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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办人,如何有效召开股东大会?需要注意这八大要点!

@董办人,如何有效召开股东大会?需要注意这八大要点! 河北省上市公司协会
2024-05-10
1
导读:随着2023年年报季的落幕,各家上市公司也在陆续开始准备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随着2023年年报季的落幕,各家上市公司也在陆续开始准备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三会一层”的重要环节,也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的重要窗口。

本期为大家整理了年度股东大会相关八大要点,一起来看看吧!








要点一:确定年度大会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



①【现场会议召开日】不得晚于当年6月30日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也即: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不应当晚于2024年6月30日。

②【股权登记日】至【现场会议召开日】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因故需要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要点二:按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确定股东大会时间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公告需要单独发布。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年度股东大会相关要点梳理

序号

任务名称

时间要求

1

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并提报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

2

监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并提报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

3

披露董事会相关决议公告

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4

披露监事会相关决议公告

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5

董事会披露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应当于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20日前发布通知

6

披露公开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如适用)

--

7

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

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

8

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东提报临时提案,董事会应发出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如适用)

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9

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应披露相关公告(如适用)

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的,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股东大会延期或提前,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的股权登记日不得变更;变更后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与原股权登记日之间间隔仍要求至少2个交易日、不多于7个交易日

10

变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召应人就相关事项形成决议并披露相关公告(如适用)

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2个交易日前公告股东大会的变更部分议案的通知

11

取消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就相关事项形成决议并披露相关公告(如适用)

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2个交易日前公告股东大会的取消通知

12

会议前期准备

--

13

申请股东名册

向中国结算申请全体股东名册

14

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

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

15

披露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如适用)

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个交易日内、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

16

网络投票相关事宜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17

会议准备

--

18

现场会议召开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19

统计表决结果(现场+网络)

--

20

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法律意见书

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向交易所申请办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相关事宜。





要点三:拟定股东大会例行提案与常见议案



例行提案:

年度股东大会作为上市公司总结回顾过去一年经营成果、展望未来发展规划的重要会议,提交年会的例行提案一般包括年度报告、财务决算、董监事会工作报告、利润分配议案等年报季的重大事项。
同时,为便于公司开展新的一年的日常经营活动,保障有效合规运行,也通常会将股东大会权限内的相关重大事项一并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执行并披露,例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外担保额度预计、委托理财、证券投资、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等。

常见议案:

序号

提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202X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202X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202X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关于《202X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202X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

关于《202X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7

关于确认202X年度董事、监事薪酬及制定202X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

关于续聘/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

关于202X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10

关于202X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11

关于202X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2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3

……

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

关于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3

关于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要点四:哪些人员需要出席?会议召开及议案表决?




①出席人员

董事

出席

监事

董事会秘书

经理

列席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②主持人

年度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③需有2名律师见证

根据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规定,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至少包括:见证该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2名律师姓名。

沪市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也是两个人员要求,律师见证细则也是两名的要求。



④参会形式:线上+线下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第二十条: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要点五: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特别决议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我们看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有哪些是需要特别决议的事项吧。

序号

规定

依据

1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2024年7月1日生效】

2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五条

2024年7月1日生效】

3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注释: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作出特别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中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引述《章程指引》法条举例,《股东大会》中仅含“注释”部分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第七十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4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5

【深主板、创业板】

以下事项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

【深主板】2.1.18

【创业板】2.1.18

6


上市公司股东对下列事项行使表决权时,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

...

(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事项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根据第4.6.5条、第4.6.8条的规定,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的除外。

仅引用深主板法条举例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深主板】4.6.9

【创业板】4.4.9

【沪主板】4.6.10

【科创板】4.5.10


7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第七条

8

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9

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

(一)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条

10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引入战略投资者议案作出决议,应当就每名战略投资者单独表决,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六章

11

【深主板、沪主板】

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改革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12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的30%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仅引用深主板法条举例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深主板】6.1.10

【创业板】7.1.14

【沪主板】6.1.10

【科创板】7.1.16

【北交所】7.1.11



13

上市公司发生本规则第6.1.1条规定的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事项以及符合本规则第6.1.6条要求的该交易标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仅引用深主板法条举例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深主板】6.1.8

【创业板】7.1.11

【沪主板】6.1.15

【科创板】7.1.19

【北交所】7.1.18

14

【北交所】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30%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可以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北交所】8.4.4

15

【深主板、沪主板】

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分拆上市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依据前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分拆上市的,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深主板】7.3.1

【沪主板】7.3.1



16

【深主板、创业板、沪主板、科创板】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深主板】4.6.1

【创业板】4.4.1

【沪主板】4.6.2

【科创板】4.5.2

17

【深主板、创业板、沪主板】

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选择下述议案之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公司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并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前述议案应当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应当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

仅引用沪主板法条举例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深主板】9.6.12

【创业板】10.7.13

【沪主板】9.6.13

18

【深主板、创业板、沪主板、科创板】

本规则第9.7.1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第(二)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规定的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仅引用深主板法条举例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深主板】9.7.2

【创业板】10.8.2

【沪主板】9.7.2

【科创板】12.8.2

19

【北交所】

上市公司按照本规则第10.7.1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所申请终止上市,应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终止上市相关事项,股东大会除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北交所】10.7.3


20

【深主板、沪主板】

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就该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仅引用深主板法条举例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深主板】10.2.6

【沪主板】10.2.5

21

【北交所】

本所对申请材料进行确认,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本所作出决定前,上市公司申请撤回终止上市的,应当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撤回终止上市相关事项,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北交所】10.7.9





要点六:需要完整记录年度股东大会纪要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要点七: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同时上市公司还要注意决议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与实际情况相符。





要点八:股东参会注意事项





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会载明股权登记日的具体日期,如果股东想要参加股东大会,就一定要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公司股票。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可以现场参会投票表决或网络投票。

根据法规要求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③需要注意,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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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上市公司协会
河北省上市公司协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设立,在河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自律社团组织,截至2025年11月12日,会员单位共有96家,其中上市公司会员83家,非上市公司1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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