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六十条: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1)对董事、高管2023年度薪酬进行确认

(2)审议2024年度薪酬方案

(3)确认上一年度薪酬以及确定本年度薪酬方案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六十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也有的将审议薪酬事项的议案根据董事人数分拆成多个子议案,董事只在审议自己的薪酬时进行回避,其他不回避。

另外,上市公司在审议董监高薪酬时,关联人未进行回避表决的处罚案例,现在可不局限于广东、深圳证监局会出具措施,其他证监局也有……
最后,从问题实质来看,采取回避表决方式,可以防止相关方利用薪酬审议程序谋取私利,确保审议的公正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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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担保对象的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进行分类披露。
需按照公告格式要求,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
2、担保额度预计有效期为12个月。
类似于“担保有效期为自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相应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的写法,时间间隔有可能超过12个月,明显不符合规则要求。
3、关于担保进展
当担保预计事项实际发生时,上市公司要及时进行进展披露。
沪市主板公告格式“第四号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进一步做出规定,若因担保发生频次较高,逐笔披露确有不便的,可以按月汇总实际发生的担保情况。

案例一:
案例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