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税务局通告:出口企业可选择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税务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发布通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允许出口企业在进行出口业务时选择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适用范围
本通告所涵盖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需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而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则需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
开票方式
出口企业发生出口业务时,可以选择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继续使用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发票可以通过金税盘、税控盘或其他第三方平台开具。
填开要求
- 税率栏:退(免)税及零税率应税服务填写“0%”;免税项目填写“免税”;征税项目则按适用税率填写并申报缴税。
- 购买方信息:境外客户可用中、外文填写名称,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等;国内特殊监管区客户需完整填写。
- 备注栏:须注明“出口发票”,并填写合同号、贸易方式、成交方式、原币金额、币种及汇率;单价与金额均应换算为人民币。
操作流程
出口企业在首次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前,应前往主管税务局完成票种核定、发票领取及税控设备发行等相关手续。
实施时间
该通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未尽事宜仍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