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八一余温,公司纪委祝系统内的所有老兵节日快乐!感谢你们曾经守护我们的梦想和家园,也感谢你们如今兢兢业业,坚守岗位,为公司的发展付出辛勤劳动。
书归正传,本期《爱莲说》将以案说法,解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关于“违规公款吃喝”的部分。

一、公款聚餐,大吃大喝
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黄京坑村党支部书记张某、支部委员张某某、陈某等3人在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先后邀请有关部门和企业人员共计20批、约950人次吃年饭,花费21.38万元公款。东莞市纪委给予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张某某、陈某党内警告处分,并责成其退赔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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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公务接待标准,搞超标准、超规模接待,抽名牌烟,喝高档酒,山珍海味一应俱全。
2011年6月至2013年8月,海南省临高县美良中学经时任校长陈某某批准,在7家酒家安排公务接待和工作误餐,赊账金额达215643元。此外,2013年1月至8月,该校在6家经营性饭店安排公务接待和工作误餐时,共有53次消费香烟、白酒、高档菜肴及野味,金额共计26392元。2013年12月,临高县纪委、监察局给予陈某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责令有关人员承担全部超标准接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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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用召开各类会议之机,组织群体性聚餐,甚至发放土特产、纪念品,搞公款旅游。
2013年1月25日,澄江县农业局利用召开全局干部职工会之机,安排下属站所提供自产大米、畜禽、蔬菜等,邀请职工家属和涉农相关单位等400余人就餐,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澄江县纪委对澄江县农业局局长王某某和党总支书记张某某进行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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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原则:
一、公款只能用于公务接待,私人聚餐不能用公款买单;
二、不能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三、不能以聚餐名义搞联谊会、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小圈子”
四、不能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
三个问题:
1.在哪吃?
2.和谁吃?
3.谁买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