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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进行时 | 董办人速速集合— —年报披露后,董办人必做这几件事!

学习进行时 | 董办人速速集合— —年报披露后,董办人必做这几件事! 河北省上市公司协会
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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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截至3月19日,沪深北各板块已有160家上市公司完成了年报披露,预计至本月底,将会有超过千家上市公司完成年报披



截至3月19日,沪深北各板块已有160家上市公司完成了年报披露,预计至本月底,将会有超过千家上市公司完成年报披露工作。

今天给大家带来年报披露之后的董办人收尾工作,供大家参考。



年报披露后的待办事项



1、年度业绩说明会

业绩说明会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重要桥梁,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对外展示经营成果和传递价值,促进投资者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的整体状况,近年来,监管机构鼓励上市公司常态化举办业绩说明会,并将其与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挂钩!

根据沪深北《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指引》,评价期内未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的深交所/北交所公司信披评级不得为A,上交所公司信披评级为D


业绩说明会的召开流程


Step1、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出席人员

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当出席业绩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沪深北交易所各板块对参会人员的要求具体如下:

参会人员要求

沪主板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深主板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创业板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科创板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北交所

公司董事长(或者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

规则来源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7.3.2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7.3.2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8.3.3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8.9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4年修订)》4.6.6


Step2、会务筹备工作

上市公司需要确定业绩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原则上应该在非交易时间召开,各板块具体召开时间略有差异),并提前准备业绩说明会所需的文件(比如宣发材料、开场白、董事长致辞、流程文件、投资者及媒体近期关注重点等),同时公司内部建议给参会人员进行一下互动交流环节的内部分工(可根据各自熟悉的方向进行分配,如董事长回答公司业务布局、战略规划等问题,财务负责人负责解答财务方面的问题等),提高回复效率。

召开时间要求

沪主板

[1]鼓励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

[2]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深主板

[1]鼓励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

[2]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创业板

[1]鼓励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

[2]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科创板

[1]在本次年报披露后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

[2]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北交所

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

规则来源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信息披露咨询、业绩说明会等服务》第十五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7.3.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三部分:3.4业绩说明会相关事宜》“一、总体要求”之(一)、(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二章公司治理:第六节业绩说明会相关事宜》“一、总体要求”之(一)、(四)

《关于做好科创板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十一)业绩说明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4年修订)》4.6.6


Step3、披露召开业绩说明会的预告通知

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发布业绩说明会预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问题征集方式(如有)等。目前北交所明确要求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沪深交易所暂无明确要求。

预告通知要求

沪主板

【公告类别】(3111)投资者说明会

【披露时间】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①拟邀请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参加业绩说明会的或②在交易所提供的路演场地召开业绩说明会,有意向邀请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行业分析师或者媒体记者参加的,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召开前10个交易日提出

【体现内容】召开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深主板

【公告类别】(290502)业绩说明会

【披露时间】提前发布召开业绩说明会的预告公告(①拟邀请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参加业绩说明会的或②在交易所提供的标准化服务场地现场召开业绩说明会的,需要交易所协助邀请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行业分析师或媒体记者参会的,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召开前10个交易日提出

【体现内容】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问题征集方式等

创业板

【公告类别】(311102)业绩说明会

【披露时间】提前发布召开业绩说明会的预告公告(①拟邀请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参加业绩说明会的或②在交易所提供的标准化服务场地现场召开业绩说明会的,需要交易所协助邀请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行业分析师或媒体记者参会的,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召开前10个交易日提出

【体现内容】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问题征集方式等

科创板

【公告类别】(3111)投资者说明会

【披露时间】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①拟邀请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参加业绩说明会的或②在交易所提供的路演场地召开业绩说明会,有意向邀请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行业分析师或者媒体记者参加的,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召开前10个交易日提出

【体现内容】①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②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③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科创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④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⑤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⑥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北交所

