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是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原规范2001版修订而成,将于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修订的主要内容:
⑴增加符合条件时,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⑵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
⑶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⑷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等子分部工程。
⑸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⑹增加计数抽样方案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⑺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⑻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
⑼增加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具体涉及条款如下:
3 基本规定
3.0.2 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标准涉及的监理职责。
3.0.3 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进场材料质量控制)
3.0.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减少检验数量的新增条款)
1 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2 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3 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3.0.5 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这是有利于“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的新增条款)
3.0.9 检验批抽样数量的规则:随机抽取,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抽样数量不低于有关专业验收规范及表3.0.9的规定。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必须进行处理,使其满足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对处理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
表3.0.9 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
检验批容量小时,抽样数量大于5%;检验批容量超过700时,抽样数量小于5%。体现按统计学原理抽样的特点。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4.0.7 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特定情况: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新增条款更符合实际情况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
4.0.8 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划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从原4.0.6中分离出来的条款,室外工程的条款)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5.0.1 检验批的合格判定规则新增条款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可按本标准附录D判定。
5.0.7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6.0.5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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