不得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收费站、国省干线公路、其他公路以及城市、县城区出入口设置检疫站点,确需设置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确保原辅材料进的来、产成品出的去。(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3.支持企业招工用工。大力推行本地化用工政策,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组织开展线上人才供需对接会,集中向劳动者发布企业用工信息。对疫情防控期间所有企业、求职者在政府所属人才、就业网站发布的招聘、求职信息实施免费政策。用工量特别大的企业可通过人社部门与劳动力输出地进行点对点的招录,促进劳动力“家门口"就业。按照风险等级管理要求,因地制宜为辖区内职工上下班进出村、社区提供便利,除疫情高风险地区人员、发热人员、确诊和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之外,凡防疫筛查合格的,允许返岗复工,并不得阻挠其返回居住地。(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强化企业指导帮扶。督促指导中小企业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到防控机制、检疫检验、设施物资、内部管理、隐患整改、宣传教育等“六到位"。完善企业帮扶机制,对中小企业开展全方位帮扶,以更大力度解决企业用工、原材料供应、物流、融资等各方面困难。积极为企业组织采购口罩、消杀品、测温仪等提供便利条件,协助企业联系货源。指导企业建立日常清洁、消毒、通风、体温监测等制度,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5.开展政策推介服务。发挥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宣传解读。利用省跨部门中小企业政策信息发布平台,分级分类梳理汇总支持中小企业疫情防控、复工复产、项目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时、精准发布政策信息,增强中小企业政策获得感,助力中小企业复工复产。(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降低企业成本

      6.缓交企业用能费用。鼓励不同市场主体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用水用气用电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各项费用。(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7.减轻房屋租金负担。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免半收取2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适度减免租金。鼓励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减免入驻企业租金。(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8.实施援企稳岗政策。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 · 5%,30人(含,以上年度月均参保人数为准)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企业稳岗返还。(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三、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9.减免企业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10.免收企业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自2020年1月1日至3 月3 1日,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用于防控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责任单位:石家庄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11.延期申报纳税。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企业,可依法中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12.延长亏损结转年限。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13.实施税前扣除。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四、加大金融扶持

      14.压降贷款费率。鼓励银行机构给予中小企业延期还本付息、下调贷款利率等支持;鼓励有关方面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银保监局)

      15.给予贷款贴息。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6.实施展勘或续贷。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合理设置还款宽限期。(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银保监局)

      17.降低担保费率。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免收担保费或担保费率降低至1%以下,对提供蔬菜、禽蛋肉等生活资料的重大和直接保障民生的企业的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降低担保费率0 · 5一1个百分点。(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18.优化外汇业务流程。对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金融机构可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切实提高办理效率。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金融机构可先行办理,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不含)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19.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灵活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工具,引导法人金融机构疫情期间增加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及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且使用再贷款资金发放此类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再贷款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银保监局)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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