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的投资者
是属于参与人还是被害人

观点二:非法集资案的投资者属于被害人
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施行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7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第22条也规定,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相关的追诉也会以投资人的实际损失数额作为立案的标准。因此,投资者属于被害人。
· 律师观点 ·

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集资参与人指:向非法集资活动投入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并获利的单位或个人除外)。所以,非法集资的投资者并不具有被害人的法律地位。

非法集资案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通常在诉讼结束后,退还集资参与人。若财物不够足额返还,则将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进行返还。其中退赔集资参与人的财物,通常优先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