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对于高校财务人员来说,面临政府会计制度改革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双重挑战。随着国家陆续出台各项实施细则及解释,各项政策尘埃落定,现在已紧锣密鼓地进入实施阶段。但对学校各位师生来说,更为关注的还是工薪收入、助学金收入以及个税扣缴情况。
回顾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自《修正案草案》审议到全面落地,备受社会关注,一揽子减税改革力度超过以往个税改革,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本次税改历程、改革亮点以及对师生收入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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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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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点”提高至每月5000元等部分减税政策开始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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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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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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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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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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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APP”上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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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教职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始采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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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系统完成计税功能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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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从税务系统提取教职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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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实施后首次工资薪金、助学金完成发放 |
个税改革亮点
区分纳税人类型
本次改革,明确界定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的判断标准由在中国境内居住是否满1年改为国际惯例的183天。
影响
明确界定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身份,是国际反避税的必然要求,通过居民身份筹划避税将面临更严格的要求
按年综合征收
个人所得税法对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实行大综合与小分类相结合的方式,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4项收入,实行综合征收。
01
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02
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影响
呼吁多年的综合征收终于得以推行,部分劳动性质的所得先进行合并征税了,这是个人所得税走向公平的重要一步。居民纳税人从过去的按月纳税变为按年纳税,对于月收入比较平均的工薪阶层影响不大,但对于月收入波动较大的人群影响很大。
预扣预缴
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日常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基本平移现行规定的做法预扣预缴。
01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02
居民个人劳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03
非居民个人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见《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影响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经大量测算以及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为尽可能使居民个人日常被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的税款与其年度应纳税款接近,同时便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顺利适应税制转换,确定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计算方法。
降低税负
01
优化税率结构
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
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
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02
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这几类固定支出是城市家庭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引入专项扣除后这几类固定支出较多的人群税负将得到减轻,这样的扣除办法能够更好地改善生活成本差异和地区差异的问题。
影响
一、提高起征点,个税免征人群扩大
二、扩大中低档税率覆盖面,中等收入人群受益多
三、设立专项附加扣除,教育、医疗、贷款利息支出可减税
汇算清缴
年度终了后可通过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税款多退少补。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 :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 :纳税人申请退税。
影响
构建汇算清缴申报制度,建立与新税制相适应的征收征管体系,将进一步完善自然人税收征管制度,提高纳税遵从度。
个税减免优惠政策
免征情况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减征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文字:古月
审核:叶子
图片:来源于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