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信托是资产保护而不是非法避债的工具

信托是资产保护而不是非法避债的工具 安智环球
2022-12-13
1
导读:信托作为财富规划、资产保护、家族传承的重要工具,是高净值人士可以且应该利用的法律制度工具。然而,中国很多信托从业者往往机械化地宣传“信托避债”。其实信托应被视为资产保护工具,设立时应合法合规,若带有欺



信托制度历史悠久,英国伦敦大学博物馆收藏了一份公元前2548年的古埃及“托孤遗嘱”。这份遗嘱颇有些戏剧色彩:居住在尼罗河畔的乌阿哈立下遗嘱,要将兄长留给他的财产交由妻子继承,并授权妻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能够自主分配遗产给孩子,这份“托孤遗嘱”是迄今为止人类发现的最早的“信托契约”。

在古罗马时期,则出现了“信托遗赠”制度。当时《十二铜表法》等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人必须具有罗马市民资格,非罗马市民不得享有法律权利。于是有人想出将财产名义上转让给有资格的人,通过有资格的中间人让没有资格的人管理和处置财产,实质享有继承权。到了奥古斯都时代,这种行为被合法化:罗马法规定,依照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财产直接授予继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接受时,可以按信托遗赠制度,把财产委托或转让给第三者处理,实现遗产的有效继承。


1

于英国起源,在美国蓬勃发展

真正意义上的信托制度起源于13世纪的英国,当时的人们大多都信教,纷纷在死后将土地捐赠给教会,因教会的土地是免征赋税,故引起了国王的不满,颁布了“没收条例“,规定信徒向教会捐赠土地必须征得世俗统治阶级同意,否则土地将会被没收。为了应对这种制度,当时的法官创立了用益制,即教徒不在遗嘱中直接把土地捐赠给教会,而是将土地赠与给第三者,并约定收益属于教会。随着社会的发展,用益法逐渐从宗教领域应用到公益事业、个人理财。后来在1886年,第一家专业信托机构成立;1925年,英国颁布财产法,废除了用益法。

美国于18世纪从英国引入信托制度,1822年,世界上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美国的信托制度促进了现代意义上信托发展。

信托是财富传承与财富规划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但资产保护并不等于非法避债,以下解说怎样的信托不会被定义为存有欺诈意图,才能有效进行风险隔离。


2

信托的资产保护功能

虽然两大法系(普通法系、大陆法律)对于信托具体法律细节有不同认识,但对于信托的基本概念都有共同的认识。信托具有下列特点:

  1. 信托财产是独立的,不属于受托人财产的一部分;

  2. 信托财产以受托人名义持有;

3. 受托人按照信托协议的约定,有义务及权利管理、处置信托财产。



高净值人士一般有“四大需求”,即资产保护、传承规划、税务规划及投资规划。几个世纪以来,信托一直被用于资产保护,特别是近几十年来,人们对于资产保护信托的兴趣,伴随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及社会的好诉之风与日俱增,那些在商海中披荆斩棘几十年建立商业版图的成功商人,都想确保至少有一部分资产能够得到保护,以应对那些超出自身控制的外部风险带来的商业衰败。


假设小王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协议,信托就成立了。小王将信托财产权益合法转移给信托公司(受托人),由其按信托协议持有、管理、处置信托财产。信托资产被转移给信托公司后,就不再是小王的财产,而是独立的信托资产,这就是信托具有资产保护功能的主要理论依据。

又假设老陈设立了一个家族信托,将资产转入。一段时间以后,小李因债务问题起诉老陈,法院判决老陈偿还小李 1,000万元,小李无权要求老陈以家族信托资产来偿还债务,因为此时家族信托资产已经不再是老陈所有的资产,不得用以偿付老陈的个人债务。同样,若随后老陈被宣告个人破产,家族信托资产仍归属于信托公司,不是老陈的破产财产,破产管理人也不得要求将信托资产纳入破产财产进行管理。

但是,当设立人没有其他财产用于偿还债务时,这种隔离不就会建立在债权人的痛苦之上?

