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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治企业建设,宝武碳业开展工程项目法律合规专题培训

推进法治企业建设,宝武碳业开展工程项目法律合规专题培训 宝武碳业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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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和推进公司2021年度法治企业建设工作,进一步提升法治工作水平,强化对建设工程施工及招投标问题的合规管理,10月27日,宝武碳业邀请德恒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王浚哲就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及招投标过程中常见法律合规问题开展专题培训。总部职能部门、直属厂部、事业部、项目组现场参加学习,沪外分子公司视频参与,共140余人参加本次培训。



王浚哲律师根据公司业务人员在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及进行招投标时遇到的常见问题,并结合实际办理案件中积累的案例,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方式、发包时常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招投标的方式、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范围、潜在的违规风险及防范措施等问题进行了系统地讲解。由浅入深、由点及面,为公司业务人员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及进行招投标提出法律合规意见,防范潜在风险。



公司高级副总裁范松林出席培训并表示,本次建设工程项目专题培训是“及时雨”,当前公司在建及拟建的工程项目数量多、时间紧、节奏快、要求高,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会遇到各类风险与合规问题,各级业务人员在项目推进中要依法合规,降低风险和差错的发生。法律法规常学常新,希望大家保持“空杯心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过培训提高能力。


培训最后,参与培训人员就培训内容踊跃提问,王浚哲律师对问题进行了答复。


问答精选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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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详情

问:根据合同约定向合同相对方开具的罚单,合同相对方不认可,此类问题如何解决?

答:如公司向对方开具罚单有明确的事实及合同依据,在对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公司可协调监理单位对罚款事项进行书面确认并向对方送达,或由监理单位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单据,同时注意保留相关单据有效送达对方及对方存在违约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后续在工程结算时将相关罚款予以扣除。如对方不认可最终结算结果,双方可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将争议诉至法院或提交仲裁,届时公司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由法院或仲裁委对罚单进行认定。

另外需注意,因公司与对方在法律意义上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建议公司后续签订合同时注意避免使用“罚款、处罚”等表述,将其替换为“违约金、违约赔偿”等表述。


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了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对于设计合同晚于施工合同签订的行为应当怎么界定?

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据此,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亦成立,因此,设计合同签订时间晚于施工合同签订时间的,并不必然导致违反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施工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审查批准之后施工的,即符合先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问:如果整个项目不是必须招投标的项目,项目里面还会存在“必须招投标的事项”吗?

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这些单项工程,仅在同时满足:“1、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项下的单项工程;2、单项合同估算价格达到前述规定的金额”的条件下才必须进行招标。因此,整个项目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情况下,已不满足前述第1项条件,其项目中不会存在其他必须招标的事项。


问:如合同中约定发包方支付工程款80%,剩余款项竣工后支付完毕,那么承包方就竣工前的垫资是否有权主张垫资利息?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若合同中对于垫资利息作出明确约定的,承担方有权主张垫资利息,但垫资利息的标准不得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若合同中未针对垫资利息作出约定,则承包方无权主张垫资利息。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转履约保证金时,是否还受该限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第六十六条规定:“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投标保证金转成履约保证金时,不受前述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的限制,但应当注意的是,履约保证金依法受到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的限制。






素材:董秘室
编辑:陆路
宝武碳业新媒体团队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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