【公告类别】(0701)投资者说明会预告公告

【披露时间】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

【体现内容】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规则来源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信息披露咨询、业绩说明会等服务》第十八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7.3.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三部分:3.4业绩说明会相关事宜》“二、业绩说明会的召开”之(一)问题征集及公告要求、(六)嘉宾邀请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第二章公司治理:第六节业绩说明会相关事宜》“二、业绩说明会的召开”之(一)问题征集及公告要求、(六)嘉宾邀请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8.8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1号——信息披露咨询、业绩说明会等服务(2024年11月修订)》第十八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4年修订)》4.6.6


Step4、业绩说明会当天提前做好会场布置(例如机器调试、网络测试等工作)


Step5、按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YES!鼓励上市公司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NO!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补救措施!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Step6、业绩说明会结束后及时发布投关记录表   

预告通知要求

沪主板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②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③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④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⑤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深主板

上市公司在业绩说明会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②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③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④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⑤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创业板

上市公司在业绩说明会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②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③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④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⑤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科创板

科创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②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③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④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⑤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科创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北交所

上市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规则来源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7.2.6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7.2.6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8.2.5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8.9、8.10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4年修订)》4.6.8


Step7、复盘和关注市场后续趋势变化

上市公司在完成业绩说明会后,需保持对市场反响和媒体报道的高度敏感,重点监测以下事项:①是否存在可能引发股价异常波动的重大舆情事件;②公共传播平台是否出现涉及公司重大经营信息的失真报道;③媒体报道内容是否包含可能误导投资者的不实信息。若发现上述情形,企业应依据监管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启动信息披露程序,通过法定渠道发布澄清说明。

建议上市公司同步开展系统性总结会议成效,通过多维度的复盘分析:一方面梳理市场关切的焦点问题,提炼核心议题与建设性意见;另一方面评估现有沟通策略的有效性,针对性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和创新交流渠道。动态优化投资者沟通机制与渠道,助力构建双向畅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体系,促进企业价值的高效传导。



2、年度股东会

股东会是公司治理“三会一层”的重要环节,也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的重要窗口。年度股东会的相关注意要点如下:

01




年度股东会召开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即: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不应当晚于2025年6月30日。

02




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至现场会议召开日,间隔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03




发出股东会通知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公司在计算20日间隔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因故需要取消的,召集人应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③【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④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⑤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⑥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注: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04




常见议案参考
05




出席人员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实务中,董监高可请假,提供请假条或是留痕即可。

06




会议材料准备

一般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

07




会议主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实务建议:如果董事长无法出席,公司又没有董事长的情况,则由一名董事来主持,需要提前准备好推举函并签字留痕。)

(《股东大会规则》拟修订情况)

08




关于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实务建议:一般要先推举出2名股东代表,1名律师,1名监事代表,共同完成监票和计票。如遇上现场参会的股东中,非关联股东代表不够2名,则只能从内部人员如董监高/员工有持股的作为股东代表参与相关工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09




关于会议记录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秘负责,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①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②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③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④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⑤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⑥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⑦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股东大会规则》拟修订情况)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10




股东会决议公告披露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3、年度权益分派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上市公司需及时完成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具体操作流程可参考《沪市上市公司股票权益业务电子申报操作手册(2024年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2024年3月修订)》2.5 权益分派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4年11月修订)》2.5 权益分派业务。 

在权益分派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项:

要点1:申请权益分派之日至权益登记日


上交所

证券发行人应确保权益登记日不得与配股、增发等发行行为的权益登记日重合,并确保自向本公司提交申请表之日至发放日期间,不得因其他业务改变公司的股本数或权益数

深交所

上市公司应确保在申请权益分派之日至权益登记日期间,不办理限售股解析那、股权激励行权等会导致证券总股本或股本结构发生变动的业务

北交所

发行人在权益分派业务办理过程中,不可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登记、股份限售登记、股份解除限售登记、股份回购、股份注销登记等可能改变公司股本结构的业务

规则来源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2024年修订)》2.5.2 代发股票现金红利 之 “(四)注意事项”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2024年3月修订)》2.5.4 注意事项 之 “(四)”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4年11月修订)》2.5.4 注意事项 之 “(四)其他”

