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政策,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
根据通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关于提高机电 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一、将多元件集成电路、非电磁干扰滤波器、书籍、报纸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
将竹刻、木扇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
将玄武岩纤维及其制品、安全别针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2018年9月15日起执行。本通知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下大力气优化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简并办理流程和减少报送资料,切实方便纳税人办税。
《通知》规定,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如果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则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减少纳税人“多头跑”。
此次《通知》另一大亮点是推出了“承诺制”容缺办理机制。即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限时补齐的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同时,《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简化税务注销办理流程的一系列便民办税措施。
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官网发布通知,为推进去产能、调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明确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规定,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通知表示,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等留存备查。
据悉,上述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通知发布前,企业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但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专项资金
河北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列入省级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项目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2、财务核算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年内没有发生财务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
3、近年来经营业绩良好,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失泄密及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环境污染等事故。经省级部门认定的军民融合型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或在国家、省级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园区内的军民融合产业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国家战略,以及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政策和规划;
2、符合“军民融合、寓军于民”的原则,既能确保军工能力建设,满足军品“高、精、尖”的要求,又能推动民用产品上档次;
3、拥有可靠的技术来源、投资来源和成熟的项目实施方案,无知识产权纠纷;
4、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军事效益;
5、所申报项目符合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支持方向及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产业发展项目必须已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等相关手续,科研创新、平台项目必须有立项的完整材料,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较好,原则上是已经开工的项目,或者是申报之日前已完工的项目。
企业减负
关于进一步降低成本减轻负担促进实体经济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降低成本减轻负担促进实体经济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提出,持续降低税费负担。全面执行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严格落实国家优化调整增值税税率、支持创业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和中小微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涉企收费减免政策,动态修订调整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在全省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规范年活动,巩固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零”政策,确保其他收费项目只减不增。
不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强对制造业的金融支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对大数据与物联网等先进领域和滚动实施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中长期贷款精准支持;加大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专门的普惠信贷计划,推行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降低融资成本;创新发展科技金融,开展知识产权、仓单、存货、保证保险等抵质押融资业务,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支持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探索建立排污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实行差别化利率定价机制,缩减企业融资链条。
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压缩企业证照办理时间,2018年底前实现全省企业开办时间不超过8个工作日,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事项“一次不用跑”或“最多跑一次”;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跨部门联合抽查,构建京津冀检验检测认证监管区域合作机制,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积极推广企业税务发票“线上申请、快递送达”服务新模式;严禁环保“一刀切”,对涉及民生的企业优先保障。
有效降低用人用能成本。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继续执行河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政策,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从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至不超过2倍;降低用能成本,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和范围,2018年对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四个行业符合条件的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推行全电量交易,严格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政策,加强管道燃气输配价格监管,减轻企业用气负担。
加快降低物流成本。规范公路、港口和车辆检审收费,2018年底前合并货运车辆年检(安全技术检验)和年审(综合性能检测);加快物流业发展,对纳入国家和省级物流产业聚集区新增物流仓储用地给予重点保障,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物流企业,可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打造新业态降低成本。建设现代供应链体系,推进制造业供应链协同化、服务化、智能化,推动重点产业集群建设公共研发、检测和信息服务平台,引导制造业由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加快“互联网+先进制造业”新模式应用,加快推进万家企业上云,降低企业销售、生产、服务、运营、信息化和管理成本,积极培育100个“互联网+先进制造业”试点示范项目,促进企业提质增效;加快推进企业联合研发,加强产学研对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
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
《决定》提出,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取消14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4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过本次改革,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将由去年的38类压减至目前的24类。
《决定》明确,对目录内产品实行简化审批程序。一是将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由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二是除危险化学品外,对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许可的产品实行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可领取生产许可证,之后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现场审查。三是企业生产经营目录内不同类别产品的,按照“一企一证”原则,新申请许可证或申请换发许可证时,一并审查颁发一张许可证书。
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从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通知》明确了改革的重点内容。一是明确改革方式。纳入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行政审批事项中,取消审批的有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等2项,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改为备案的有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1项,市场主体报送备案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实行告知承诺的有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等19项,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优化准入服务的有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等80余项,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痛点难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提高登记审批效率。二是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真正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构建全国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四是要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进一步完善全国和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
其他政策
关于提升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力争到2025年,形成覆盖全国、布局合理、定位明确、功能完善、信息联通、资源共享,能够基本满足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对技能人才需求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体系,实现培训渠道广泛、培训主体多元、培训信息联通、培训方式丰富、培训管理规范,有效对接职业技能培训供需,基本满足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需要,努力培养造就规模宏大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和高素质劳动者。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迫切需要一支规模宏大的技能劳动者大军。近年来,职业技能培训尤其是公共实训机构提供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在提升劳动者素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培训的数量和质量来看,还无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为此,意见从加强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平台建设、提高培训就业信息共享能力、创新数字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提高职业技能培训水平、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等多个方面进行了部署。
关于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针对“认证检测乱象”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针对“未经批准非法开展认证活动;买证卖证、关键认证环节走过场;认证人员收红包、索取不合理差旅食宿费用;检验检测机构无资质认定证书检测、超资质认定范围检测”等认证检测违法违规行为,集中进行整治,坚定去疴除弊,重点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严厉打击认证检测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规范的认证检测市场环境。
针对管理体系、服务和一般工业品认证等自愿性认证领域,要重点检查认证机构买证卖证,认证记录与实际不符。针对食品农产品认证领域,加强对获证食品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重点检查认证机构擅自降低有机认证标准,企业伪造、冒用有机认证标志或有机码等情况。针对强制性产品认证领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行为: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二是认证证书撤销或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三是伪造、冒用、买卖CCC证书等。
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计划提出,到2020年,河北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年营业收入突破300亿元,服务机构达到1500家,培育100家行业骨干企业,建设10家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培养100名行业领军人才。
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除职业中介进行行政许可外,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改为备案登记。开展职业中介业务只要具备相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专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即可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
加强政府扶持引导。安排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加大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力度,支持社会各类群体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盟等方式,培育100家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综合性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
推进产业集聚发展。依托已有的行业基础和产业优势,打造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创新发展平台,提高产业集聚发展效益。加快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获准建设的国家级产业园给予600万元一次性专项补助,省级产业园给予300万元一次性专项补助。到2020年,每个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都要建设一家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培育优质服务品牌。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服务理念和经营模式,塑造优质服务品牌,构筑企业竞争优势,拓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空间。鼓励服务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人力资源服务商标,支持申报驰名商标,培育一批国内著名、国际知名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和著名品牌。获得驰名商标的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优化行业发展环境。稳步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鼓励吸引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河北省投资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深化京津冀人力资源市场一体化建设,推进三地人力资源服务业协同发展。研究制定《河北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化建设,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和运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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