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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上市公司监管通讯2024年第4期(总第10期)

河北上市公司监管通讯2024年第4期(总第10期) 河北省上市公司协会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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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河北证监局指导河北省上市公司协会组织召开第一届河北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专业委员会暨并购重组专题活动7月26日,河北省上市公司协会在石家庄举办第一届董秘专业委员会,河北证监局分管负责同志到会指导,15家上市公司董秘出席会议。会议邀请到了中信证券等公司的专家,就三中全会政策解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务要点解析。活动互动交流环节,与会上市公司董秘围绕“如何借力并购重组提升公司质量”进行探讨,并总结形成以下观点和建议:一是省内“产业链链主”公司希望通过并购重组实现产业链的强链延链补链,实现高质量发展;二是省内上市公司之间业务协同结合点多,可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三是并购重组可以有效规避贸易壁垒、规避专利纠纷、带动产业出海,希望在政策指引、政策支持、促进协作方面得到更多指导和支持;四是要坚持合规经营、合规运作。

♦河北证监局指导河北省上市公司协会组织召开第一届河北上市公司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暨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专题活动。8月23日,河北省上市公司协会在石家庄举办第一届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河北证监局分管负责同志到会指导,22家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出席会议。河北证监局公司监管一处负责人就二十届三中全会政策进行解读,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实务要点进行解析。在活动互动交流环节,与会上市公司财务总结畅谈学习体会,形成如下观点和建议:一是全面贯彻落实《意见》有关要求,坚守主业,合规经营;二是强化内控建设及公司治理,提高财务人员的风险合规意识;三是加强财务人员培训,加强与业务部门沟通交流,增强防假打假的内生动力。

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应确保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安全。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应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证监发〔2022〕48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严禁超限额存放资金。近期,部分企业集团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链导致财务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提取受限,企业集团实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我省有部分上市公司有息债务规模大、在财务公司的存款金额大、比例高,风险不容忽视。上市公司要及时了解财务公司风险状况,完善风险处置预案,保障资金安全。监管部门近期将约谈部分与财务公司发生大额业务往来的上市公司,进一步加强关联业务监管,确保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安全性。

监管动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加强综合惩防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国证监会联合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国务院同意,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转发《意见》全文。

《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大力提升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打击和防范力度,强化惩防并举、标本兼治。《意见》从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造假等5个方面提出17项具体举措。《意见》的出台,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指明了方向,将有力推动各方进一步严惩财务造假,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面构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新的工作格局,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中国证监会将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扎实推进《意见》落地实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严把资本市场入口关,严防存在财务造假的主体“带病闯关”,从源头提升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透明度。二是强化穿透式监管,发挥“吹哨人”作用,多渠道识别并循环筛查有效线索。提升案件调查质效,大力提高行政处罚力度,优化与公安司法机关的衔接机制,从严惩处造假“首恶”,完善行政、刑事、民事立体化追责体系。三是加大基础制度供给,推动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对财务造假和第三方配合造假一体打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四是深化部际和央地协作,加强与国资、金融等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在线索发现、信息通报、调查取证、联合惩戒等方面的协作,强化监督管理和追责问责。五是加强综合防范机制。强化公司防范财务造假、防范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内部防线建设,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持续加大宣传警示力度。

♦最高检印发《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助推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依法从严惩治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财务造假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于近日印发《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明确财务造假犯罪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重点问题。

《解答》共4部分15条,就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总体要求,欺诈发行证券罪构成要件的把握及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构成要件的把握及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犯罪认定等问题提出明确意见。

《解答》坚持零容忍要求,坚持“严”的主基调,强调全链条追诉实施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为财务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中介组织,以及其他配合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犯罪的单位和个人。明确“情节特别严重”升档情节的把握标准,充分发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升档法定刑的震慑作用。明确对于欺诈发行证券后,在持续经营阶段又实施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以及为欺诈发行证券向金融监管单位或人员行贿,又构成行贿犯罪的,均数罪并罚。

