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不仅是向投资者展示公司价值的首要途径,也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起点。这一观点一经提出,还是引起了不少的争议,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是相对独立、泾渭分明的两种工作类型,况且信披工作往往是内勤,难以与投资者开展直接的交流对话,这两项工作怎么能混同呢?
那么我们就再代入一个经典投关工作场景——分析师交流沟通,看看这种典型投关工作场景中,信披工作的重要作用。
在与分析师交流时,我们期望他们能为公司撰写深度研报。然而,分析师在构建估值模型的过程中发现需要一些关键数据,这些数据通常不是我们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中所强制披露的公司整体收入、成本、净利润、毛利润等指标,更为关注围绕行业竞争力的一些个性化数据,如互联网行业的月活量、留存度、获客成本等指标,大型基建行业的Ebitda指标,针对多业务公司的分析中,不是需要公司整体的合并报表数据,而是每项业务条线的细化净利润、毛利率、成本、规模、产能稼动率等指标,往往这些指标不是强制要求我们披露的。
如果我们的投关同事为了让分析师做出更为有利公司的推演和判断,选择提供一些未公开的数据和分析,那这些内容能否直接被纳入分析师的报告中呢?答案是否定的。当前,对卖方分析师的合规要求极为严格,研报中所有的数据来源都要有信息披露或者是行业权威信息的来源,因此,如果缺乏适当的信息披露,分析师将无法完成报告。
不少同行会质疑分析师要么不给写报告或点评,要么介绍公司的亮点时体现不出来公司的价值?而我们的分析师也很委屈:“所需的数据公司都不跟我讲,我怎么写?”
此时,有同行可能会提出:不提供相关信息是出于信息披露公平性的责任!但这种思维方式可能会导致一种负向循环:信息披露维持着合规单一思维导向,导致我们能少说就少说,能少犯错就少犯错,没要求的我们就不写。最后导致我们再去跟投资者交流的时候,他们获取不了有价值的信息,分析师无法给我们出具体现公司价值的的研究报告。
这仿佛是一个无法破开的结,信息披露的公平性要求我们不能差异化对待投资人,无法将那些有价值的信息传递给分析师和机构投资人。其实,我认为这个结是我们自己陷入了一个逻辑陷阱——信息披露的格式指引中要求披露的内容是我们对外传递信息的基础要求还是高阶要求?这时候我们不妨回到规则当中找答案: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我们可以看到当前监管法规中对信息披露的要求除了强制披露外,也鼓励上市公司的提供有投资参考价值的信息,甚至在定期报告中要求“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这便要求我们有所为有所不为,不能差异化对待投资人,向分析师和机构投资人开小灶,讲未披露的信息,也不是选择最安全的最低限度的仅披露格式指引或模板中的强制信息,不顾投资者的诉求,而是通过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在强制披露的信息模板之外,结合投资者的需求,披露体现公司价值的信息,将公司的经营价值转化成投资价值向外传达。
通过信息披露传递公司的投资价值,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战略布局、经营情况、业务亮点,这远比一对一或一对多的路演交流让投资者认知和判断公司投资价值的成本低、效率高,也可以为投资者交流互动提供丰富的素材。因此我们推断信息披露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步。
同样,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也是信息披露工作内容的重要来源和价值导向。关于投资者关系与信息披露这两项董办的最常规工作该如何互补,我们下一篇文章继续讲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