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在很多家庭通常会选择银行“按揭”贷款购房。那如果支付首付后,银行拒绝贷款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开发商是否要退还首付款呢?

2021年,王先生购置新房,足额缴纳了购房首付款,并签署了购房合同。但是银行以王先生小贷多、收入证明不符、征信查询频繁等原因拒绝为其贷款。王先生无法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所以和开发商就首付款退还等问题产生了争议。
王先生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

导致王先生遭遇这样境遇的原因:是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没有清楚的了解需要承担的相关责任,认为按照开发商销售人员的提示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就可以顺利拿到贷款。而开发商作为出卖人,没有义务和能力保证买受人能够顺利拿到银行贷款,王先生作为贷款主体,也未曾到银行就贷款申请事宜进行详细咨询,所以该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王先生未曾拖延过信用卡还款,也未曾拖延过贷款,为何会出现征信不良,房贷不能批复的问题呢?

在我们去申请贷款前,我们也要弄清自身是否有征信不良的情况

因王先生逾期未支付购房款,已构成违约,出卖人有权在扣除违约金后将剩余放款退还给王先生,若违约金金额过高,双方可协商降低违约金数额。

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