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报关单生产销售单位填报指南
准确填报“生产销售单位”对出口退税至关重要
企业在自营出口货物时,若发现报关单上的境内发货人与生产销售单位不一致(俗称“双抬头”报关单),往往是因为在报关过程中错误地将“生产销售单位”填为供货商或实际生产企业。这可能带来退税申报和税务沟通方面的困扰。

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规定,“生产销售单位”应根据不同出口模式进行准确填报。
1、自营出口货物:无论是自产还是外购的货物,生产销售单位应填写出口企业名称。
示例:A外贸企业外购货物出口,“生产销售单位”填写A;境内发货人同样填写A。
B生产企业出口其自产或从C企业外购的货物,“生产销售单位”填写B;境内发货人也填写B。
2、委托出口货物:对于由其他代理公司负责出口的委托业务,“生产销售单位”填写委托方。
示例:A企业委托B企业出口货物,“生产销售单位”应填写A;境内发货人则填写B。
3、加工贸易委托加工: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业务中,若经营企业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加工,在报关时,“生产销售单位”按照手册显示的“加工企业”进行填写。
示例:A外贸企业做进料加工并委托B企业进行加工,账册上注明“A为企业”及“B为加工企业”,此时报关时“生产销售单位”填写B。
4、“买单”出口(非法操作):尽管此类操作违法,但实务中仍有人使用。在此情况下,货主应提醒货代或报关行,不能将“生产销售单位”误填为买方或实际发货方,而应使用卖方企业的信息,以避免被税局误判为正常出口交易。
需注意的是,仅有下列三种情况才会产生“双抬头”报关单:代理出口、加工贸易中的委托加工,以及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商品。


错误填报的两大影响
- 退税资格问题:若在自营出口时错误地将“生产销售单位”填为工厂,则可能导致税局认为该交易实为工厂代理出口,进而拒绝给予退税机会。
- 电子口岸信息混淆:根据自2017年起的相关规定,电子口岸会同时向报关单的“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传输相关信息。如果两者不同且对方也为出口型企业,那么对方可能会在其自身的电子口岸中查询到不属于他们的出口记录,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