《解答》要求,对立案追诉标准要准确理解适用。两罪多项标准没有先后适用顺序,符合多项标准的必须全部查明;“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可以参照民事判决或者依法委托专门机构出具测算报告;详细规定了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营业收入、利润以及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涉及数额占比的计算标准和方法。

《解答》明确,对公司、企业违反规定在账目上作跨期确认的,伪造财务数据后又实施虚假平账行为的,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层级多、链条长,涉及的公司、企业人员较多的,坚持分层分类处理;对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财务造假典型案例。财务造假行为破坏了整个市场规则和诚信体系建设,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财务造假案件的妥善审理,关系到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维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职能作用及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价值,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了五个财务造假典型案例。这批案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全方位各环节打击财务造假行为,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二是惩首恶、打帮凶,坚持“过责相当”原则。三是民事行政刑事手段并重,形成立体追责体系。四是积极推进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落实“抓前端、治未病”。

案例通报

♦河北证监局对福成股份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福成股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公司聘请具有司法认定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养牛场建设项目进行复审,公司拒不配合独立董事工作,阻碍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河北证监局决定对福成股份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河北证监局对河钢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河钢集团作为河钢资源控股股东,在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方面的承诺履行不到位,河北证监局对河钢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河北证监局对科林电气董事张成锁、监事邱士勇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张成锁在担任科林电气董事期间,与其子一同短线交易科林电气股份。邱士勇在担任科林电气监事期间,与配偶一同短线交易科林电气股份。河北证监局分别对张成锁、邱士勇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河北证监局对青岛海信网能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青岛海信网能收购科林电气期间,披露的收购资金来源不准确,河北证监局对青岛海信网能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河北证监局对东旭光电、东旭集团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东旭光电2023年年报显示,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东旭光电资金余额95.9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64%。河北证监局对东旭光电、东旭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监会发布2024年上半年行政执法情况综述。上半年,证监会突出强本强基、严监严管,以高质量执法护航资本市场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各项工作。共查办证券期货违法案件489件,作出处罚决定230余件、同比增长约22%,惩处责任主体509人(家)次、同比增长约40%,市场禁入46人、同比增长约12%,合计罚没款金额85亿余元、超过去年全年总和。

(一)突出“严”,一以贯之从严打击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助力构建打假防假综合惩防体系。投资者买股票买的就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产、经营、财务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上半年,证监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将从严打击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列为执法重点,共查办相关案件192件、同比增长25%,共处罚责任主体283人(家)次、同比增长约33%,罚没金额47亿余元、同比增长约6倍,刑事移送230人(家)次、同比增长238%。坚持“申报即担责”,严惩欺诈发行,坚决阻断发行上市“带病闯关”。对于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发行人,即使撤回发行上市申请,坚持一查到底。聚焦执法重点,从严查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助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从案件查办情况看,欺诈造假的上市公司只是少数,但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上市公司群体形象、动摇投资者信心。证券执法的目的,正是识别和有力打击违法少数,促进资源向守法合规、经营规范的上市公司流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压实“看门人”责任,严惩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违法行为。一方面,依法对机构和责任个人进行“双罚”。另一方面,对严重失职失责违法主体坚决给予“资格罚”。上半年,对履职不到位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6人次。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中风险评估及内控测试程序存在重大缺陷、未采取恰当审计措施应对舞弊风险、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等未勤勉尽责行为“没一罚五”,并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6个月,对3名责任人员分别处以罚款及相应年限市场禁入。

(二)立足“效”,一以贯之全面打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交易类违法,助力维护市场定价功能正常发挥。交易行为规范公平,市场才能内在稳定。上半年,证监会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类案件共作出处罚45件、同比增长约10%,处罚责任主体85人(家)次、同比增长约37%,罚没金额约23亿余元、同比增长约9%。一是严惩操纵市场,维护市场秩序。操纵市场行为通过扭曲交易价格“骗取”广大投资者“接盘”,实质是对不特定投资者的“欺诈”,必须严厉打击。二是严厉打击内幕交易,形成有力震慑。内幕交易行为通过提前获取消息窃取本属于广大投资者的盈利机会,证监会坚决“出重拳”惩戒。三是从严处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等违法行为,严肃市场纪律。