要点2:每股红利保留的小数位


上交所

A股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五位,B股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第六位

深交所

“每10股送红股数”、“每10股转增股数”和“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金额”,小数点后最多可填写6位

北交所

发行人权益分派方案中,送转股及现金红利派发比例的总位数不能超过八位,小数位不能超过六位。送股和转增股加总后的派发比例合计总位数也不能超过八位,小数位不能超过六位。

规则来源

《沪市上市公司股票权益业务电子申报操作手册(2024年修订)》P7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2024年3月修订)》2.5.4 注意事项 之 “(四)”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4年11月修订)》2.5.4 注意事项 之 “(一)权益分派方案制定”

要点3:进入转股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交所

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涉及下列事项时,应当向本所申请暂停可转债转股:

①修正或者调整转股价格;

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新股或者可转债;

③实施权益分派方案;

④可转债实施回售;

⑤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应当暂停转股的其他事项。

深交所

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涉及下列事项时,应当向本所申请暂停可转债转股:

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新股或者可转债;

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如需);

③可转债实施回售;

④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应当暂停转股的其他事项。

北交所

已进入转股期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最晚于《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披露日1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提交《可转债暂停转股申请表》(附件2)和《可转债暂停转股的公告》,并于《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披露日披露《可转债暂停转股的公告》。同时,向本所提交除权除息业务申请时,应当一并提交《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申请表》(附件3)。《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披露日次日,可转债暂停转股;除权除息日,可转债恢复转股

规则来源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九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八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存续期业务办理》1.3.1 因权益分派引起的转股价格调整

要点4:存在回购专用账户的


上交所

回购专户持有股份的,必须作为红利自行派发的证券账户

深交所

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向本公司提供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相关信息,并承诺申请权益分派之日至权益登记日期间不减持已回购股票。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票的,该账户内股票不得参与权益分派

北交所

(无明确规定)

规则来源

《沪市上市公司股票权益业务电子申报操作手册(2024年修订)》P13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2024年3月修订)》2.5.4 注意事项 之 “(六)”


4、披露保荐机构相关报告的披露


沪主板

科创板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时间要求】年报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内容要求】《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应当包含:

①保荐人自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或前次提交《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起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②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③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要求】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在年报披露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内容要求】《保荐总结报告书》应当包含:

①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②保荐工作概述;

③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④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⑤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⑥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保荐人的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应当在《保荐总结报告书》上签字

深主板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时间要求】年报披露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交易所报送《年度保荐工作报告》,持续督导期开始之日至该年度结束不满三个月的除外。

【内容要求】《保荐总结报告书》应当包含:

①保荐工作概述

②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③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④其他事项

创业板

《年度跟踪报告》

【时间要求】年报披露后15个交易日交易所报送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年度跟踪报告》,持续督导期开始之日至该年度结束不满三个月的除外。

【内容要求】《年度跟踪报告》应当包含:

①保荐工作概述

②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③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④其他事项

北交所

《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要求】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在年报披露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北交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内容要求】《保荐总结报告书》应当包含:

①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②保荐工作概述;

③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④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⑤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在《保荐总结报告书》上签字

规则来源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五十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2023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第四十二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4年修订)》3.2.15



5、公司债跟踪评级、可转债跟踪评级

公司债(含企业债)跟踪评级

上交所

债券存续期超过一年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7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度的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

深交所

债券期限超过1年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7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度的债券年度跟踪评级报告。

北交所

债券存续期超过1年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7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度的债券年度跟踪评级报告。

规则来源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3.3.2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3.3.2

《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3.3.2


可转债跟踪评级

上交所

凭证存续期间,创设机构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披露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深交所

凭证存续期间,创设机构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披露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规则来源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交易业务指引(2022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引(2022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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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上市公司协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设立,在河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自律社团组织,截至2025年11月12日,会员单位共有96家,其中上市公司会员83家,非上市公司1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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