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当“抵押权”碰上“居住权”,又会擦出怎样的火花呢?
居住权与抵押权的比较
01 居住权是为保障居住权人设定的
02 抵押权是抵押权人为担保将来债权,预先与第三方债务人设置得到担保物权的范畴
设立抵押权要签订抵押合同,该权力的实现,需要通过法定的方式。抵押权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保障抵押权人对拍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居住权与抵押权设立时的冲突

01 存在抵押权,再行设立居住权
02 存在居住权,再行设立抵押权
《民法典》第399条中,列举的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并不包含存在居住权的房产。存在居住权的房产可以设立抵押权。不过该房产设立的居住权的剩余期限会对抵押权人抵押的实现产生影响。
从房屋所有人的角度来看,如果抵押房屋存在居住权时会受到诸多方面的限制,所以房屋所有人应当在居住权设立期限上进行合理的安排,为之后办理抵押预留空间。
对抵押权实现的影响
若办理抵押时未对房产的居住权进行限制或禁止,抵押人也有义务告知抵押房屋拟设立的居住权期限。告知的信息包含:居住权人信息、居住权设立的期限等。若抵押权人认为设立的居住权有可能损害自身权益的时候,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前偿还债务或提供其它抵押担保措施。
居住权和抵押权与买卖不破租、抵押不破租的原则相似,在抵押前设立的居住权,不应当受到设立在后的抵押权的影响。
由于居住权必须登记备案,而在后设立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是否存在设立居住权的情况有了解,因此,居住权先于抵押权设立的,应在抵押时附带居住权一并转让,居住权不受抵押物转让本身带来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