(三)着眼“准”,一以贯之持续打击实控人等“关键少数”违法,助力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打得“准”才能打得“疼”。上半年,证监会在执法中注重依法精准区分责任,着力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等“关键少数”违法予以严厉打击。上半年共处罚“关键少数”约100人次,同比增长约40%,罚没约3.5亿元,同比增长约38%,市场禁入约27人次。一是财产罚、资格罚叠加适用,全面追究“关键少数”的职务责任和身份责任。对于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坚决“双罚”。既追究前述“关键少数”因履行公司职务未勤勉尽责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也追究其作为实控人的组织、指使责任。比如,对中利集团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王某兴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存在组织、指使情形,分别予以处罚,合计罚款1,500万元,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二是严惩大股东等违法减持,让不负责任的“关键少数”付出沉重代价。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和公平,证监会持续强化对股东减持行为的监管,从严惩处违规减持行为。中核钛白实际控制人王某龙通过衍生品交易安排,实质参与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并以市价融券卖出,提前锁定与非公开发行股票折扣价之间的价差收益,变相规避限售期规定,证监会对其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合计罚没1.33亿元。三是严厉惩治“关键少数”利用身份优势操纵股价、内幕交易。部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违背忠实义务,利用其身份职位优势,偷看“底牌”,控制信息披露、炒作热点、安排股评、囤积股票、对倒拉抬、抢先交易,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必须予以严惩。*ST金洲时任董事长朱某文勾结他人,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操纵自家公司股价,被罚没1.15亿元,并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数知科技时任董事长张某勇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内幕信息交易本公司股票,挑战法律底线,对其予以“没一罚六”,合计罚没3,500余万元,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四)聚力“合”,一以贯之强化行政、刑事、民事立体化追责,助力提高违法成本。行政处罚只是追责链条上的一个环节,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必须发挥自律管理、行政监管、行政处罚、刑事追责和民事索赔等“几家抬”合力。上半年,证监会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的同时,积极会同司法机关从刑事追责、民事纠纷化解等方面持续发力,着力提升违法成本,共谱执法司法高质量发展协奏曲。一是坚决做到刑事追责“应移尽移”。上半年,证监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86件。同时,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强化对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明确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加大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完善全链条打击、全方位追责体系,行刑衔接机制更为通畅。二是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在坚持“应移尽移”同时,对于公安和司法机关依法认定不构成刑事犯罪并回转证监会管辖的案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即使是经历了较长办案周期的刑事回转案件,监管机构也紧盯不放、态度坚决。三是积极推动完善民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上半年,证监会在持续做好集体诉讼、先行赔付等各项工作的同时,发布《关于完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深入推进诉源治理的工作方案》,推动源头预防、就地实质化解纠纷,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和法治化水平,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的同时,证监会持续完善认定量罚制度规则,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量罚中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做到过罚相当、不枉不纵。比如,在对财务造假相关案件量罚时,除涉案金额外,还要综合考虑造假的手段方式、主观恶性、对投资者和市场的影响、危害后果等因素,确保量罚结果与违法性质相匹配。

数据统计

截至2024年8月31日,河北境内上市公司家数为80家,其中沪市26家(主板25家、科创板1家)、深市46家(主板25家,创业板21家)、北交所8家。上市公司总市值8,642.61亿元,较年初下降17.78%。截至2024年8月31日,河北辖区上市公司直接融资96.2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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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上市公司协会
河北省上市公司协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设立,在河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自律社团组织,截至2025年11月12日,会员单位共有96家,其中上市公司会员83家,非上市公司1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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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上市公司协会 河北省上市公司协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设立,在河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自律社团组织,截至2025年11月12日,会员单位共有96家,其中上市公司会员83家,非上市公司1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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