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扩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政策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扩大加速折旧适用范围,助力制造业技术升级
为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财政部与税务总局于2019年4月23日联合发布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将原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根据公告内容:
- 自2019年1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所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行业范围,现已扩展至所有制造业。
- 制造业行业的分类依据为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未来如国家更新相关标准,将以最新标准为准。
- 在本公告发布前尚未享受该政策的制造业企业,可于公告发布后在月度或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者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办理。
此前,2014年发布的财税〔2014〕75号文对六大行业企业新购进固定资产实施加速折旧政策,并对小微企业特定仪器设备给予一次性扣除优惠。六大行业包括: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以及信息传输和软件服务业。
而2015年发布的财税〔2015〕106号文件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将加速折旧适用范围延伸至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重点行业。上述行业内企业新购固定资产可通过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进行处理,且小微企业用于研发和生产的仪器设备在限额内可直接税前扣除。
两项政策均强调,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执行加速折旧方案,具体执行办法遵循《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