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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进行时 | 新《公司法》下,股东持股比例下的“权利密码”

学习进行时 | 新《公司法》下,股东持股比例下的“权利密码” 河北省上市公司协会
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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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上市公司治理体系中,股东既是公司的出资主体,也是公司决策与发展的重要参与方,而持股比例直接决定了股东权利的范


在上市公司治理体系中,股东既是公司的出资主体,也是公司决策与发展的重要参与方,而持股比例直接决定了股东权利的范围与行使边界,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核心依据。结合新《公司法》规定,带您从持股比例1%出发,一路到75%,看清每一道门槛背后到底能解锁哪些“隐藏权利”。



1.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条第一款。


2.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利。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3.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法规依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九条

4.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法规依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5.股东代表诉讼权。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规依据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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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公司会计账薄和凭证。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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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短线交易主体。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2.减持行为受限。本指引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股份;……


法规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二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第三条


3.关联人的认定。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法规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4.涉及权益变动。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相关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法规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5.其他持股变动情况。第二十三条: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四十三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规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一)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法规依据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1.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权利。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2.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权利。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3.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4.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线: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须披露前条规定的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法规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1.要约收购线。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五条


2.累积投票制: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注释:1.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累积投票制的相关事宜。2.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实施细则。

法规依据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六条


3.控制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法规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


4.一致行动人认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法规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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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控制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超过50%的控股股东。


法规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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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控制线。第六十六条: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事项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除应当依照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第二百三十条:公司有前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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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布上市条件:

沪市: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指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5%(科创板为:指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上述社会公众股东是指除下列股东以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深市: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创业板为:指社会公众持有的公司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创业板为: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

上述社会公众是指除了下列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北交所: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六)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法规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5.1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15.1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5.1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3.1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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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上市公司协会
河北省上市公司协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设立,在河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自律社团组织,截至2025年11月12日,会员单位共有96家,其中上市公司会员83家,非上市公司1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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