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的暂估成本,今年的汇算清缴没有调增,应该怎么处理,现在再开进来发票冲去年的暂估可以吗?
解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或费用,在没有实际收到发票时,也应遵照“权责发生制”计入发生的当期。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只要在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依然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否则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整。
同时,如果企业忘记进行纳税调整的话,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没有取得税前扣除而已经做了纳税调整的,在五年内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后,可以按规定进行追补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