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想和大家一起讨论关于权益变动1%和5%的联系,我们都知道,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股份变动累计达到1%和5%的时候需要披露相关的权益变动公告,那这两种披露是否有关系或者联系呢,举个例子,比如:
1、某大股东每减持1%都披露了,到累计减持5%的时候是否还需要做披露变动5%的公告?
2、某大股东一笔减持了5%,披露变动5%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和提示性公告,是否还要披露变动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
我们先来看看第1个问题,每减持1%都披露了,累计减持5%的时候肯定是还要披露变动5%的提示性公告和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这个不像一些交易事项的处理思路,比如披露之后就不再累计,关于变动5%的公告,只要持股比例较上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比例变动5%,没有披露过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就对比上市公告书的持股比例每变动5%的,都是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和提示性公告的,而且还需要履行相关的限售义务。
关于第2个问题,我们可以看下深交所的一个问答:

也就是说,如果1%和5%是同时触发的,那就只需要披露一个变动5%的公告即可。
说到这里,我们再讲讲关于这两种计算的起算点,变动1%的公告起算点就是自上次披露1%的公告之后起算,5%的公告起算点就是自上次披露5%的公告之后起算,如果还未披露过相关的权益变动公告,那就是上市之日的持股比例起算。那如果1%和5%是同时触发的,那下一次1%的起算点就可以按照变动5%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变动后比例作为起算点。
有个这样的案例,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4日,深主板某上市公司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在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8月19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被动减少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合计60,466,6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00%。本次权益变动前,该股东持股数量为143,548,000股,持股比例为14.24%;本次权益变动后,该股东持股数量为83,081,336股,持股比例降至8.24%。前述权益变动期间,该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动达到1%时,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在该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停止交易并履行相关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
解读:
这家公司就是我们刚刚讨论的第一种情形,每次变动1%都披露了,累计5%的时候是否无需披露,答案是否定的,变动5%的披露无需考虑在这之间1%的披露情况。
处分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对深主板上市公司发出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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