3

英国《伊丽莎白法案》的制订


在任何的债务隔离/债务规划中都能看到两种对立的利益:债务人自由合理处置的权利与债权人被按时、足额清偿的权利。信托制度为债务人的资产保护提供了制度工具,也会因债务人的滥用损害债权人的正当利益。1571年英国颁布的伊丽莎白法案(即《欺诈转让法》)是平衡两者利益的努力,其宗旨是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债务人利用包括信托在内的各种不诚信方法来阻挠债权人实现其合法债权。

伊丽莎白法案规定,债务人以欺诈债权人意图所做的、涉及任何财产的转让都是可撤销的。从产生的时间看,债权人可以分为已有债权人及未来债权人,前者是指在财产转入信托前已经存在的债权人,后者是在转入信托财产前不存在,但有可能在以后产生的债权人。


小林是位高净值人士,现时无债务,但是小林对未来的商业期望有很深的不安全感,决定设立一个信托并转入部分财产。在伊丽莎白法案下,已有债权人及未来债权人都有理由申请法院撤销设立人把财产置入信托的行为。生活中有很多小林这样的人士,他们有可能是在一个新行业创业,或者马上要进行一个风险度很高的交易,便打算设立一个信托来隔离风险,就像Re Butterworth案法官所说的那样︰要是我生意成功,就能挣大钱;要是生意失败,我的债权人就要承担损失——这是伊丽莎白法案所要预防的。

在Re Butterworth案中,Butterworth是位成功商人,打算分散投资进入别的行业。在此之前,他将大部分财产装入信托,受益人是他的妻子和孩子。接着,他开始了新的商业冒险,不幸的是他失败了。由于设立人明显在设立信托时就想到未来可能有其他债权人,并有意将信托财产与其新的、分散的商业风险相隔离,因此法院撤销了Butterworth的信托。

在伊丽莎白法案下产生了很多类似于Re Butterworth案的判决,这些案例表明,只要债权人可以证明设立人在设立信托时有欺诈债权人的意图,都可以要求法院撤销信托或是撤销信托财产的转入。

4

限制对信托财产提诉时限成离岸信托优势

伊丽莎白法案是资产隔离规划的大“障碍”,因为转入资产保护信托财产的行为可能被撤销,并且,无论是已有债权人还是未来债权人都可以在信托设立后的5年、10年、20年内,在设立人经济状况恶化而未能清偿债务时,要求撤销。

近几十年来,一些以提供资产保护信托为业务的离岸地为了争夺高净值客户资源调整了法律规定。离岸地纷纷放弃了伊丽莎白法案,颁布了新的法律,以期平衡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其中一点是限制债权人对受托人采取行动的年期,例如库克群岛的法例规定,债权人必须在信托财产转入后2年内提起诉讼,才能要求撤销信托财产转移,让财产将全部自然归复于委托人,债权人可追索这些财产。很明显,诉讼时效越短越有利于债务人(信托设立人),越不利于债权人。


5

信托设立须合法合规



信托作为财富规划、资产保护、家族传承的重要工具,是高净值人士可以且应该利用的法律制度工具。从其他发达国家看,信托发展时间长,富裕阶层普遍较为接受信托的概念,且已经较为广泛地利用信托实现保护、传承、慈善等目的。


然而,中国的家族信托市场刚刚起步,很多信托从业者在介绍信托的功能时往往机械化地宣传“信托避债”。其实信托应被视为资产保护工具,设立时应合法合规,若带有欺诈意图,则可能会变成无效且违法,专业的信托公司也会对客人的状况进行详细调查,所以成立信托往往非短短几天可成的事,故进行相关的财务规划,也要预留一定时间。

资料来源新浪财经

相 关 阅 读

1

中国顶级富豪5,000亿资产的转移,为什么选择离岸信托?

2

财富传承︰认识遗嘱、保险、生前信托和遗嘱信托

3

亲友代持资产隐患重重 非长久之计


点击【阅读原文】,分享文章,获取积分

积分小帮手:透过推送文章上的【阅读原文】或菜单上的【热门焦点】查看文章并分享给他人,才有机会获取积分。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安智环球
安智环球是一家以信托为主要业务的金融理财公司,成立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安智环球希望以自身的实力,成为委托人最安心的依靠及最智慧的选择
内容 711
粉丝 0
安智环球 安智环球是一家以信托为主要业务的金融理财公司,成立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安智环球希望以自身的实力,成为委托人最安心的依靠及最智慧的选择
总阅读531
粉丝0
内容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