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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实务之特别表决权

IPO实务之特别表决权 证投并购上市咨询海南有限公司
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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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IPO实务之特别表决权
IPO实务之特别表决权
(一)概况
1.特别表决权概念
特别表决权又称“表决权差异安排”、“同股不同权”或“双层股权结构”,是指发行人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在特定的表决事项上,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的一种表决权安排。主要表现形式为在股份中包含两类或多类不同投票权的股票,通过授予特定股东对特殊事项的表决权等安排,使得拥有相应表决权的人员持续稳定地控制公司主要经营决策权。
2.境外表决权情况
境内资本市场最早由科创板开始同意设置特别表决权,在此之前,特殊类型公司可能因为不符合境内《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架构或者境内资本市场无法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所以有相应需求的科技型公司可能会选择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
根据香港联交所于2018年6月公告的小米集团上市文件,小米集团向雷某及林某发行A类股份(特别表决权股份),公司A类股份为66.95亿股(表决权为66.95亿票×10倍=669.5亿票),B类股份为156.81亿股(表决权为156.81亿票),股份总数为223.76亿股(表决权总数为826.31亿票),因此,基于小米集团的A类股份(特别表决权股份)安排,雷某及林某获得的表决权比例约为81.02%(如未设置特别表决权安排,则约为29.92%)。
另外,根据香港联交所于2018年7月公告的美团点评上市文件,美团点评向王某、穆某均及王某文发行A类股份(特别表决权股份),公司A类股份为7.36亿股(表决权为7.36亿票×10倍=73.6亿票),B类股份为47.56亿股(表决权为47.56亿票),股份总数为54.92亿股(表决权总数为121.16亿票),因此,基于美团点评的A类股份(特别表决权股份)安排,王某、穆某均及王某文获得的表决权比例约为60.75%(如未设置特别表决权安排,则约为13.40%)。
3.境内资本市场特别表决权的设立情况
2018年9月,《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发布,指出“推动完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资本市场相关规则,允许科技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治理结构”。
《公司法》(2018修正)第131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号)规定,允许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上市,依据《公司法》第131条规定,允许科技创新企业发行具有特别表决权的类别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了关于科创板的特别表决权事项。
至此,随着科创板的设立,境内资本市场开创了可以设置特别表决权的股票。科创板设立后,允许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同股不同权的股票,这属于重大创新。科创板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公司已有多个,如优刻得(688158)、经纬恒润(688326)、精进电动(688280)、云从科技(688327)、思特威(688213)、奥比中光(688322)、九号公司(689009)。
后来,随着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以及北交所的设立,允许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的发行人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发行具有特别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股票。
(二)设置特别表决权的要求
1.设置特别表决权的企业性质
目前相关规则要求必须是科技创新企业方可设置特别表决权。
另外,北交所公司都是从新三板创新层公司筛选而来,同时北交所上市公司的表决权差异安排只能是在上市前设置,不可上市后设置,所以上市前一般需要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3号——表决权差异安排》第5条的规定,即“科技创新公司可以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股份。主办券商应当对挂牌公司是否属于科技创新公司发表专项意见”。
  
2.表决权享有主体要求
(1)创业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4.4.3条规定:“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上市公司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10%以上。”
(2)科创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4.5.3条规定:“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上市公司发展或者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
(3)北交所
申请北交所上市的公司必须是新三板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3号——表决权差异安排》第7条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东应当为挂牌公司董事,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0%以上,并对挂牌公司发展具有重大贡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特别表决权股东:(一)最近36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场所的纪律处分;(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四)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3.设置特别表决权企业的市值要求
(1)创业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2.1.4条第1款规定:“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一)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2)科创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0年修订)第24条规定:“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股票或者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其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3)北交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3号——表决权差异安排》第6条规定:“挂牌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还应当符合下列财务条件之一:(一)市值不低于6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最近1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二)市值不低于6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1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三)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合计研发投入占合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8%。(四)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累计不低于5000万元。
“挂牌公司市值应当以下列方式确定(以孰低为准):(一)按照最近12个月内有机构投资者参与的发行价格计算的公司市值。(二)12个月内有成交的最近2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值。”
4.特别表决权表决事项
(1)创业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4.4.2条规定:“除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差异外,普通股份与特别表决权股份具有的其他股东权利应当完全相同。”
第4.4.9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对下列事项行使表决权时,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一)修改公司章程;(二)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三)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四)聘请或者解聘监事;(五)聘请或者解聘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大会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科创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4.5.10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对下列事项行使表决权时,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
(一)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
(二)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
(四)聘请或者解聘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大会对前款第二项作出决议,应当经过不低于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根据第4.5.6条、第4.5.9条的规定,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的除外。”
(3)北交所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4.4.2条规定:“特别表决权仅适用于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大会特定决议事项。除约定事项外,特别表决权股东与持有普通股份的股东享有的权利完全相同。涉及权益变动等事项的,特别表决权股东持股比例以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数(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计算。”
第4.4.5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决议时,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表决权差异安排相关的内容;
(二)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四)决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选举或罢免独立董事;
(六)聘请或解聘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股票从本所退市;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5.特别表决权倍数上限
(1)创业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4.4.4条规定:“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
(2)科创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4.5.4条规定:“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
(3)北交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3号——表决权差异安排》第8条规定:“挂牌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二)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10倍;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量相同……”
6.特别表决权设置时间
各交易所均要求,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不得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以任何方式设置此类安排。
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但可以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更多内容详见《全面注册制时代上市板块选择及IPO全流程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该篇文章版权为北京证投律师事务所律师即该书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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