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O.1 |初创
公司的初创期,股权结构为张氏夫妻直接持股,注册资本100万元,全部实缴。
张三持股70%,张三之妻持股30%。
NO.2 |引入合伙人
NO.3 |合伙人退出
1.操作
(1)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
该持股平台由张三作为普通合伙人(GP),持有合伙企业份额为1%;
公司的某经理作为有限合伙人(LP),持有合伙企业份额为99%,某经理为代持合伙企业份额(其认缴合伙企业份额的资金来源于张三赠与),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将其代持份额过户给激励对象。
(2)王五将其股权转让给有限合伙企业。
王五与有限合伙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王五将X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有限合伙甲,每注册资本价格为3元。X公司至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2.注意事项
(1)股权转让税收。
1)个人所得税。
王五以30万元价格转让X公司10%的股权,其受让股权的成本为10万元,取得股权转让收益20万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即20×20%=4(万元)。
2)印花税。
根据税法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需要按协议所载股权转让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转让方王五和受让方合伙企业均需缴纳印花税。
(2)股权代持行为。
对于代持行为,我国现有法律认可股权代持合同的合法性。
但是,如果公司拟在境内上市,则必须在向证监会申报资料前解除代持关系。
NO.4|调整为混合架构
1.操作
第一步:张三家族(指张三和张三之子)设立控股公司B。
第二步:李四和控股公司B共同设立控股公司A。
第三步:张三和李四将持有X公司股权注入控股公司A。
2.注意要点
张三和李四将持有的部分X公司股权转让给控股公司A。
1)如果X公司估值不高,采用股权转让,较为合适
2)如果X公司估值较高,采用股权投资,较为合适
所以,在做架构调整时,一定要提前、提前、提前。(时机,决定税务成本和操作方式。)
自然人平价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张三和李四将持有的部分X公司股权以成本价(1元/注册资本)转让 给控股公司A,并未获得股权转让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答案为不一定。从2009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开始重视资本交易中的个人所得税避税问题,几年内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这些文件的思路一脉相 承,对自然人平价或低价的股权转让行为给予严格监管。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更是增加了“先税务再工商”的反避税措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的规定,如果在本次股 权转让过程中,张三和李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 由”,税务局有权核定二人的股权转让收入。如果税务局启动核定征收模式, 二人可能在没有股权转让收益的情况下被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何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呢?67号文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但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并非一定被核定收入,尚需满足第二个条 件“无正当理由”,那么何为“正当理由”呢?67号文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在本案例中,X公司已经开始盈利,并有数百万元的未分配利润,此时公 司每注册资本对应的净资产已为6元。张三和李四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股权对 应的净资产份额,将被认定为“明显偏低”。而且二人将股权转让给控股公司 A,也不属于67号文中的“合理理由”,所以,二人即使是平价转让也有可能 会被税务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将直接架构调整为间接架构的路径第三和李四将原个人持有的X公司 股权调整为控股公司A间接持股,除了股权转让,是否还有其他方案呢?答案 是有的。
自然人直接架构变持股公司间接架构有3种路径:股权转让、无偿赠送、 股权投资。表1为3种路径的比较。
NO.5|股权激励
NO.6|上下游持股
注意要点
1、上下游股东的持股比尽量控制在5%以内
虽然至今为止没有IPO法规规定,持有拟上市公司多大比例的股东会被界定为关联方,但在实践中一般都会参考上市公司的规定,将持股比例限制为5%。我们建议,上下游股东的持股比尽量控制在5%以内,比例越低越好。在 本案例中,X公司引入渠道商入股,由于不了解上市规则,导致渠道商的持股 比例达到了10%,即使后续经过几轮股权稀释,依然远超5%,不得不在上市前 采取股权回购的方式,高价回购渠道商的股权。
2、上下游与主体公司的关联交易要规范
如果上下游股东被认定为关联方,则应注意如下事项:
(1)关联交易符合内部审议程序,包括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
(2)避免不恰当的利益输送,重点关注关联交易金额、占比、定价等。
(3)避免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重点关注商业模式依存程度、可替代性等。
(4)规范未来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
NO.7|第一轮PE
注意要点:
1.对赌条款
2.回购条款
3.其他条款:董事委任权、优先认购权等
NO.8|设立复制型控股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