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发布公募REITs定期报告指引
持续提升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11月29日,上交所与深交所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年度报告(试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试行)》(合称“定期报告指引”)。据悉,定期报告指引的发布,旨在进一步完善以“管资产”为核心的基础设施REITs存续期规则体系建设,持续提升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有效性和针对性,切实督促基础设施REITs市场参与主体归位尽责。
定期报告指引在完善基础设施REITs信息披露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明确各业务参与人信息披露义务及履职披露要求。
一是明确了基础设施REITs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人的主体责任,明确基金管理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并强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
二是细化规定了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运营管理机构和原始权益人的履职情况披露要求,督促各参与机构归位尽责。
定期报告指引针对基金层面信息披露事项,从基金财务、基金交易、重大事项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敦促基金管理人切实履行产品管理职责。
财务方面,明确了主要会计指标和财务指标、费用收取、投资性房地产、资产减值等事项的披露要求;交易方面,细化了关联交易、资产交割、资产组合投资等事项的披露要求;重大事项方面,强化了重大资本性支出、改造或者扩建、承诺履行等事项的披露要求。
定期报告指引充分考虑基础设施REITs的资产特性,通过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基础资产运营情况,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
一是详细规定了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财务指标及重要变化情况等一般披露要求;二是结合行业特点,分行业规定了基础资产运营情况、财务指标、重要变化等披露要求;三是压实基础资产运营管理机构的信息披露配合义务,提高基础资产相关信息的披露质量。
定期报告指引突出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原则,年度报告披露内容较为详尽,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在满足投资者信息需求的前提下,内容适度简化,合理降低业务参与人的信息披露成本。中期报告突出在半年内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相较于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无需披露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并删减了回顾与未来展望、重大资本性支出、投资性房地产会计计量方式变更等事项。季度报告更加聚焦基础设施REITs业绩、项目运营情况相关信息,在中期报告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了基金运作、业务参与人履职和基础设施项目等方面的披露要求。
上交所与深交所表示,下一步将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持续做好已上市REITs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着力构建投融互动、投融互信的市场生态,促进REITs市场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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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试行)》的通知
上证发〔2024〕148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试行)》(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试行)
2.《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年度报告(试行)》等两项指引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1
附件2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年度报告(试行)》等两项指引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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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年度报告(试行)》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年度报告(试行)》(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4年2月8日发布的《关于做好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4〕2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年度报告(试行)
2.《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年度报告(试行)》等两项指引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1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年度报告(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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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基础设施REITs两项定期报告指引健全REITs存续期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11月29日,深交所发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6号——年度报告(试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7号——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试行)》,旨在进一步规范基础设施REITs定期报告披露,完善以“管资产”为核心的基础设施REITs存续期信息披露规则体系,督促基础设施REITs市场参与主体归位尽责,持续提升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压实主体责任 明确业务参与人履职情况披露要求
两项《指引》在明确基础设施REITs信息披露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实相关主体责任,强化业务参与人履职情况披露要求。一是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人和专业机构等主体在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责任。要求原始权益人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规范,严格履行内幕信息保密义务;运营管理机构应持续关注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运营情况,同时对披露事项进行确认。二是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组织和协调年度报告披露事务,对年度报告的合规性和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强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示要求。三是明确基金管理人、运营管理机构、原始权益人、基金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和专业机构履职情况披露要求,新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况和基础设施REITs相关业务参与人受到处罚、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况披露规定。
加强穿透式监管 细化基础资产披露要求
两项《指引》充分考虑基础设施REITs收益主要来源于基础设施项目的特点,通过细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披露要求,加强穿透式监管。一是细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披露事项,明确定期报告应当披露基础设施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行业情况,说明重要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情况,披露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并进行财务分析。二是明确现金流和回收资金披露要求,要求基金管理人披露报告期内基础设施项目公司经营现金流的归集、管理、使用以及变化情况以及原始权益人回收资金使用相关信息。三是明确产业园区、仓储物流等七类行业基础资产披露要求,针对不同基础资产类别分别设置口径统一的关键运营指标,提升基础资产经营情况的可比性。
强化运作管理职责 规范基金层面披露事项
两项《指引》针对基金层面信息披露事项,从基金基本信息、财务事项和交易事项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敦促基金管理人切实履行产品管理职责。一是细化基金基本事项披露要求,在基金产品概况中新增基金管理人和运营管理机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披露要求。二是结合基础设施REITs特点,新增重大资本性支出使用情况、资产减值计提、资产交割、改造扩建情况、投资性房地产等披露要求。
接下来,深交所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要求,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持续完善制度规则体系,稳步推进基础设施REITs常态化发行,加强REITs产品监管,加快构建多层次REITs市场,推动REITs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迈上新台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